双相障碍也称情感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西方发达国家90年代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双相障碍终生患病率55%-78%(Angst,1999),Goodwind等(1990)报道双相I型患病率为1%,双相I型与II型合并为3%,若加上环性心境则超过4%。发病年龄高峰期15-19岁,首次多为抑郁发作,往往一至数次抑郁发作后再出现躁狂或轻躁狂发作。目前,我国尚缺乏系统的双相障碍流行病学调查,香港特区(1993)男性15%、女性16%。
不会有特点吧
我觉得感情无论如何都不会有一个固定的特点吧。
针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情。即便大家都是同为残疾人。也未必有共同点。。。。
当然如果非要说的话。那我觉得肯定首先感情上。对于外在。可能表象的往往很坚强。
可是内在心理。或许有自己脆弱的地方。
而且或许会比较敏感。因为可能带有自卑的情绪。
总的来说。我认为如果想要很残疾人处好关系。首先其一就是要多听他们讲他们的世界。我没有了腿的生活。我没有了眼睛的生活。是怎么样的。你只有了解了你才会知道他们的禁区。才会打心里不是用类似同情的眼光去看待他们吧。另外就是。你自己是一个好人。你只要是个好人。而你想要接触的人。无论残疾不残疾。他不会很怪异。那么我想无论如何都可以相处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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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承认的是,先天性残疾人,对自己躯体和环境是有一定适应能力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适应有他自己不能与环境完整接触,带来一定片面性,给残疾人健全的人格发展和培养带来了很大制约。如下面我们将讨论会影响残疾人几个人格因素。
1、孤独感
这是残疾人中普遍存在着的一种情感体验。残疾人由于行动受限制,因而总是显得很被动,加上不能正常进行有效的学习和模仿,不能用肢体语言与人沟通,这就影响了残疾人与普通人的交往。因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生活、打球、外出旅游……有些残疾人经常处于唯恐有过失的紧张状态中,怕普通人讨厌自己,怕给别人添麻烦,不愿与普通人交朋友,因而不得不长期把自己关在家里。他们强烈地感到不被别人理解,久而久之,孤独感就会油然而生,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日益增强,最终形成孤独型人格
2、自卑感
残疾人由于生理缺陷,几乎都经历过自卑的痛苦。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要比普通人多得多,有时从他人(甚至亲属)那里又得不到正确的帮助,甚至会受到歧视或遗弃。特别是社会上一些人对残疾人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残疾人发挥自身的才智和潜能,使之成为与普通人一样的社会成员。这些,都可能使残疾人产生自卑感。
3、内疚感和怨恨感
有的残疾人因自理能力较差,仍然需要父母或家人的照顾。看到自己的残疾使父母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觉得很对不起父母;有的残疾人或因找不到工作,或因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低而无力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心中充满歉疚;有的残疾人身为父母,看到孩子因为自己的残疾被人嘲笑、受人欺负,觉得很对不住孩子,把一切责任都归咎于自己的残疾。如此种种,都会使残疾人产生内疚感。
当然,也有少数残疾人认为自己的残疾是由于父母或家人对自己照顾不当,或是因为母亲孕期服药,或是因为治疗不及时所造成的,父母应该对自己的残疾负责任,因而他们对家长产生怨恨情绪,乃至迁怒于周围的人。
4、依赖性和反复无常性
目前,我国残疾人在家庭中一般都能得到生活上的关怀和经济上的帮助。有些残疾儿童的家长由于自己的内疚感,不愿让 “ 可怜 ” 的孩子过早、过多地承受生活的压力,事事包办代替,使得残疾儿童成年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能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加上残疾人需要普通人帮助熟悉陌生的环境,而社会上大部分地区还没有便于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公共设施,使残疾人缺乏安全感。因此,有些残疾人把普通人的帮助看成是理所当然,喜欢得到普通人的同情和保护,喜欢他人对自己提供帮助,害怕、担心别人冷眼看待自己,对同情、帮助自己的人倍感亲切并表现出极大的信任,把他们作为精神的依托。过多的依赖,使有些残疾人不愿独立做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很容易原谅自己。
5、片面性和猜疑性
残疾人由于身体某种障碍,于外界接触少,感知事物不完整,接触事物不充分、不准确,所以看事物往往出现主观性、片面性,先入为主,不易更改;不相信抽象的说教,而相信具体、形象。猜疑心重,不相信未经亲身体验的事,易造成主观成见。
6、富有同情心和要求平等感
残疾人对自己的同类有特别深厚的同情心,不是同类的残疾人却很少交流,如盲人很少与聋哑人交流,更少通婚,不是因为其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残疾类型不同,交流起来很不方便。
作为一个残疾人希望自己能和普通人一样,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平等是每一个人都应有的权力,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对于平等来说只是相对而没有绝对。在一场车祸中一个人死了,而另一个人活了下来,活着的人说自己是幸运的,而死去的家人却说这个世界不公平。残疾人对自己和普通人的生活不一样待遇,有自己的要求是对的,但是如果把残疾当作要求平等的筹码,或是通过残疾来得到利益就有点悲哀了。
而后天残疾人更多是,对自己前后伤残变化的不接受。会表现为心理反应的四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冲击期”或“休克期”,发生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不久或当时,个体主要感到震惊、恐慌、不知所措,甚至出现意识模糊。其次是“防御期”或“防御退缩期”,由于灾害事件和情景超过了自己的应付能力,表现为想恢复心理上的平衡,控制焦虑和情绪紊乱,恢复受到损害的认识功能。但不知如何做,会使用否认、退缩和回避手段进行合理化或不适当投射,对解决问题的应对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再次是“解决期”或“适应期”,此时能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接受现实,并寻求各种资源努力设法解决问题,焦虑减轻,自信心增加,社会功能恢复。最后是“危机后期”或“成长期”,多数人经历了灾害危机变得更成熟,在心理和行为上变得较为成熟,获得一定的积极应付能力。
种心身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由于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碍,不能或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残称病残。因伤致残称伤残。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这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9)规定的基本宗旨。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对致残的10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营养不良、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控制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严格控制近亲结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残疾 人的身体一级的失调。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中国台湾称“伤残”,香港称“弱能”。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按残疾的不同程度和影响,提出以下解释:
伤残(有译为缺损、能力障碍与形态异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异常。例如脑血管意外的偏瘫,或由于疾病或外伤的大腿截肢。可以说是从生物学观点所领会的残疾。
残疾(也有译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当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状态。
残障(严重残疾):由于残疾程度严重,不但个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响到参加社会活动和工作。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由于生理缺陷,聋人有较重的自卑心理。自卑容易使聋人离群、孤立、丧失自信、缺乏荣誉感。常见表现为忧郁、悲观、孤僻。
自卑感严重的聋人大多性格内向,情感脆弱,体验深刻,害怕当众出丑。自卑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生理的缺陷使聋人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社会地位,产生自卑。
二,消极的自我暗示抑制了交往中的自信。在面临新环境时,错误的衡量自己的能力,消极心理暗示造成的心理负担限制了能力的发挥导致失败。这种结果形成一种消极反馈,印证了自卑者的认识,使自卑感在内心根深蒂固。
三,自我认识不足,对自己估计过低。聋人通过别人的评价和与他人比较认识自己的长短优劣,性格内向的人往往愿意接受较低评价,以己之短比人之长,同时反省自己,过度严格要求自己,越严越觉得自己不足,形成消极自我评价的恶性循环。
四,挫折的影响。聋人在受挫后,由于感受性高而耐受性低,微弱的挫折给予他们难以忍受的打击,使其自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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