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情感纠纷分手了,后报警去派出所,双方自行调解不了,要是起诉法院,可以吗?

谈恋爱情感纠纷分手了,后报警去派出所,双方自行调解不了,要是起诉法院,可以吗?,第1张

  感情纠纷发生了利益和直接伤害的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法院对于其它婚外情行为把握的原则是:

1、“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基础,夫妻任一方违反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就会使夫妻间情感遭受损害、破裂。

2、对于无端猜疑或者仅有关系暧昧之类证据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准予离婚;对于通奸行为,过错方坚持不离,并表示愿意悔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第一次起诉的一般也不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男女朋友之间的事情法律是不会介入的。除非你们之间已经结婚,离婚涉及到了财产并且两个人无法就婚姻问题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官首先肯定意思会规劝调停的。而且如果律师或法官非常热心又非常有水平的话,那也有可能开导你们,规劝你们,起到情感专家的作用,如果是这样,那也有可能你和你女友之间会因为有新的调停人的介入而冷静下来,客观实际地去思考你们之间的感情问题,使得最终问题得以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总之从立法原则看,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

法院会不判离婚的原因如下: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离婚起诉书中是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配偶不同意的;

6、女方在怀孕或者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

法律分析:如双方和平分手,并且能就分手补偿达成一致协议,一方也同意支付的,没有问题,法院可以支持。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同居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分手补偿协议,属于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不存有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分手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类型的“分手费”一般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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