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集镇位于沭阳县偏西方向,距县城20多公里,是宿豫、新沂、沭阳三县交界处。这里因盛产花木,闻名全国。全镇共有4.3万亩耕地,花木面积竟达4万亩;在14个行政村中,村村种花育苗,专业村占12个,共有8000多个种花大户,花卉品种共2000余种,是江苏省面积最大的花卉种植基地。1999年堰下村被国家农业部、全国绿化委员会评为“全国绿化千佳村”荣誉称号;2000年5月,颜集镇被国家林业局、中国花卉协会命名为首批“中国花木之乡”。
颜集一带生产花木,有千年以上的历史。古代,这里就出过一些技艺精湛的花木名师和艳异奇特的名花名木。改革开放以来,这里的花木生产,仿若雨后花蕾,迅猛绽放,飞向全国各地。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一些先富的花农,乘坐飞机到各地推销花木。
颜集镇为什么在历史上盛产花木呢?据研究,同这里古老的文化历史有关。据《东南文化》载:颜集境内古遗址甚多,如大墩子为新石器时代、春秋时代遗址;张寒墩为商、周时代遗址。还有点将台、虞姬庙、霸王桥、项宅墩、段墩等,均为汉代至宋代遗址。对于这里盛产花木,有一种更直接的见解认为:由于颜集是西楚霸王项羽爱姬虞姬的故乡,人们世代悼念爱戴这位壮烈英杰美人的高洁灵魂,逐渐养成了爱美的品性,以致通过栽花植木,表达了热爱美好事物的情感。说来也奇怪,这儿许多关于虞姬的遗迹,都与花木紧紧联系在一起,而且也是生产花木最繁盛的地方。例如虞姬沟:此河发源于江苏新沂市荻邱山(踢球山),从时集乡东南部,流经沭阳县颜集境内,接蔷薇河人海,全长100多公里。据《沭阳乡土地理》记载:“虞溪村为虞姬故乡。”虞姬沟正因虞姬故乡而得名。附近有虞姬庙、霸王桥。现在,虞姬沟宽40米,两岸农户的花圃里鲜花繁盛,到处生机盎然。堰下村的花卉盆景园有3000米长的白色花格围墙,墙内是钢筋制成的40多个各具特色的盆景园。各种花卉盆景千姿百态,争芳斗妍。离虞姬沟不远的冠芹村有一座“花木新品种示范园”,它是颜集镇人民政府投资50万元建起来的,占地100余亩,花卉新品种共有200多个,远远望去,蔚为壮观,给虞姬沟畔的绿野上增添了亮丽的风景线。为了提高花木档次,不断更新品种,他们聘请南京钟山植物园教授为常年指导,专门研究开发新品种,每年引进新品种50多个。现在的品种有五角枫、重阳木、黑松、黄菖莆、罗木石楠、美人梅、小叶石楠等。这些品种除供本地花农种植外,每年有大批外地客商和游人沓至观赏与购买。
根据历史遗文乃至古迹和传说考查,由于两千多年来虞美人享负盛名,虞姬故乡成为文人雅士凭吊和颂扬的胜地,这里形成了浓烈的文化氛围,这也是颜集镇一带盛产花木、美化生活乃至使花木成为商品的重要原因。这里古有虞姬庙,以及许多文人重视虞姬的历史事实,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沭阳县志》载:“虞姬庙在治西四十里颜家集,……明崇祯十七年建,乾隆三十六年邑人吴九龄重建中殿大殿,四十年重修后楼,光绪初宿迁叶祥麟重修。”公元前202年冬,项羽兵困垓下,自知大势已去,虞姬自刎后,家乡人为纪念她,建造虞姬庙。历代文人墨客纷纷前往瞻仰凭吊。清代大诗人袁枚在沭阳任知县期间,曾瞻仰过虞姬庙,离开沭阳后,到古稀之年,从南京又一次来沭,专程赶来凭吊虞姬庙,并作《题虞姬庙》诗:
为欠虞姬一首诗,
白头重到古灵祠。
三军已散佳人在,
六国空亡烈女谁?
死竟成神重桑梓,
魂犹舞草湿胭脂。
座旁合塑乌骓像,
好访君王月下骑。
民国年间,虞姬庙被颜集小学借用,抗日战争中毁于战火,现存遗址。虞姬庙虽然不在了,但群众按照习惯,在庙址周围的土地上栽培了大量花卉苗木,形成了特有的景观。
花堰村是全国最大的金叶女贞生产基地,栽种面积2000多亩,每年有大批量的女贞苗运送到祖国各地,装点城市环境。踏上花堰村的大地,满湖遍野是鲜嫩的女贞,金**的叶片在灿烂的阳光下显得勃勃生机。每当初夏时节,一朵朵白色小花排成了圆锥花序,远远望去,如同遍野繁星,又似银色的海洋,既壮观又素雅,恰如进入幽香的世界。
荡埃村是月季花生产基地,面积1000余亩,数百个品种,除严冬季节外,田野里繁花似锦。每到春夏季节,一遍遍、一朵朵各种颜色的月季花灼灼耀眼,配以鲜艳的五色牡丹,使整个田野更显得婀娜多姿,艳丽宜人。这里的村前村后,蜂飞蝶舞,香气袭人,花商和游人络绎不绝。
霸王桥,在今颜集镇人民政府西首,虞姬庙南侧,是当年留存的古桥,土红色长石垒砌。在这座桥上,留传着许多关于项羽和虞姬的传说,清代诗人吴少槎曾来霸王桥观赏并咏诗道:
楚歌四百起中霄,
盖世重瞳惨不骄。
毕竟英风流不断,
虞姬沟畔霸王桥。
如今,虽然古老的霸王桥仅存遗址,然而周围大地上的花卉苗木却把它拥簇在艳丽的锦团之中。诸如霸王桥东线的沙湾村是千亩北京桧基地。成片的北京桧葱茏茏、翠森森,犹如绿色围墙,独具风格。另外,有一个壮观而秀美的芦荟园,占地20亩,有大小芦荟50万株,其中有美国芦荟库拉富等众多名贵品种。芦荟园是中国芦荟协会副主席、吉林省李印棠经营的,他曾经到全国许多地方考察选址,最后选定环境优美、条件最佳的中国花木之乡颜集作芦荟培育基地。芦荟不仅有美好的观赏价值,而且有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人们把它称为“家庭良药”,有治疗泻下、上火、小儿疳积、热结便秘等功能。同时,芦荟汁可搽脸,有美容功能,是天然化妆品和研制高级化妆品、洗发液的原料。这里的芦荟畅销祖国各地,游客也纷纷前往观赏。
在颜集大街上,一尊虞姬塑像成为这里的标志形象。以塑像为中心,南有点将台,北有胭脂塘,另外还有项家宅、紫竹林等古遗址。如今,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生发新的生机,昔日的虞美人花引来了成于上万品种的各类花木,形成了花的天地。近年来,颜集镇人民政府先后投资150万元与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联合兴建了全国首家乡镇级花木组织培养实验室,利用生物细胞克隆技术进行花木实地组织培养,可根据需要繁育珍稀木本花卉幼苗,计划培养110万株。目前,已繁育高档珍稀花卉成品在50万株以上,如高档兰花、德国燕尾、日本柳杉、俄罗斯石竹等。组培室里常年无四季之分,苗青翠,花鲜艳,馨香四溢。在颜集四万亩花木丛中,大地中部竖起了高大的标志牌--“虞姬故里四万亩花木基地”形象牌,它与镇政府东侧的“中国花木之乡--颜集镇”标志牌遥相呼应,更显花乡的风采。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同志上任第七天便来到虞姬故里观察花木生产情况,他高兴地说:“苏北一个乡镇能有这么大的气魄,真了不起!”
这里,每年有数十批中外考察团来考察、观光、订购,2000年5月,德国作家福尔诺先生等人慕名特地前来考察,拍下了大量的照片和记下了文字资料,用以研究虞姬故里的古迹与现代文明。颜集镇人民政府与南京农业大学合办全省第一所花木学院--虞姬花木学院。同时,还组建了“江苏虞姬花木集团”,注册的“虞姬牌”花卉商标有150多个品种,并在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地兴建花卉盆景专业批发市场,把花卉的产、供、销联为一体,把虞姬故里的花卉销往祖国各地。
感情纠纷是不能报警处理的,就算报警警察也不会处理,警察管辖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月9日,广东湛江一名黄姓男子持刀杀害一名女子,当地警方通报称系感情纠纷引发。对此,遇害女子的家人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其姐连日来发博反驳称,两人并无感情纠纷,系男子单方面追求未遂行凶。
湛江警方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警方还将继续调查,一切以通报为准。12月13日,陈女士称:“我妹和行凶者连聊天都没聊过,哪来的情感?”
警方发布通报。来源/赤坎警方官方微博
警方:行凶男子交代称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内容为一名男子在路边拉扯一名女子,随后对女子做出看似多次捅刺的动作,女子倒在地上并挣扎着坐起呼救。
12月10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12月9日17时许,湛江市赤坎区海湾路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伤者陈某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湛江、赤坎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南于12月10日凌晨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月11日,由于对警方的“感情纠纷”说法不认同,受害者陈某萍的姐姐连续多次发布微博,称行凶男子是妹妹同事,两人并不熟。该男子追求未遂,多次尾随妹妹并威逼其做女友,曾被两个同事夺刀,妹妹报警,但警方没找到人仅叮嘱了男子父亲。12月9日,妹妹独自下班被该男子袭击遇害身亡,“身上中了很多刀不是感情纠纷。”
12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赤坎区一家疑似死者工作的酒店,接线的工作人员称:“你可以联系公安局,我们不清楚。”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警方还将继续调查,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记者多次联系陈某萍生前同事,电话提示忙音。
受害者姐姐发微博不认可警方说的“情感纠纷”之说。来源/受访者微博
家属:我妹妹跟他都没聊过天,哪儿来的情感
12月13日,受害者陈某萍的姐姐陈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妹妹今年20岁,是家里最小的孩子,自小和家人感情深厚。妹妹中专读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分配到当地一家酒店,工作已有3年,事发前担任接待工作。
陈女士说,今年6月,妹妹曾向她提及,一名其他部门的男同事威逼自己做其女友,该男子可能由于是同事关系曾有过她的微信,但两人根本不熟悉,几乎没怎么联系过。“妹妹说这个人很奇怪,他发信息她没理,发红包我妹也没收他威胁我妹说要么死,要么做他女朋友。”
陈女士说,妹妹也没有告知她男子的基本信息。事后,男子也被酒店方开除了。今年7月28日,该男子又突然出现尾随妹妹,在妹妹同事在场的情况下,纠缠拉扯妹妹,导致妹妹手部多处淤伤,对方还露出了身上藏的刀,“他告诉我妹妹和她同事他有刀,威胁说不做女朋友就要杀了她。”
妹妹告诉酒店部门领导后,酒店方面报警。后来,妹妹通过酒店领导得知,警方称曾前往该男子家中寻找,但未找到该男子,便口头教育了男子父亲几句,“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陈女士回忆,妹妹连着几天在视频中都说自己手好痛,但他们都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我们都以为能处理好,谁知道是这个结果,我们家人都接受不了,这几天以泪洗面。”
12月9日下午5时20分,受害者的父亲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一名路人打来的。据该路人称,男子行凶后,妹妹倒在地上呼救,并挣扎着告诉好心路人手机密码,路人才得以通知陈父。
“那个路人说我妹妹被抬上救护车时,手已经垂下去了。”陈女士泣不成声。
陈女士说,她认为警方通报中的“感情纠纷”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妹妹从未和行凶男子产生任何感情,所以自己发了微博。
根据警方通报行凶男子12月10日凌晨投案。陈女士说,12月11日家人被叫去做笔录,“警方说这种动机就类似情感方面的,他有这种动机。因为那个男的跟警方说他喜欢我妹,追求我妹。可我妹和他聊天都没聊过,哪来的情感?”
“昨天我去了公安机关,警察和我解释了。”陈女士说,12日下午警方告知自己,7月份酒店报警后,民警还去了男子姐姐家找人,也无功而返,“警察说,行为动机这些就属于感情纠纷。”
“很不合理,根本没有这回事。”陈女士表示,希望警方能纠正这一说法。
上游新闻记者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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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子被男同事杀害,姐姐:男方曾两次持刀跟踪
12月9日,广东湛江发生一起伤人案。一女子被一男子连捅数刀。据湛江警方通报,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
资料图图源:上观新闻
1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遇刺女孩的姐姐陈女士。陈女士告诉记者,妹妹一直是个很孝顺且很善良的人。每个月挣得工资不多,但都会往家里打一些。“那个男的是追求者,并不是什么男朋友,更没有感情上的关系。”陈女士说,男子此前追求妹妹的时候曾跟踪,但妹妹实际上已经拒绝多次了。“一共持刀跟踪了两次,第一次有同事在,抢了他的刀。”陈女士告诉记者。
陈女士表示,父母因为这件事整日以泪洗面,睡醒了就哭。“这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事情,出事前她还和同事开开心心说回家拿快递,我现在只希望杀人犯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陈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
赶到医院时妹妹已不幸身亡
得知妹妹遇害时,时间是9日下午五点半左右。电话由陈女士的父亲打来,告诉她“妹妹出事了”。待陈女士赶到医院,妹妹已经不幸身亡。“身上中了很多刀,包括肚子和脖子,医生说是刺到了大动脉。”陈女士告有点哽咽,她说当时根本不敢看。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陈女士妹妹陈某萍在12月9日下午5点左右经过湛江市“三十二小”学校时,与一名男子发生纠缠。双方疑似在争吵,并且身体上有拉扯。期间,一名家长带着孩子骑电动车经过,但并没有引起警觉。
随后,男子把陈某萍逼到小学围墙边,就在家长骑车驶离后不久,男子从右侧口袋疑似掏出一把刀,对着陈某萍腹部连捅数刀。在陈某萍倒地后,男子又上前对着背部捅了几刀。男子逃离现场后,陈某萍摘下口罩向路人求助。
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有一名路人经过,妹妹把手机给到路人让其打电话给家里人。在通知家人的同时,路人也在第一时间呼叫了120。
根据湛江警方通报,12月9日17时许,湛江市赤坎区海湾路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伤者陈某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湛江、赤坎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南于12月10日凌晨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
伤人男子是追求者,曾跟踪女子
据陈女士介绍,妹妹在湛江市花园酒店上班,其员工宿舍就在“三十二小学“后面的一座小区。而陈某萍当时应该是上早班结束,于下午五点下班经过该小学。原则上,这段路仅步行只需要不到十分钟,但不曾想却遇到这样的事。
陈女士告诉记者,伤人男子黄某南也是花园酒店的员工,只是在不同部门上班。但妹妹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是男女朋友,只是一名追求者。“陈女士说,男子曾跟踪其妹妹,酒店知道后便辞退了她。
受害人姐姐发声
据陈女士描述,黄某南有两次持刀跟踪妹妹,第一次发生在7月,被同行的同事抢了刀,第二次就是前几天遇刺那次。
这种说法也得到花园酒店一员工的证实。员工吴女士表示,黄某南和陈某萍并不在同一部门,黄某南曾是酒店工程部的,可能因为工作交集加上了陈某萍微信。“之前就跟踪过一次。”吴女士说。
酒店杨经理告诉记者,黄某南确为酒店工程部门的员工,持有电工证,但试用期没有过就给辞退了。“其实此前我们都有让同事陪同她一起下班,听说有个男的在追求她,也报过警。”杨经理表示,当天陈某萍是说有个快递要拿,就急急忙忙回去了。“我们要是料到会有这样的事情也不会让她自己走。”杨经理说。
“我们一直很关心这个小女孩,晚班下班的时候都是有同事护送的。”杨经理介绍,陈某萍是酒店服务员,事情发生后警方也找他做了笔录,案件还在调查中。并且,酒店方面一直在做关照家属的工作,前段时间还捐了款。
女孩生前很孝顺,工资不高但都会往家里寄钱
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陈某萍中专学习的是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就直接在湛江工作已有三年。在湛江城区,其妈妈也在附近工作。“也不是陪着她,是此前就在湛江打工。”陈女士说。
陈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妹妹是个非常孝顺的人,虽然工资不是特别高,但她每个月都会给家里打钱。不仅如此,陈某萍还会时不时给家里买礼物,一直都是个安分守己的人。前段时间,陈女士对妹妹说嘴唇干,陈某萍立刻就给她买了润唇膏。
遇害前一天,陈某萍还在和姐姐陈女士聊天。“我当时也问了她的同事,同事说当时她还开开心心回家说有个快递要拿。”陈女士告诉记者。
“视频我看过了,很心痛,父母也都是以泪洗面。”陈女士告诉记者,家里现在最希望的就是杀人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本是不该发生的事情。”陈女士说。
另据警方通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可以报警,但是警察不会受理的,因为情感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如果牵扯到经济纠纷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涉及到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受到威胁了可以报警。骗婚也可以报警。简单的感情纠纷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但是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警进行立案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婚内发生感情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一般不会上升至法律层面,只有当问题上升至肢体冲突的时候才需要报警处理,可以视情况向警察提出劝阻、调解,情节严重可要求处罚和赔偿,夫妻之间出现感情问题,是不建议报警。
什么情况可以报警
1、当正在发生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盗窃、抢夺、流氓、贩毒等刑事案件时;
2、当正在发生扰乱商店、市场、车站、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公共秩序,赌博、卖*嫖娼、吸毒、结伙斗殴等治安案件时;
3、当发生各种自然灾害事故时;
4、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
5、当您突遇危难无力解决时;
6、当您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可以报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视情况而定:
1、感情纠纷是不能报警处理的,就算报警警察也不会处理,警察管辖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等。
2、如果涉及到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受到威胁了可以报警。骗婚也可以报警。
简单的感情纠纷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二、认定感情纠纷夫妻情感不和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民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主观:
经济纠纷 ,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 诉讼 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 打官司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不管什么情况不该打人,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应该给个说法,已经发生这样的事了这个孩子估计是被毁了后续怎么上学,会不会造成潜在情感意识障碍。
建议学校安排专业的心理医生疏导把后果降到最低,也表现出学校的责任担当给广大家长一个交代,这个老师还是要从严处理这么嚣张跋扈不是一两天的结果
老师是弱势群体,女教师更是教师中的弱势。这么多年爆出来的受处分开除的都是女教师,因为把女教师拘留开除了,女教师也不会干出啥事。但男教师被开除家长听到都害怕!断人后路怕被灭门,所以男教师被告的不多。
夏以梅殴打学生网友的疑问:
第一、老师打学生打到这种程度,我们先抛开这位老师不谈。谈什么,谈风气。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整个如东实验学校的老师都是这副德行,是不是沭阳的老师都是这副德行。你们看到这位老师在打学生的时候,周围的老师有的还搜索打人的视频来指导打人的技巧。这个问题我不想再说什么了。
第二、校长的问题,康承满校长故意把相关视频删掉,居心何在,难道老师的意图就是校长的意图,换句话说,老师这么做其实是由于校长的鼓励。
第三、学校的目的是教书育人,为何沭阳如东实验学校的学生的素质这么差,难道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情感纠纷,我简单的定义一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情感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对象性的认知冲突。民事法律调整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个人情感不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在法律角度,有一个法律认为不应当涉入的与个人自由相关的隐秘领域,叫做法外空间。情感问题作为个人最隐秘的私人问题,就是处于这个法外空间之中。如果认为与情感相关的一个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关系,但是虽然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但这种调整依然不是针对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对情感基础上的人身关系的调整。所以,情感,在法律上是一种人的前置的,固有的,自然的属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它,只调整因为这种属性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比如婚姻关系,比如财产析分,比如赠予,比如其他泛滥的人事纠葛。
如上。
一、家庭婚恋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3、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怎么呢?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您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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