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的处理依据和方法如下:
1、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2、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
3、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扩展资料案例:
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杨甜甜 王群华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认合伙关系 法院调解解决问题
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
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
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台州报-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怎么办?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或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进行调解,还可以去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是通过去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合伙人合同协议书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伙人合同效力纠纷怎么举证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据《民事证据规则》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如何正确处理合伙协议纠纷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合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合伙人合同效力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举证原则是当事人举证,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出现纠纷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合伙创业,在目前非常流行,然而合伙人的关系问题却非常微妙,遇到利益之争亲兄弟也会反目成仇。如下的几个创业者比较用好的方式处理了与合伙人的关系,他们的经验或许值得大家借鉴一下:
案例:合同约定和投票制度解决分歧。
案例:承诺双倍返还 获得完全决策权。
案例:制定规则亲爹也要遵守。
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有人说,选创业合伙人就如同选结婚对象,成与不成,就看婚后三年。过来人总结出以下几点通用的标准:
1、有德有才人品过关
创业伙伴人品要好,作风正派,这样才能建立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2、能够沟通志同道合。企业是个利益共同体,双方都有责任主动的去沟通,中国人的个性是相对含蓄谦虚,常常有话说三分,所以沟通的空间相对大。凡事不要见面无声,面后有声。这往往是双方的因素,但肯定有一方是主导。误会的产生往往是误认为别人应该会理解或明白我。解决误会的最佳办法是主动沟通及多沟通。
3、风险共担取长补短。人有所长,必有所短。选择的时候要看清其长,以后也要学会包容对方的短。所谓取长补短,是取别人的长补自己的短,此为团队的真正价值,长城不是一人筑成,想做出点成绩,就得有做事情的开放心态。
作为合伙人,在平时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坦诚,互相尊重对方,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把企业当家庭来管,必要的财务、人事、工资、分红、业务分工制度必须建立,而且带头执行,这样的老板才能树立威信,经营才会有起色,管理也能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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