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罗老师什么梗

律师罗老师什么梗,第1张

律师罗老师的梗是被称为“法外狂徒张三”的梗。

律师罗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罗翔,他因为法学课程被搬运到B站后受到欢迎,在他的讲课中以“张三”为主角进行讲课,他刑法知识丰富,讲课风趣幽默,在讲课中为“张三”进行辩护,使得“张三”经常被判无罪,因此被广大网友戏称为“法外狂徒张三”。这个梗由此而来。

由于他讲课风趣幽默有趣,被网友称为“政法界的郭德纲”,他幽默风趣的讲课,被网友编排成很多的段子。罗翔老师也因此成为热门梗。

1, 妻子外出讨债,几个月后却空手而归。 老公生气地说:“你真无能!” 妻子不服地说:“我虽然没有要到钱,但老板的孩子被我当了人质!” 老公大喜,问道:“人呢?” 妻子一拍肚子,说:“关在里面了!”

2, 甲:“俺单位同事借俺滴钱总是不肯还,气死俺了!哥们儿你给想想法子呗!”

乙:“这有何难?俺精心推荐以下几种讨债良策:一、请讨债公司滴银帮你去讨。”

甲:“不行,太贵,得不偿失!”

乙:“二、请律师发律师函,再不还钱就告他。”

甲:“不行,太贵,得不偿失!”

乙:“三、雇几个小混混儿,告诉他不还钱就轮了他。”

甲:“不行,太贵,得不偿失!”

其间省略N种良策……

乙:“你买张大字报贴你们单位大门口,曝光他欠账不还滴无耻行为。”

甲:“不行,太贵,得不偿失!”

乙不耐:“俺说大哥,他到底欠你多少钱?”

甲:“一块!”

3, 某人将钱借给了好兄弟,可是十年了他兄弟还没有还的意思,于是压抑着愤怒去讨债。

  “欠债还钱!”

  “老哥,谈钱伤多伤感情啊!”

  “哼,不谈钱连感情都没有!”

 

抖音上的一段段子博主关于法律的段子。

就是字面意思,只不过被网友恶搞成了评论,也是有一点调侃抖音博主的味道,因为博主的西装革履太让人出戏了。所以我是律师就被网友恶搞成了评论,而且还是很特殊的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有个词汇,叫“潜规则”。任何一个法律显规则,对立面都将有个所谓的“潜规则”。崔永元,做了一次堂吉柯德,揭开了光鲜亮丽的范冰冰背后的不光彩;这次,我也试图做一把堂吉柯德。如果被摔的粉身碎骨,也就认了。因为秦穆公说:“立功、立德、立言”,此谓三不朽也。假设持有一端,人生的意义就很完满了。

        当然,任何一件事情的成功,背后都并非鲜花铺路;恰恰相反,意味着的都是献血乃至生命铺路。如“五四”新青年运动,针对当时救国存亡,一大批有志青年,高举民主、科学的大旗,终于开现代社会之新风。不过,这场运动,在当时并非顺利,而是艰难重重,道路艰辛。同时,我们也深刻意识到,对一个集体中的某些人,展开思维批判,将意味着什么——他们为了自己的蝇头私利,为了苟延残喘,一样会像“疯狗”一样的反扑。对此,我们怕吗?答案是“人间正道是沧桑。”在此,好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这个是在应然的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义主流核心价值观之一。既然如此,我在对某些人批判时,就并非个人漫无目的之想。同时,也“感谢”两篇文章:《律师在微信群里最后通牒另一个律师是个什么感觉?》、《高律:你引以为傲的才智绑架了你的思考》。为啥要说“感谢”呢,因为恰巧这两篇文章,给予了笔者一个十分端正的“靶子”,可以让更多法律界有良知感的同仁,领教一下当我们去传播社会主义主流法治价值观时,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当然,从我的角度而言,首先声明两点:1对该两文完全不认可——并且恰巧相反,我觉得这两篇文章会严重影响很多律师的合理价值判断;2我需要正面的回答,为何我们要去坚守诚信诉讼原则。当然,在此我也说一句:“我并不想用粉红或者玫瑰色去粉饰说谎者,但是我在这里所谈的是人格的范畴化。我们相信,当司法制度对于失信(撒谎)者,采取加重处罚时,这些习惯了撒谎的人,迫于压力,也只能发生思维的变化。”

一、两文出台背景

      首先,从文学批评角度,对任何一篇文章,都需要知道其当时的语境。什么叫“语境”呢?就是说,一个作者他为什么要写作这个文章。例如,我们读唐诗,不知道作者的用意和所处的环境,我们也只能说从文字角度读一些美;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了“语境”,就会与该作者建立一个同等情感之理解。从文学批评角度,谓之“同情”。当然,另一个方面,当我们说清楚两文出台背景后,大家认为是“丑”还是“美”,公道自在人间!

      本来我是一个很喜欢悠闲的人。因为研究生学的是哲学专业,按照哲学一般理解,叫做“有闲人的学问”。当然,正因为多年泡在与哲学大师的“对话”中,由此,对正义和理性的法之召唤,自然予以深爱。什么是正义,罗尔斯写了一本《正义论》,其中很多原理不是本文篇幅可以阐述清楚的。但是我们首先需要相信,正义可以来自于直观。或者,记住这样一条教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话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说的。当然,有好的理念,去践行他,这个本来就是王阳明所说的“知行合一”。有朋友曾善意的说我:“你呀,老潘,就是太较真!”“你呀,老潘,就是嫉恶如仇。”这话,我听了,怎么老觉得朋友在说我是一条筋似的呢?好吧,我承认,不想圆通,不想世故,不想糊涂——毕竟,孔子说,六十而耳顺。我离这岁数还远呢——由此,法庭你可以和我探讨事实,探讨法理,可以和我探讨法律。但是,对不起,律师说谎,在我这就过不去了!

我国《律师法》开篇,就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职责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三个职责的统一。那么,律师当然不是当事人的打手,不是简单站在当事人一个角度去考虑问题。结果,我发现有律师就到法庭撒谎,三次开庭,三次撒谎。最后一次开庭,我们请求法官宣读诚信诉讼原则,法官同意并宣读后,对方律师来一句:“我们知道了,不知对方知道不知道”,然后照样撒谎!对不起,我尽管很喜欢无案牍之劳形,喜欢悠闲,最后我也只能写7000余字代理词,从法律学角度,充分回答从法律推定角度,当对方没有举证,原告已经举证其实施了供货行为后,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不利后果。

众所周知,法官的司法责任制,本身也是一道枷锁。为此,该案法官最后决定,开出调查令,由我们去社保局查询,是不是有该员工。其实,我们去查询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因为假设没有该职工,法律推定上,会不会发生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由此,我内心中是惶恐的。但是,坚持诚信诉讼,苍天有眼!!!换言之,中国传统社会,民众对审判结果是在“冤枉”与“不冤枉”的情绪间生根的。在这个事实与规范之间,其实既充满了法官的智识与勇气,也充满了律师对法律正义的坚持和追求。查询结果,这个社保记录上,赫然显示的就有这个职工。当然,我很感谢这份运气。这在我多年执业生涯中是没有的。有些案子,就被谎言欺瞒了。同时,我们也深信,其实很多法官和律师,也一直在和这种谎言做斗争。

      这时,我也该拍案而起了——一个速裁庭的案件,法官在面对诉讼案件大爆炸的状态下——每个法官大概都在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大量案件,不堪重负。甚至,有时他们会自嘲式的说一句:“司法民工”。当然,本案法官出于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三次开庭。三次被告代理律师都在说谎。最后一次庭后,还交给法官一张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说明,没有该职工。多么愉快的想把当事人50多万元货款吃掉呀?!这是彻头彻尾的犯罪——利用诉讼在犯罪!法学院,可能从来也没教过一个律师去说谎的课程吧?至少,我曾在云南师范大学(前身西南联大),主讲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课程,我是不敢讲律师有权到法庭上去撒谎的。我只敢讲,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才是对你当事人真正的负责。

二、二文为何会引起我的愤恨

好了,啰嗦了这么多前提,于是,我在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群中——本人当然也是律所小主任一枚,依法发飙了。全文如下:“由于有些律师未能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信诉讼原则,我将把此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近日将有相关案件,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强烈谴责——若本群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不遵循诚信执业原则,仍在法庭撒谎——一经查实,我将首先通过本所网络部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和谴责——届时,不要说本律师事务所无情!特此警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此,每个律师的基本义务和职责,就必须要尽到!本来,作为一个工作群,我的呼吁,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呼唤。结果呢?被二文中的这个作者说成“不仅抓住了现行犯,还抓住了幕后老板。”首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确没有老板这个概念。我们是一个团队,大家是合作伙伴。可能这个高律平时就把自己当成老板,所以才会这么直接蹦出来了——当然,我也是猜测,没有具体去这个所考察过。

      不过,我们一切行为都需要依法,现在来看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由此,法律本身就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律所加强这个方面对律师的教育,本身就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之一。我倒想问问,何错之有?

      接着,这位自认很有独立想法的人,站出来说,当事人是衣食父母。哦,你说的也太夸张了吧——难道,刑事案件中那个杀人累累的当事人,是你爸妈?那下次进看守所会见嫌犯时,请记住了,不是那里面的人喊“报告”,你说“进来”。而是,你要赶快下跪。这个不是没有哦,去查查《窦娥冤》里那个审判窦娥的糊涂县官桃兀,是不是一见当事人,腿都软了,真心喊出了“衣食父母”呢——这人还说,我做律师,他宁愿不做——我也很纳闷,怎么你连基本常识都没有呢——接着,我开始打圆场,倒好——这还让这人得意了。第二天,接着发文还提出了一个质疑:为啥不是衣食父母?我真心想说:“你小时没读过《窦娥冤》,长大了能不能阅读一下嘛?!”长这么大,你也可以读几本书嘛——别老问常识性问题,行不行呀?!我又没教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你老缠着我问这些无聊问题干嘛呀?!

      好,接着第二个问题又不解了。问题是:“律师收费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补偿。又说古罗马辩护士不收费”,这话不知从何说起?哎,其实写这些文章,面对这些糟心的问题,我也很醉。为啥呢?因为现代律师制度发源,从何而起,这个在本科段《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中,老师早就该讲明白的道理。非要让我讲,我也只能最后简单告知给他,收费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必须要有法律赋予。如果没有法律赋予,能合法吗?其实,我真心怀疑,假设我们生活在16世纪以前,律师哪能说到法庭上辩论呀——乖乖做个法庭辅助人,得了。这美剧和英剧都演烂了的情节,我一看就直接跳过,没成想今天还有人问。最后,出于对其尊重,我也只能说,美国有个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的,不信你去看看——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中。结果,他去看了,也不敢说没有这句话。然后,回来说在第130页上还有句话:“虽然当事人不是你的主人,但一旦做了代理人,你必须仅为他服务。”好了,说到这,我咋突然想起《围城》里方鸿渐有个对手,天天就在那瞎聊呢?你为他服务,就可以不要法律啦——那你前提是法律服务,好不好——换言之,既然你在法律行业,就必须要先学会守法律规矩。

      好,接着又来问题了——这个首先体现在其题目中《高律:你引以为傲的才智绑架了你的思考》。我的天呀,苏格拉底都说自己无知,也很谢谢你高抬,我还有才智?!对哲学人而言,不敢说才智,只敢说我们喜欢智慧。嘘,记住了,别让我老师听到——否则,我老师可不开心。因为我老师也说他没智慧。不过呢,全文他只想讨论一个问题:就是说,思维是有框框架架的,这个是不对的。咋说呢?亚当·斯密在写《国富论》第一章时,就谈到了一个大头针的制作,由于分工,于是形成了大工业现代化背景。马克思说,这种分工错了。人应该有更大的自由。所以,马尔库塞写了本书,叫《单向度的人》。就是对现代的“痛苦”性进行再批判。不过,遗憾的是,哈耶克说了一句大实话:分工,造成了知识分途——马克思对此也没看到的。我读了这句话,很震惊。因为现在很多人不读马克思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不了解——想当然的在说自己的社会思维方式。所以,不要老以为自己能通晓社会心理。一来就想做大师。须知,“人是生而自由的,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就是现代的运命。你也摆脱不了。

      我早年不懂知识论,所以刑事案件也敢接,民事案件也敢接——啥案子都敢接,然后去打官司。现在,认真研究了古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倒真心觉得人生呀,就是一个抱残守缺的过程。日本有两位法学大师:佐伯仁志和道垣弘人,写了本书:《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真心讲,我是没看懂的。因为刑法和民法的知识谱系都不一样。你非要让我看懂,那么,我也只能说,民国年间出来过一个大师——通了刑法与民法;此后,谁还敢说,是双料法律人才呀?!坚持法律专业主义精神,就已经很可贵了。

      当然,他主要想说的是:“虽然当事人不是你的主人,但一旦做了代理人,你必须仅为他服务——希望通过这句话去理解你的对手。”咋说呢?这叫混淆视听。前几天,出了一个案子:一个律师揣两把斧头进法院,想询问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从哪个地方怎么砍的——这是在讲段子吗?法院给了律师不需要安检就直接进入的权利,但没给律师带凶器的权利呀?!那你说,因为他是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不该受罚呀?!对不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属于常识性问题。同理,法律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对失信主体必然需要惩罚。那你说,他为了当事人,理解嘛——那我想问,你是站在一个小圈子角度,还是站在司法共同体的角度呢?那你除非能论证出来,律师就该撒谎——法律上他有这个权利。否则,我记住的是:时间就是生命。无端地空耗别人的时间,无异于谋财害命!

      深一步讲,当这个案子的被告和第三人律师,没有秉承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事时,在法庭公然说谎准备吃掉对方当事人巨额钱财时,有没有想过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甚至,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倾家荡产的结果;当我们请求法庭宣读诚信诉讼原则,对方代理律师大声说“知道了,不知对方知道不知道”后,然后继续肆无忌惮说谎时,有没有想过司法共同体的规则;当法庭苦苦劝诫,不要说谎,否则会给整个行业造成恐慌时,有没有想过,对法律负责是自己使命所在——中国对司法“腐败”零容忍;那么,对律师当庭撒谎,我也只能说,本来就该“零容忍”!这次是被查实了,现在要理解,要宽恕,晚了!真心的,她们其实最后本还有一个机会,就是法庭让其询问当事人,是不是真有这个职工时,最后向法庭提交的是当事人陈述——没有该职工——法院是给了机会的,法官是给了机会的,最后,一个案子竟要靠苍天有眼——这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笑话——所以,这次不是当事人控告,是我律师后面会直接控告——先让子弹飞一会儿。

      当然,这就是两文中的致命伤所在。不过呢,这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还有律师,秉承的仍然是小圈子想法——认为当事人就是衣食父母,就只能站在当事人一个角度——至于党中央的法治号召和呼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对这些“装睡”的人能不能唤醒,我真心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内心中无罪,行为会有罪——因为你有表达的自由,但一经表达,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就是近代“意思自治”原则的魅力所在。

三、诚信诉讼原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是依靠儒家的“礼”和“乐”调整秩序与人心的。这个社会的基础秩序是以伦理方式展开的。当然,在这种社会模型中,儒家的“仕”之精神,就是典型的知识分子写照——“限制王权,教化子民”就是其社会功能所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有了一个权利边界。律师也从传统的“讼棍”角色,走上了法律、政治和经济舞台。中共十八大之后,党中央给了律师更加大的权利,去为民请命,为正义奔走呼喊。所以,律师本应更加珍惜这种来自国家和社会的信任才对。然而,还有律师就抱着“一亩三分地”的想法——把律师证简单看成谋生的手段。这种简单思维,是极其有害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只是站在一个心理学的角度,去论述人有“生理、安全、情感和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五大需求。但是,我倒想问问:谁是天天记着这五大需求中最低层次出门的。法国作家巴尔扎克写作《欧也尼·葛朗台》。我想大家可能都不会承认自己是那个吝啬鬼葛朗台。恰巧相反,人们都会说,我们要积极奉献这个社会。为啥呢?其实从经济学角度,分工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物质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其一切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必须依靠积极而有效的社会奉献获取。准如此言,则律师必然只能以更加优良和专业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

      儒家代表孟子提出了良知和良能说。所谓良知,指天生本然,不学而得的智慧。或者说是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如见小儿投井,必然有冲动上去拉住。这就是良知的体现。当然,民法本身就是伦理法。所以,我们讲课,一般会花一个月时间,先讲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什么是公序良俗;什么是诚实信用。这些原则,既有理念的层面,又有实际应用的层面。这个以后我再说吧——总之,一个法律人,进没进入法律的理念世界,首先就在于他/她的行为中,有无这些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是一种典型的规范思维。所以,纯粹法律人,不可能去认同什么“江湖”,什么圈子;只能是依法行事。我经常说,律师喜欢拿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去丈量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行为合法与不合法;那么,也请不要忘记,律师本身也应严格遵守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因为你的行为也是法律赋权行为。

      正是在这个层面讲,既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那当然每个参与的诉讼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去遵循。

      高文指出,我在说这些话时,是很恐惧的。的确,我承认,我很恐惧。因为恰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的:“美国最优秀、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伦尼特·汉德说过,他对诉讼的恐惧更甚于对死亡和纳税的恐惧。”这话可不假哦。因为余秋雨写了本《文化苦旅》;那么,真诚的法律人,谁又不知道诉讼本身是一场“法律苦旅”呢?因为要去守护法律的尊严、正义与公信力,就需要拼尽全力,才能让她不蒙羞。这种心路历程,只有真正司法共同体的同仁才能了解。那些惯于撒谎,喜欢耍小聪明者,怎能领会这种登顶之美呢?

      高文同时指出,我在说这些话时很愤怒。我承认,我到现在为止,内心中都无法平静。大家都知道,南京彭宇案、2004年深圳老两口因一起2万元的服毒自杀案,民庭庭长王成忠因当事人虚假证据反被审判的案件,这些都与谎言有直接的关系。想法官去背黑锅,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嘛?!当然,我更愤怒的是,道德耻辱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在法庭上公然撒谎,心不跳、脸不红,你法学老师看到你这幕,会觉得你很优秀?才怪!当然,因愤怒而著文者中国有司马迁著《史记》,西方有民法学家耶林写《缔约过失论》。这些人都是健全人格。恰巧相反,面对谎言,面对神圣法律将被亵渎,权利将被无耻践踏,不恐惧、不愤怒者,我也只能说:此公已麻木不仁!

      好了,文章至此,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一个反质疑:你做过被告代理律师吗?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且,我们在坚持诚信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对可以“同语”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需要规制当事人的思维。实际上,我们很多时候,法律人需要冷静独立的职业判断。我们很多时候会说:在现有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哪条)法律规范,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表述。大陆法系的法学院,首开于11-13世纪的意大利波伦拿大学。在这里,他们对古罗马法进行注释和研究,并且积极去推进司法改革。至此,法律学作为科学而诞生。当然,法学院教授法律规范和法律分析技术后,在现实世界中还需要很多的磨练。但是,请不要忘记“初心”。如果一个法律人,对自己的“初心”忘记了,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就会发生偏差,就会发生问题。所以,法律人在面对你的当事人时,一定要明白,他/她可能完全不懂法律,他/她的目光只能关注自己的利益。法律上对民事权益的概念界定:民事权利实乃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民事利益则为公众所认可的实益。这个你只有从法律上去寻找和确证这种法律之力。否则,超越了科学的范围,一定会走向法律学的悖论。

     其次,法律上可以支持的抗辩权,则要予以力争。在遇到的案件中,我们也遇到过原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后,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人大代表此后参与旁听,最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也有股权纠纷案,在一审法院判决胜诉,对方当事人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我们此时接受委托,与另一个律师事务所秦志旗律师合作,依法上诉,此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发回重审的案件;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三天三夜认真梳理证据,最终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上海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经过简单询问,审理十分钟后既让原告撤诉,等等。这些案例背后,其实我们始终在坚持诚信诉讼原则。即便对方最终败诉或撤诉,也是肯定我们代理结果的。因为,前提是我们都把当事人喊去了,不说谎。特别是昆山市法院的法官,说很少见律师直接带当事人来法院的。我说应该的,因为律师本身也是有其法定职责的。

      再次,依法展开调解。民事案件注重调解原则。这是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始终的基本原则。还记得前不久,有个老同学之间借款的案子,经过我和马永进律师认真听取我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这个其实表面是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个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后来,我们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未予以支持。同时,作为被告的银行、社保和公积金账户都被法院查封了。案款20万元。这时,我们给对方原告打电话,对方最初态度很不好,当我们告知其律师职责所在是三个统一时,对方情绪开始慢慢转变。我们也没有选择管辖权异议上诉,相反,我们主张还是按时开庭。然后带被告参与庭审活动。客观讲,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其实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我们将此首先向法庭予以了表达。然后,希望调解。在此案中,虽然原告证据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我们认为,坚持诚信诉讼原则,是最可贵的。在去法院前,充分说服当事人,首先要勇于承担义务和责任,才可能最终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当然,在法官张义和陪审员的积极支持下,对方当事人提出只先收取10万元案款,剩余10万元给我方当事人归还信用卡。并且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其协调到新加坡再工作的事情。剩余10万元两年后再归还。此时,原被告双方紧张对立的情绪,慢慢转变为积极愉快的情绪。最终,大家都对该案很满意。离开法庭时,我们与大家互道一声“珍重”,我相信,这里没有“违和”感。恰巧法院赢得了尊重,律师也赢得了尊重,而当事人之间也把闹心事放下了。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对方原告以消费者身份提出高额索赔,认为涉案购买的酒品涉嫌从日本2011年地震的地区进口。这个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案件。尽管被告提供了质量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手续,但我们仍然秉承独立职业判断的精神,向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中国海关提出查询。结果,确证了该报告真实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有意思的是,我方当事人提出还可以和解——把酒以现行价格回购,这个价格比原售价还高。我们高度认可,这是一个企业的美德。对方当事人也没想到,能有这样愉快的案件结果。这个案件最终案结事了。当然,这类案件,还有很多、很多。律师是去有效解决当事人问题的,而不是去激化矛盾的。所以,一个律师是否有高尚的品格,往往会直接决定他/她当事人最终的案件结果。

      当然,我想说,会有人认为我们所说的一切,都是在作秀。那么,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在此也庄严承诺:我们将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请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同仁监督。当然,有人会再说,律师的自由——那么,我们对于律师的“自由”概念的解读是对必然性的认知,然后依照规律去行事——这就是法的实践理性所在。

关于蓝翔的搞笑段子:

十年生死两茫茫,喜羊羊,灰太狼。舒克贝塔,蓝猫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圣斗士,美猴王。老夫聊发少年狂,治肾亏,不含糖。锦帽貂裘,洗衣用奇强。为报倾城随太守,三百年,九芝堂。夜来幽梦忽还乡,学外语,新东方。相顾无言,洗洗更健康。料得年年肠断处,找工作,富士康。挖掘机,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

一个广场舞大妈曾告诉我,如果她跳的足够快,她的孤独就追不上她;一位拾荒大叔曾经告诉我,如果他翻垃圾翻得足够仔细,便能找回丢失的自己;一位环卫工阿姨曾经告诉我,她每天都扫这两条街,七年了,都没扫干净心中的瑕疵;一位碰瓷的大爷曾经告诉我,只要他演的够逼真,就能骗过匆匆流逝的时光:一位蓝翔毕业生曾对我说,就算挖穿了地心,也挖不到他迷失的心。

女不知亡国恨,一天到晚开挖机。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在开挖机。千古兴亡多少事, 只因满朝开挖机。举头望明月,低头开挖机。少壮不努力,老大开挖机。君当做磐石,我愿开挖机。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意开挖机。春眠不觉晓,处处开挖机。病中垂死惊坐起,今天还没开挖机。

黑蓝翔的句子:

1学习挖掘机必须与蓝翔相结合。-泰戈尔

2为中华之崛起而学习挖掘机。-周恩来

3夫学挖掘机须蓝翔也,才须学也。非蓝翔无以广才,非志无以学成挖掘机也。-诸葛亮

4学挖掘机之,不亦说乎-论语

5读书是学习,学挖掘机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饭可以一日不吃,觉可以一日不睡,挖掘机不可以一日不学。-毛主席

6人不光是靠他生来就拥有一切,而是靠他从学挖掘机中所得到的一切来造就自己。-歌德

7科学研究好像学挖掘机。有人喜欢哈佛,斯坦福。而我只喜欢蓝翔。-爱因斯坦

8求学的箴言是:挖掘机,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加菲劳

9挖掘机是朋友,虽然没有热情,但是非常忠实。-雨果

10活着就要学挖掘机。学挖掘机不是为了活着。-培根

11读书是易事,学挖掘机是难事,但两者缺一,便全无用处。-富兰克林

12兴于中华,立于齐鲁,成于挖掘机。-孔子

13路漫漫其修道远兮,蓝翔去学挖掘机。-屈原

16只要心还在跳,就要努力学习挖掘机。-张海迪

17发奋考到蓝翔去,立志开遍挖掘机。-苏轼

18中国留学生学习成绩往往比一起学习的美国学生好得多,然而十年以后,科研成果却比人家少得多,原因就在于美国学生开挖掘机的技术强。-杨振宁

19如果不想在世界上虚度一生,那就要学挖掘机一辈子。-高尔基

20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去蓝翔!-李清照

罗翔老师语录精选搞笑

罗翔老师语录精选搞笑篇一

1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私刑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了双重责任,因此表现出它的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2如果一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许可的,那它就不应该是犯罪。

3拉德布鲁赫说:“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要承担双重责任。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4我很尊重你的个性,但是任何人的行为其实都会对别人有所影响,所以人成熟的一个标志,不是积极地去张扬自己的权利而是不断的对他人有同理心。换言之你要顾忌到别人才是人成熟的一个标志。

5为什么法律中要规定跟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要以犯罪论处,有人说这限制了幼女的自由,当然。这其实是典型的法律家长主义,因为法律要像家长一样来保护未成年人,因为你不知道自由对你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们要对你进行限制,这是合理的。

6看惯了黑夜的人,不应该习惯黑夜,而是应该期待黑夜中的光明。

7如果你的眼目永远只关注地下,你永远不知道向上看有多么的快乐。

8每个人的人生剧本都是独特的,每个人的人生剧本都是精彩的,不要去羡慕别人,因为你没有可以羡慕的。

9见者易,学者难。莫将容易得,便作等闲看。

10法治的一个不变命题在于对权力的限制,越是紧要关头,越是要坚守法治精神,避免权力因着对民意恐慌的迁就任意而为,从而酿成更大的恐慌。

11我们画出的圆圈总是不够圆,但没有人会因此取消圆圈。

12“人最大的痛苦就是无法跨越知道和做到的鸿沟。你思想过深刻的东西,你为你自己所说的感动了,你就真的觉得自己做到了,很多时候这是一种自欺。”

13我非常喜欢一句话,纳尼亚传奇的作者曾经说:仁爱,必须生活在公正的土壤中,换言之,公正是和仁爱相对应的一种概念,离开了公证,仁爱就没有意义,那如果你现在离开了正义离开了有罪必罚,这样的一个基本的正义观点,你空谈人来这个仁爱就会变得像食人草一样。他是食人草,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她还顶着可爱的绿植的,这样的一个名声,但它其实是食人草,离开了公证仁爱就没有意义,离开了公证仁爱一定会导致人道主义的灾难。

14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高级的快乐,我们之所以读书,行路,其实就是希望我们能够不断地享受什么的快乐呢?高级快乐。当你享受高级快乐并不会失去低级快乐,对吧。我读莎士比亚并不妨碍我读郭德纲的相声,但是如果你的眼目永远只关注地下,你永远不知道向上看有多么的快乐。

15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那比犯罪更可怕,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权任意打击的对策。

16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则是污染了水源。

17不能因为追求不到绝对的善而退向相对主义。我们依然是现实主义有瑕疵的善。

18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

19“尝试学习法律,一定要有常识,大家不要觉得自己是法律人就高高在上,法律无非解决的是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所以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20每个职业都有每个职业要追求的高尚。“一切的好都是看结果,能不能带来好的收益。有了好的收益,这才能叫好。”如果一个医生穷光蛋,一个律师北京都没一套房。还能叫好律师吗?你配叫医生吗?我呸,你都是个穷人。还是好医生吗? 而柏拉图怎么说呢?柏拉图说医生的本质在于他内在的尚,他要医术高尚这是他职业的内在要求。而作为一个好的医生,通常也会有好的收入和好的社会名望。好的律师,它有它内在的职业要求,要追求法律的公义。但是当你这么去做的时候,通常会有可观的收入,会有可观的社会地位,所以大家注意到,结果意义上的尚,做律师赚大钱,做医生有成就,这是它的附随结果。但是医生他本身有它的内在的尚,就是医术高尚。做律师也有它内在的尚,就是追求法律的公义。

罗翔老师语录精选搞笑篇二

21一种行为虽然侵犯了法律,但如果这种行为在伦理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无论如何,他都不是犯罪。

22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

23“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因此利益必须考虑伦理道德的约束。”

24怀疑主义是理性时代的咒诅,如果你持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你所有的认识都是不稳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人类所有的思考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是一定客观存在的。

25道德是自律,而不是他律,道德是要求自己的,而不是要求他人的。

26当你享受高级快乐你并不会失去低级快乐。但如果你的眼目永远只关注地下,你不会知道向上看有多么的快乐。

27对法治破坏最大的莫过于盛行于大多数国人心中的“法家思维”。

28马丁路德金:我们必须接受失望,因为它是有限的,但不能失去希望,因为它是无限的。

29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30“如果找一个非常杰出的法学人物,鼓舞你的,是谁呢?”“马丁路德金、甘地、林肯。”“他们身上最触动你的是什么呢?”“勇敢。”“在人类所有的美德中勇敢是最稀缺的。”“所以今天是两个都认为自己胆怯的人的交流。”“我也愤恨我身上的不勇敢。”

31这个世上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32这个世界上只存在一般人,理性人只是假设。

33李白的《侠客行》:赵客缦胡缨,吴钩霜雪明。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那多爽啊,但后来你慢慢地会发现,如果正义靠这种途径去实现,那一定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往往就是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

34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作为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够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35“律师的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36爱“人类”,却不爱具体的人是很多文人的通病。人类是抽象的,并无具体的对象,无须投入真心,收放自如,还可以为自己赢得道德上的优越感,但具体的人总是有那么多的问题,总是那么的不可爱。爱是要付出代价、恒久忍耐的。真正的爱永远是对具体个人的爱。

37误解是人生常态,理解本是稀缺的例外。

38我们要阅读哲学,因为哲学可以培养我们的世界观。什么叫哲学,哲学就是爱智慧,所有的哲学说白了都是在为人的死亡做预备,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终将有一天会离开这个世界,我们要为我们的死亡做准备,我们要去思考我们为什么要活在这个世界,我们活在这个世界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一种信念?让我们为之生、而为之死?你要去阅读这些作品。

39之前一直不屑于廉价的快乐,口腹之欲、鱼水之欢,但又离不开。曾经认为,如果快乐每个人都能获得的话,例如最底层人民吃顿饭的快乐,这是本能的快乐,将是廉价的满足感。

40人很容易在自己所看中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成为正义的化身。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

刘翔语录

1一幕幕仿佛就在昨天,就在眼前。现在我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我决定不再挣扎于过去,既然选择了离开,就要坚强面对,我有很多不舍,但我会快乐向前,我有遗憾有无奈,应会心怀感激。

2我恨我的脚,我太爱我的跑道我的栏,如果没有脚伤,我可惜这个世界没有如果,伤病是我自己造成的,我只能默默接受。

3 现在回想起来,人生太顺了也许并不是好事。在成绩面前,我并没有重视自己的脚伤,一味地追求速度,不断加大训练负荷使脚伤由轻到重,直到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那被迫退赛的一幕,是我至今都不愿意再回忆的。

4记得(北京奥运会)那一天比赛检录时,我只记得的就是痛,脚痛,心更痛,这也是我入场之前用脚使劲踢墙垫,又怨恨又无奈的原因。

5我的人生就是这样的戏剧性,我再次在(伦敦)奥运会上带伤忍痛上场,虽然已经知道自己凶多吉少,但我当时真的很想替自己的人生扳回一局,我不想人们再骂我是懦夫、是临阵脱逃的刘跑跑。

6虽然我在(伦敦奥运会的)跑道上摔倒了,虽然我只能带着遗憾和无奈单腿蹦到终点,虽然我只能似乎是告别式地最后亲吻一下我的栏。但我真的尽力了

7从今天起,我恐怕就要离开你们(栏架)了,虽然舍不得,但是我真的病了、老了,我无法再与你尽情奔跑,我无法再与你擦肩跨跃。我要退休了,我要开始一段新的旅程。

8感谢我的师父孙海平,是您把我培养成一名世界顶级的运动员,没有您的辛勤付出就没有我的今天,这些年您辛苦了。

9感谢对我提出批评和质疑的朋友们,是你们让我清醒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还需不断完善的地方。

10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梦想,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谁都会遇到挫折,但是不要放弃,只要勇敢去做。从来就没有一帆风顺的人生,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唯有不懈的努力,我将带着运动生涯中所学习到的宝贵经验去再次飞翔。

11可惜这个世界没有如果,伤病是我自己造成的,我只能默默接受。

12虽然已经知道自己凶多吉少,但我当时真的很想替自己的人生扳回一局,我不想人们再骂我是懦夫、是临阵脱逃的刘跑跑。

13既然选择了离开,就要坚强面对,我有很多不舍,但我会快乐向前。

14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梦想,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谁都会遇到挫折,但是不要放弃,只要勇敢去做

15既然选择了离开,就要坚强面对,我有很多不舍,但我会快乐向前。

黄健翔

1、我们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只能努力把自己塑造成道德楷模。如果做不到,就惨了。一个正常的运动员在运动场上做到他能做到的一切就行了。在场外,他能做道德楷模,最好;做不到,也很正常。

2、对运动员的要求,很多是泛道德、伪道德,最后是不道德。美国人不会要求迈克尔乔丹不许去赌场。只要你花的钱是自己挣的,你随便。你在场上是英雄,就是英雄。

3、我们老拿法官、政府官员的道德要求去要求运动员,然后用运动员和艺人的尺度去要求官员。太滑稽了!

4、体育之所以不如娱乐新闻和娱乐人物那么有社会价值,和体育报道的价值取向有关运动员就是国家机器。

5、体育不仅仅是竞技,也是人的权利,和生存、教育的权利同等重要。

6、大多数艺术家都是很敏感,感情冷漠的只能做政治家。我可以做一个机器,但最终我做不了。

7、任何事情都是两面的,得到一些就会失去(一些),名人会失去自由,失去隐私。

8、解说是一种娱乐,是一种表演。职业体育,跟江湖卖艺是一样的,也是一种表演。我可以比别人跳得高,我跳到的最高的高度,别人达不到。我天生是干这个的。

9、虽然时代变迁世风不古,但是,我们还是要相信忠厚传家久,诗书济世长的古训。诚实有信,与人为善,不仅将获得一个好的口碑,更主要的是自己将永远拥有一台强大的人生发动机一颗好心,并因而在不断学习的过程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修养,逐步实现自我价值。

10、足球的问题是国家教育的大问题,必须从现在开始抓,你耽误一年就是一批人。高速路晚建一年可能问题不大,但人的教育晚一年,他就长过去了!

11、体育在人的一生当中不是比一个胜负那么简单,它是一种人格的能力。

12、在专业足球频道很不适应,因为这里不插播广告,解说员也没上厕所的时候,就是开开心心陪着观众聊天。

13、当年葡萄牙点球战胜英格兰,酒店门口报摊葡萄牙的老太太拿着里卡多的海报狂吻,如果这一幕能发生在中国,一个老太太如果能拿着郑智的海报狂吻,中国的足球环境一定能上去。

14、在这一刻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

15、对一个球员来讲,只要他忠于足球,到哪都全力以赴在球场上奉献给球迷最好的表现,这就算是有职业道德,就算是忠于足球,个人的职业选择我们很难用道德来评判,不要给人扣上道德帽子。

16、牛B的ZF是可以让老百姓牛B的地方感觉自己牛B一会,然后出门继续做sb。

17、任何一个大牌主教练都有他固执的时候,看不懂的时候,总有一部分是成功的,一部分是失败的,会受到惩罚的。

18、日本足球已经进入了工业革命时代,而我们中国足球则依然还在刀耕火种。

19、我就是我!我还不光是说足球的,其实我觉得体育解说我都算是说得不错的,我就是中国电视体育解说的标准。

20、我为什么就不能娱乐?我为什么非得端着?我又不是道德楷模。再说,娱乐怎么了?娱乐有罪么?还是好人不能娱乐?

21、传统媒体是单向输出,没有回流的,网络能够双向流动,而真正的智慧其实在广大的网友中,他们相当于无限台计算机在一起工作,那其实就是一个云计算,对视频节目也有很大的补充。

22、世界杯这事情已经变得越来越大,承载的东西也越来越多,就像风暴的中心一样,不断把周围的东西吸进去。

23、如果注定要经历这样的事情,那就只能接受,无法拒绝,也无法选择,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和理解,去好好地工作、生活。

24、我有时都觉得自己挺可恨的,不用功,活还干得漂亮。我用功用在不是一个地方,别人练剑,我在练心。如果能把电视观众虚拟集中在一个剧场里,那就是哗哗哗掌声如雷!人家呢,用功半天,一亮相,观众却打哈欠睡觉喝倒彩。人家当然恨我了。

25、体育在教育中的缺失,体育系统跟校园教育的脱节,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责任,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26、我把青春、才智、血汗都献给了这行。在我的生命中,体育当然会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

马天宇小编欧弟小编陈赫小编

这是网友一个戏谑的说法而已。

罗翔老师红了之后大家才发现原来他这么厉害,国内很多知名律师都是他的学生。而且按照他的授课方式来看,他打官司完全就是必赢的局面。有些人为了表达对罗翔老师的欣赏就编排了一些比较搞笑的段子,说他是失常发挥把对方当事人送进去,正常发挥把对方律师送进去,超常发挥连法庭敲锤的都能送进去。

人物经历

1977年,罗翔出生于湖南耒阳。

1995年—1999年,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999年—2002年,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2005年,博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

2003年,在北京念书期间,因经济压力开始法考培训授课,讲课陆陆续续坚持了十年。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 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 治安拘留十五日 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 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

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 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

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

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 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 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

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 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

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

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 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 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 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

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

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

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12298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

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

“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 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 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 未尽到注意义务 ,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 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 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 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 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 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

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 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 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

今天,我就来试一试。

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 “注意义务” 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

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

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 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

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 “适当性义务”

《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

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 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 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

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

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

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

(1)商品本身的信息。 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2)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3)被告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

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

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 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

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

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 “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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