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构成处于越位位置的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是越位。
1、处于对方半场;
2、己方出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包括门将)距离球门更近;
3、己方出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球距离球门更近。
根据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IFAB)的比赛规则,“在进攻方出球球员出脚的瞬间,在对方半场,接球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距离球门更近,同时比球距离球门更近”,这时接球队员将被判罚越位。在本方半场、和倒数第二名对手齐平或者和最后两名对手齐平时不越位。当然,如果传球的时候,队员在球后是不越位的。
扩展资料:
对于任何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决定是否越位取决于传球瞬间而不是接球瞬间。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犯规。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其就下列情况“卷入”了现实比赛使进攻方获利时才判罚越位:干扰比赛;干扰对方队员;利用越位位置获得门柱、横梁或者对方身上的反弹球。如果队员直接从下列情况接到球,则没有越位犯规:球门球;边线球;角球。
任何防守球员,在没有得到裁判的允许下,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离开赛场,从越位的角度就被认为他们此刻处于自己的球门线或边线上,直到下一次死球。
这种情况发生在曼联和莫斯科中央陆军的欧冠联赛中。一个射门反弹到莫斯科球员扎戈耶夫身上入网,他似乎处于越位位置,但是裁判判他进球有效,这引起了曼联球员和球迷的极大不满和愤怒。
-越位
越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进攻方队员必须过半场,也就是进入自己的前场,对方的后场。
2、进攻方的队员与底线之间不超过一名防守队员,即只有一名甚至没有防守队员。
3、越位球员必须在传球球员的前面,且球是向前传的。
只要传球的一刹那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是具备了越位的条件。(注角球和边界球没有越位。)
在1994年的足球裁判法中又有了新的解释,那就是为了鼓励进攻,只要越位球员不参与进攻,不干扰比赛,裁判可以不吹越位。
现在,最新的解释就是,只要满足了越位的条件,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就一定判越位。
1、越位球员参与了进攻。
2、越位球员干扰了对方的防守。
3、越位球员干扰了比赛。
越位始创于1874年的足球运动规则。它对进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 即 在进攻方传球球员起脚的瞬间,接球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距离球门更近,同时比球距离球门更近,并试图借此位置进球或干扰比赛,就会被判罚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并不算传球 。 通俗解释: 进攻球员在传球时那一刻,在进攻半场(我方防守半场的另一半场)有我进攻方球员且有参与进攻意识,看看他们点构成的平行于底线的线是否比倒数第二个防守球员更靠 越位图解 近底线(倒数第二个防守人员平行于底线的线为越位线,越位线到底线甚至出了底线为越位区,越位线最多到中线)或者进攻方传球者在越位区域若传球只能传给不比自己更靠近底线的我方球员,否则均视为越位犯规! 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越过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规则的术语来说就是:队员比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处于越位位置。换句话说,当队员踢或顶球时,同队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时,就是越位了。
除手之外的身体任何一个部位。
越位就是指进攻队员在无球的条件下所在位置的横向相对对方防手队员更靠近球门(守门员除外)。具体发生的情况是进攻方的对友将球传出的一刹那,该队员的位置如上所述,即为越位。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
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 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扩展资料:
越位演变:
1925年规则改为“两名防守队员”,导致足球进球数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间,足球联盟1848场比赛中共有4700个进球。实施本规则后,在1925年到26年上升到6373个(比赛场次不变)。
1990年规则修正为允许进攻方球员可以与第二名防守方球员位于同一条线上。这一改变是足球权威人士推动的一项鼓励攻势足球并让比赛进行过程更自由的运动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断越位违例比以往更严格的指引以便鼓励攻势足球。根据这一指引,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不会总被判罚,而是依赖于他的行动和具体位置。
在这项修订中,如果得球的队员并不处于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时刻有一个不实际影响比赛的队友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被判罚。这样,可以通过多次合法传球瓦解对方防御,从而制造更多的进球机会。
-越位 (足球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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