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为了生存与需求,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对立的矛盾及以及矛盾和情感之间的联系,要解决好人类社会这些矛盾和情感的关系,就会引发情、理、法间的纠缠。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里,一般都是重情理轻法治,造成社会人与人的不公平。而在法治健全的时代所采用的就是重法治轻理情,因为,处理任何法律纠纷在法律判决前,情理法是不能互融的,因为讲情、讲理都有勃于法律。会妨碍司法的公正。但判决后法理情又是互融的,因为法律的公正判决于理、于情都能讲得通。所以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下面我们追朔情理法渊源以及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关系。为人类社会发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一点合理化建议。
(1)情理法产生的根源
这里所讲的情理法指的是当我们遇到问题和矛盾时所采取的出理方式,在中国自古以来所沿用的就是先情后理,最后解决不了才诉诸于法院,中国老百姓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一件很丢人的事。再加之传统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所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原因在哪里呢?这要从中国的远古的社会说起。
a、源于儒家思想。中国自古至今治国所采用的都是儒家思想,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讲的修身就是要学习好儒家的思想,然后用“仁、义、礼、智、信”和“三纲、五常”来管好自己的家庭。只有把家庭治理好了,才能去治国平天下。回过头来我们来分析一下,儒家的思想核心是“仁”,所谓仁就爱,爱就要讲情。管理家庭用仁、爱来管理;然后再用管理家的办法去管理国家,那么治理国家应以仁爱为主,用仁爱去感化人,用仁爱去教育人,把人民当成自己的儿女来看待,所以称人民为子民。在儒家的思想中还有一个字是最被推崇的,就是“孝”字,孔子曰:“行己有六本焉,然 后为君子也.立身有义矣,而孝为本;”“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於父之道,可谓孝矣 ”。“孝”是最大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b、源于封建统治。在古代封建社会,天下国家都归皇帝所有,大臣成为附庸,把人民当成自己的儿女来看待,称人民为子民。皇帝是金口玉牙说啥事啥,他发号施令就是圣旨就是王法。人分三六九等,最高是皇亲国戚,其次是大臣和封疆大吏,再往下就是基层官吏,最后才是人民。国家虽也有法令,但有时可“刑不上大夫”除非是侵害了皇帝的利益。对皇亲国戚更不能施以刑法,只能象征的对权臣的割一缕头发,对皇上只能打打龙袍了事。如果大臣真的违法需要杀头也要祸连九族灭绝你所有的亲情。这也是由“情”所致。从夏朝开始到清朝灭亡都是一个模式,虽有些方式方法不一样,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在施以刑法上首先重情,其次才是理,最后才是法。这一方式不单是对达官贵族,对待百姓有时也是如此,所谓有时是指你朝廷里有没有人为你说情,钱送没送到,其实这也是人情关系。
c、源于封建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指导思想是“人爱”,管理模式是重情理轻法治,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就必然是情理法的结合体。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在制定法律时,他提出“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而封建社会第一个朝代夏朝在立法上所遵循的是“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到汉朝,汉律确立的是“亲亲得相首匿制,亲属容忍。”意思是禁止亲相告法律的规定。唐朝在《唐律疏议》序云:“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到明朝定明法时,刘惟谦等在《进明律表》中指出:“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最后一个帝国大清王朝在《大清律例序》中明确规定:“简命大臣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患参定,重加编辑,揆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通过历代王朝的律制的指导思想,我们不难看出,他们所确定的法律都没有脱离一个“情”字。这与他们治国思想是相吻合的。我们当今之中国,是在几千年封建王朝上脱胎换骨而来,必然残留着那时王朝的血脉,所以我们必然也在这个“情”字脱离不开。这就是我们当今社会法律难定,法律执行难的原因所在。
d、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由于封建文化的传承,当今之中国人也特别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亲缘情和朋友情,可法律是无情的,这就使得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情与法之间徘徊无法决择。其次,这种群带关系的亲情、社会关系网的朋友情。说穿了其实都是利益团体,他们结成联盟,就是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当团体中某一成员要受到法律制裁时,就会影响到大家的利益,必然就会群起而救之。这里有情感利益也有经济利益。不管什么利益,都要靠人情关系来摆平。第三、行政干预。中国的国情就是司法不独立,受制于当地政府管理,这就给中国的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上有增加了一抹浓重的感情色彩。这就是领导的面子、领导的情。因为法官的命运在领导手中,你就不可能不给领导面子,不重视领导的情,上述这些情感与法律的纠葛,影响了我们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经过追根逆源,我们找到了中国重情理轻法治的依据,就是儒家思想所至。所以要想建设科学合理的法制社会,就必须消除儒家思想对立法的影响。因为,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建设的法制。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在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我们想到“情”,抛开“理”和“法”去处理问题,那就必然有被于理,有勃于法。就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上访潮一浪高过一浪,有增无减;假如我们不考虑“情”,用“理”来解决问题,在法和理不一致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也会造成违法的现象发生;第三、我们用“法”来解决问题,不去考虑情和理,这样问题就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其结果必然公道合理,虽情感有时无法接受,但通过法律却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保证了司法严肃和正义。所以,一定要抛弃儒家思想,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司法秩序。
2、西方法理情。
和我们国家不同就是西方的法治理念,在西方国家法是第一位的,任何人不能将其改变,除非你自己放弃拥有的权力。这并不表明西方人无情无义,比如西方的夫妻,他们就很讲真实情感,一但相爱就是在异地也要放弃一切必须生活在一起,而且夫妻间每天非常亲密;再如在西方国家当有人横穿马路时,正在行驶的车,马上就会停下来,让行人先过去,这不只是出于礼貌,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尊重人的生存权才放弃自己的行驶权,这就是人与人情感的体现。再比如当他人的人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在场的人都会站出来去帮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他应有的尊严。也是情感使然。可在中国正相反。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西方人这种理性思维的根源。其一、西方都是讲人权的国家,所谓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的人权都一样没有大小之分,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人权又是公平合理的,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因为具有自由意志,所以,每个人的幸福都要靠每个人自己去争取。每个人的行为也要由每个人自己来负责。基于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建立起来的法律当然要维护每个人的利益,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才互不侵犯。这里不存在情于法的关系,只有公正。其二、由于突出的是人权,亲情关系非常淡。就连子女和父母之间也不是依赖关系,父母对子女只有抚养义务,但不能剥夺子女的人权,当子女达到理性的年龄,但凭自己来判别适于自保的手段,就立即从而成为自己的主宰。当父母老了的时候,子女也没有赡养义务,养老的事情由国家来管。父子关系如此,其他亲缘关系就更不能存在着什么情感。其三、西方国家办所有的事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任何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还拿美国为例: 美国是一个共和制国家,其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三权分立"为美国政治制度主要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行政无法干预国会立法,更不可能干预司法的判决和执行权。这种社会体制,你想通人情、走后门或者领导干预都是惘然。因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稳定了社会创造了和谐。才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通过东方的情理法与西方法理情对比,使我们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要想公正的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只有坚持法是第一位的。这样,老百姓就会骂我们不懂人间情理。其不然,立法的宗旨第一是防,第二才是为了判,所以立法时以符合人权情理为基础,以公道为标尺,制定出的法律一定是公道合理。由于有了公道合理法律,百姓就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韩非子有句至理名言“为人君者,犹盂也;民犹水也。盂方水方,盂圆水圆”。可是人们在讨论情理法时却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只想在司法和执法上如何兼顾情和理。其次才是为了解决问题。有兼顾情理的法律为基础,法律实施自然不能罔顾情理,我这里所指的情理,是人自然本性范围内的情理,不能为了维护你的情和理侵害他人的情和理。然而,我国建设和谐富强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非依理治国或依情治国。这是由法治运行机制决定,所以法律适用不能简单地以情理为标准。《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有这样的内容:“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人类社会中不同个体、组织都有着自身的不同价值判断和追求,对一宗法律关系,不同的社会角色出于不同的利益关联、价值观念和认知程度也就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情感,并进而主张不同的道理,其中的局限性无法避免。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所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情感丰富道理自然内容多多,人们对事物的看法观点各执一词也是常态。但法律所要保护的自由与平等,哪个是正义的首要价值问题。所以说,真正依法治国就必须法是第一的。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真理。
维持法律和情感的平衡这是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和法官需要具备的素养,普通人可能适应性不大。
法律具有严谨性,规范性和普遍性三大特点,而情感具有道德性,主观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法与情有时候容易产生冲突,但法永远优先于情。因为,法律调整范围内只能受法律意志约束,情理必须转换为法理才能为法律所接纳。情理是一种价值导向,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它为法理的形式正义提供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情理始终是辅助作用,只能在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更符合人性的判断。
法理的解释 [theory of law;legal principle]法律的理论 依据 详细解释 (1)法律;法律原理。 《东观汉记·张禹传》 :“ 明帝 以其明达法理,有 张释之 风,超迁非次,拜廷尉。” 《隋书·裴蕴传》 :“ 蕴 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宋 王安石 《未复旧官光禄寺丞赵瑾改大理寺丞制》 :“尔造行不谨,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复序故官。” 李大钊 《国情》 :“以新约法为物,无吾侪管窥法理之馀地。” (2)相术家谓骨法及皮肤纹理。 汉 王充 《论衡·骨相》 :“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 (3)佛教语。佛法的义理。 《晋书·王珉传》 :“时有外国 沙门 ,名 提婆 ,妙解法理,为 珣 兄弟讲 《毗昙经》 。”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唱导论》 :“唱导者,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 词语分解 法的解释 法 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 国家 制定和颁布的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 规则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 自然 人”的 对称 。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参与 民事活动 理的解释 理 ǐ 物质 本身的纹路、层次, 客观 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事物的 规律 ,是非得失的 标准 ,根据:理由。理性。 理智 。理论。理喻。理解。 理想 。 道理 。理直气壮。 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法理是对所有人的,情理是个体的,你有你情,我有我情,公有公理,婆有婆理。当法理的存在与个体的情理重合在一个点上,这个点就是平衡点。平衡点有很多,连成一个一条线到一个图就可以了。情似水,需用心感悟,理如沙,用手攥紧才能感觉实在。法理就是沙与水的结合。沙是克伐,水是引渡。如果以沙克水,矛盾重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了。之所以能存在,因为它能调解。
上一年,一部叫做《我不是药神》的**风靡了全中国,占满了许多**院的推荐栏。这部**的剧情十分好,演员的素质也非常高。同时,主人公勇哥的行为也引发了我对法理与人情这个问题的思考。
在**中的那个时期,是白血病频发的时期。当时中国的制药技术并不发达,也没有生产出来许多的对抗白血病病毒的药物。只有一款名叫格列宁的药能有效的抗白血病。制药公司为了谋取利益,故意把价位抬高,使很多得了白血病但家中不富裕的人无法得到治疗。而勇哥发现了印度也有这款药,而且价格低很多,药效也差不多,于是用假护照从印度走私药回国,救助了许多白血病患者,但也因为违反了中国法律而被抓进了监狱。
不难看出,勇哥的做法很明显违法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行为并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救助那些白血病患者,才铤而走险。我认为这也是十分符合人情的。
那么问题来了,法理与人情,到底应该偏向哪方呢?我个人认为是应该偏向法理的。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有不可动摇的法治地位,许多相关的法律是以宪法为基础定的。违反了法律,即违反了宪法,破坏了法律权威。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当时并没有判勇哥监禁,是不是对其他干走私行业而被判刑的人很不公平呢。同时我认为,人情应建立在法律之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人情,才能真正的得到社会的赞扬。勇哥虽然说救助了无数白血病病人,别人都很感激他,但这其实也是对国产格列宁的不公平,也是对别的白血病病人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法理比人情更为重要。
法理与人情、的确很难调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律无情,不要因为那所谓的人情,而违反法律。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良善的法律,其本身就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好的法律就是最大的人情!唯有认真遵守法律,才能顺天应情,享受这世间最公平的安全!
人是感情动物,时时刻刻受到情感的左右,很难逃脱。法律又是为了约束人过激的情感和行为,维持一个公正的环境,保障每个人可以自由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情感。人情和法律有时看似紧密相关,相辅相成。在某些时刻,两者却变得异常尖锐,像水和火一样无法相容。
当一件事从法律上看是错误的,而在人情上又是正确时,一个人应该如何选择呢?我想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抉择。咸阳葛建:人情和法律算不算一个伪命题,正义的诉求,法律的申诉。
“爱即法理情之辩证”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王阳明提出的一个观点,意思是爱与法、理、情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
在王阳明看来,人们内心深处都有一种本能的善良和正义感。这种善良和正义感就是所谓的“知行合一”,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认识到了正确的道德规范,并将其付诸实践行动中去,那么我们自然会表现出真正的爱和慈悲心。
因此,在王阳明看来,“爱”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体验或者个人主观意愿,更重要的是它应该基于正确的道德标准和智慧判断。同时,“法”、“理”、“情”也都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等复杂而又统一性强烈的关系。
总之,“爱即法理情之辩证”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了人类内在天赋善良本质与外部社会环境及文化传承对个体价值取向形成过程中共同作用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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