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行政沟通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改善行政沟通的途径主要有哪些,第1张

  行政沟通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根据沟通的组织结构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根据沟通的方向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向下、向上和水平的沟通;按沟通的路线划分,由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根据沟通的传递和接受方式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口头的、书面的和其它的方式。

  (1) 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

  正式沟通。它是建立在行政组织基础之上,通过正常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如行政机关发布法令、规章、命令、通告、公告、传达文件、召开正式会议、制订正式报告、手册;行政领导与下属人员因公务所进行的正式接触与会谈;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建议、申请等。

  非正式沟通。它是建立在公务人员社会关系之上,通过公务人员的社会交往实现的。如公务人员间的日常接触、社交;非正式渠道的消息传播等。非正式沟通可以传达行政组织无法或不愿意通过正式手段传达的消息或资料,也可使公务人员藉以发泄不满情绪或缓和紧张情绪。但非正式沟通有时会造成不良后果,如歪曲事实、误传消息,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与事端;妨碍行政权力的行使;阻碍行政命令的执行等。

  (2)下行沟通、上行沟通与平行沟通

  下行沟通指自上而下的沟通,也就是上级向其下级传递信息,因而又称传递。下行沟通的主要作用是:让下级明确行政目标;下达有关工作方面的指示;提供关于组织程序和行动的情况;提醒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对任务及其它关系的了解等等。通过下行沟通,可以使下级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工作意图、行动目标等。

  在下行沟通中,要注意避免专断和高傲,以免脱离群众,得不到广泛响应。同时也应注意下级对沟通信息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免导致失真,脱离行动目标。

  上行沟通指自下而上的沟通,也就是下级向上级反映意见和情况,又称为反馈。下行沟通的目的是要将下级对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上来,以利于上级及时解决下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下级的工作作进一步的指导,或者是吸收和采纳下级的合理化建议,修改其工作方案,以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在上行沟通中,要注意全面、客观地听取下级意见,防止下级投其所好,报喜不报忧。

  平行沟通指横向的沟通,也就是同级部门或同事之间的沟通。由于工作或业务上的关系,不同组织与人员之间或多或少总是存在某种联系,因而便产生了横向沟通。横向沟通可以互通信息,避免相互之间的误解、扯皮以及踢皮球现象,有利于互相信任、互相合作,齐心协力为实现组织的共同目标而奋斗。

  (3)单向沟通与双向沟通。

  单向沟通:指无反馈的沟通。如发布公告、通知、指令、决定和下级的上报材料等;双向沟通:指有反馈的沟通,这是行政组织应重视的沟通方式。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

  (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

  执法的人性化既是情理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及不文明办案的现象发生,尊重人格,使用文明用语、中性词语。对当事人患病等特殊情况实施人文关怀。充实司法救助内容,对特困群体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执行救助、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措施。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人性化,如对未成年犯、残疾犯等“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

  要注重对公序良俗、善良习俗等情理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要以当事人利益解决为导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确保作出的处理结果既公正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能达成协议,同时要判断习俗是陈腐落后还是善良进步,对前者要予以摒弃。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一般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对习俗进行价值判断时,要真正理解习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历史意义等,立足于解决纠纷,不能过分苛求。要注重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统一,对于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又体现个案差异性的案件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要深入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要恰当判断具体情况的法律价值,使处理结果能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对情理的运用还应当包括人性、人情、伦理、民情等其他积极因素。同时,情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在民事领域可以据此定案,而刑事领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如自诉案件的撤诉、公诉案件的不起诉等

  (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

  对民商事诉讼调解结案是“规则多元化”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点。由于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引导他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采用合意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使法理情得到有效的互动,其结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要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适用范围。

  (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注重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效果,力求处理结果为社会所认同。要高度关注执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努力使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增强公信力。要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的公平正义要求,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体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访,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要充分考虑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和评价要求,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增强群众对执法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加强自身修养,注意执法礼仪,凸现亲和力;另一方面要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辨法析理”,增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认知力,以利于履行和执行,不搞只讲法律不近情理的简单化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搞单纯判断法律责任的就案办案。要善于找到依法执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让被告人服判认罪、修复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等作为社会效果的现实目标。

  (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

  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发现和研究隐藏其后的民生、民情、民俗和政策等问题,善于从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把握事物的本质。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在适用实体法时,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方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使之更具人性化,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感情交流及教育感化的过程。要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对无理要求则要予以说明,并阐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让群众和当事人(包括当事人亲属等)从情感上接受执法,使执法方法与执法目的相一致。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以理服人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以理明法,促进当事人“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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