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指国家
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这是教师自觉地利用环境和自身的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使其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感化的方法。说服教育法是指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中学生提高认识、明辨是非、形成正确观点的一种工作方法。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二十个重要名词”,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1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1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1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1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1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1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2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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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解释
(1) [appreciate;identify;authenticate;determine]∶鉴别审定事物的真伪、优劣 他无法鉴定艺术特性 (2) [hallmark]∶对人的优缺点的 评定 两大缺点和两大优点就是鉴定这位已故法官的工作成绩 详细解释 亦作“鉴定”。1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 宋 陆游 《跋中和院东坡帖》 :“鉴定精审,无一帖可疑者。” 明 叶宪祖 《鸾鎞记·品诗》 :“滴露研朱非草草, 从容 鉴定庶 无尤 。” 茅盾 《 委屈 》 :“这衣服的剪裁式样,要是给话剧团管道具的专家见了,准会鉴定出它是哪一年的时装。” (2)指对人功过、出身和优缺点等的鉴别和评定。 吴晗 《灯下集·谈 曹操 》 :“‘奸雄’这一鉴定,是 许劭 的 创造 。”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 十:“他对于成分的鉴定 特别 细心 。” 杜鹏程 《在 和平 的日子里》 第二章:“哟!我又 不是 干部科长,成天给你作鉴定。”
词语分解
鉴的解释 鉴 (鉴) à 镜子。 照: 光可鉴人 。 观察 ,审察:鉴别。鉴定。 鉴赏 。 鉴于 ( 看到 ,觉察到)。台鉴(书信用语,表示请人看信。亦作“惠鉴”、“钧鉴”)。鉴往知来。 可以使人 警惕 或引为教训的事情: 借鉴 。鉴戒 定的解释 定 ì 不动的,不变的:定额。定价。定律。定论。定期。定型。 定义 。定都()。定稿。定数()(a.规定数额;b.指天命;c.规定的数额)。断定。规定。鉴定。 使不变动:定案。定罪。 决定 。确定。 平安
1、概念不同:感情一般解释为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动作流露,同时也表示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或厌恶的心情。情感是态度这一整体中的一部分,它与态度中的内向感受、意向具有协调一致性,是态度在生理上一种较复杂而又稳定的生理评价和体验。2、词性不同:感情是名词,情感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
3、产生因素不同:情感是指自己和某人某物之间的微妙关联。例外我对她心动了,我暗恋着她很久了,我钟爱某物,我讨厌某人某物;感情是长时间累积的。例外亲人,朋友之间的羁绊能叫感情。一个东西用得时间很长舍不得丢也能称为感情。
扩展资料: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法定性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权威性
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被动性
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原则编辑
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我国遵循的原则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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