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少年从家里偷出来的黄金犯法。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所以说,如果不知道是赃物的,回收到被偷盗黄金是不犯法的。
收购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赃物,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收购赃物犯罪对之进行收购,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及时侦破构成阻碍,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挠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收购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赃物。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收购赃物犯罪对之进行收购,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及时侦破构成阻碍,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挠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收购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赃物。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收购赃物犯罪对之进行收购,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及时侦破构成阻碍,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挠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法律分析:避免收赃物重要是要证明实合法来源,要不就是能证明所有权的证据,要不就是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证据,如果有疑问还是不要回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解决。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的下列做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予以以下处罚:
(一)违背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限定,私行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金,或者单处以没收。违背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限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注销营业执照。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影响。如果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收购了1000元的赃物黄金能构成销赃罪,案子很小。但是如果卖给人的总盗窃案子很大,收购的人属于同案犯,是可能被判有罪的。反之,如果出卖人属于偶犯,就是这个数量的盗窃,他可能会不起诉,销赃的,也可能不起诉。如果他也是累计就收购了这么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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