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打架,妻子拿刀把丈夫砍伤了,能逭究法律责任吗?

夫妻两人打架,妻子拿刀把丈夫砍伤了,能逭究法律责任吗?,第1张

夫妻俩人打架,妻子拿刀把丈夫砍伤了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只是拿刀但没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则不犯法;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违法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两口子打架动刀了,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属于治安案件,一般会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如果造成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行政处罚。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一般会通过调解解决如果造成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行政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发生一些争吵和矛盾,那么也会出现婚内打架的情况,如果夫妻打架争吵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先进行调解,然后经过调解后达成一致则不需要进行处罚,如果双方没有办法协商解决,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主要看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造成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看伤情鉴定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6岁的天天不是自己的亲外孙,但送孩子上下学,给孩子讲故事,买好吃的,就在案发当晚,还是他给孩子讲完了故事,哄孩子进入梦乡。可没过多久,因为和妻子李梅发生争执,他拿起菜刀朝天天的心脏部位捅了过去,随后又朝赶过来的李梅砍了过去。孩子再也没醒来,李梅被砍成轻伤,后来因病于去年11月底去世。这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被告人刘东魁,此前一审被判处死刑,刘东魁当庭表示上诉,昨日二审。

二级大法官、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担任该案审判长,包括央视《今日说法》等在内的30多家媒体参加了旁听。下午2时许,法庭当庭宣判,刘东魁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发 妻子没答应回老家,他拿起菜刀砍向妻子和她6岁的外孙

被害人李梅(化名)的女儿在开封开了家米线馆,李梅在女儿店里帮忙。案发当晚,也就是2015年5月21日晚10时许,李梅的两个女儿和女婿李先生去逛街了。李梅和刘东魁还有6岁的外孙天天(注:天天是李梅和前夫的亲外孙,化名)留在米线馆里。天天后来去卧室睡了。“刘东魁问我什么时候跟他回邯郸老家,我说我不回去,米线馆刚营业。”

一看李梅没答应,刘东魁生气了,“他就抓着我的衣服把我按到了床上,用拳头朝我的头部打了两拳,大声问我到底回不回去。我说不回去,他就说 你不想让我过,我也不想让你过 ,骂着说给我等着。”李梅说。

随后,刘东魁光着脚冲出卧室,跑到外面大厅里拿了把菜刀,就往天天的卧室冲去。

公诉人法庭上出示了刘东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刘东魁说:“我问她什么时候跟我回邯郸,我问了几遍她都没反应,就推了她一下。推完后,李梅感觉有点烦,就对我说不回去了。”随后,他就从货架上拿了把菜刀冲到天天的卧室。

一审法院认定,刘东魁拿了菜刀后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梅的外孙天天胸部猛砍了一刀,又朝后赶来的李梅左肩部连砍两刀。李梅求饶后,刘东魁将她拖到南卧室,向她索要现金,并将其钱包夺走,而后带着作案的菜刀,骑着三轮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后将车和菜刀扔在一公共厕所门前。

“我砍人了,我砍我媳妇了,你们快去救人;她在155医院……”当晚10时30分许还有次日零时20分,他两次拨打了报警电话。5月22日下午3时38分,他在尉氏县大营乡郝家村附近打110投案,后被警察带回。

天天抢救无效死亡。后尸体鉴定,天天系锐器作用于胸部正中致心脏部位大出血而死亡。李梅鉴定为轻伤,后因病去年11月底去世。

一审法院判决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梅医疗费等26万余元。

庭审 “很喜欢孩子,当晚还给睡前的孩子讲故事”

“我真的错了,我对不起孩子。我平时很喜欢孩子,我送他上学,买吃的给他,还给他讲故事……”整个庭审下来,刘东魁表达出了悔过之意,尤其是再见到出庭作证的被害人父亲李先生时,他更是情绪激动,对李先生不停地说“对不起”。

说起6岁的天天,刘东魁说:“就在那晚(案发)他睡觉前,我还给他读课文,还给他讲了课文里说的什么故事,让孩子第二天好回答老师的提问,然后哄他睡着了。”

当审判长问他,既然和孩子这么好,为什么还要拿刀砍孩子?

刘东魁说,那天晚上,他先对妻子李梅说,他邯郸老家的小麦眼看都熟了,“我让她陪我回老家 ,顺便看看70多岁的老母亲,她没答应。我们一吵架,加上那天喝了酒,失去理智了,最后脑袋也不当家了”。

“你和媳妇吵架,为啥要砍孩子?这和孩子有什么关系?”

面对审判长张立勇一连串不解的疑问,刘东魁还是那句:“脑袋不当家,不知怎么回事了。”

被问及和妻子李梅的关系时,刘东魁说,他和李梅的关系也很好:“她有糖尿病,我给他买的药都是进口药,在家也不让她干活,衣服也是我洗。”

他还说,为了让米线馆生意好起来,他一个人骑摩托车,从邯郸骑到开封,跑了近300公里。他还把自己挣的3000多块钱工资,2000块钱给了李梅,还用1000块钱给米线馆买了个柜子。他说,他专门从邯郸买了爆米花的设备,“这样谁进饭店吃米线,我们就送人家一份爆米花”。

他和孩子还有妻子李梅关系到底如何?被害人李先生说,平时刘东魁表现“还可以”,对孩子“也挺好的”。案发后,他接到刘东魁的电话,让他赶紧去救李梅,把他的三轮车卖了给李梅和天天看病。

争议

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出示证据说,刘东魁平时和孩子关系良好,没有作案动机,案发后他也非常后悔,主动打电话要求救助,并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辩护人还说,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受害人在家庭矛盾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对此,公诉人员发表意见认为,上诉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刘东魁朝熟睡的孩子胸部砍去,肯定会使人死亡,这是生活常识。同时,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刘东魁供述,案发当晚,是刘东魁首先推了李梅,导致李梅非常生气,说“不回去”。这说明了是刘东魁先发生的肢体冲突而激化了矛盾。

另外,就李梅的死亡,医学专家出示了相关病历等证据,表示李梅死于肺心病,和刘东魁的砍伤没有因果关系。公诉人质证时说,对李梅的病历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客观性没有异议,李梅的死亡与刘东魁的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本案的定罪量刑也没有关联性。

判决

二审改判刘东魁死缓

二审法院认为,刘东魁仅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6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伤者,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话张立勇

二审庭审为何这么多人接受询问

庭审结束后,张立勇接受采访时说,今后,所有的院长、庭长开庭将常态化,每个法官每年都有审判任务,改变过去领导只听案件汇报、不具体承办办案的做法。

记者:今天的庭审有多名证人到庭接受法庭的询问?为什么通知这么多人到庭?

张立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过去以侦查卷宗为中心的做法,把审判活动真正搬到法庭上来,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

此次开庭,针对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如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李梅是否有过错及在一年多后死亡是否与本次受伤有关系等问题,检察员及辩护人分别申请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法庭也通知了专家证人证实相关专业问题。

通过让这些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检辩双方的质证,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正是我们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错案件所作出的积极实践。

极度不正常,爱人间打仗,如果有一方的行为大幅度超越当前冲突等级(如丈夫没动手只是吵架,或者仅限于推搡时,妻子已经开始动刀),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请考虑心理医生介入处理。既然是夫妻,那问题就要处理,要缓和,要解决,照顾好自己,加油。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持刀砍伤他人,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过失造成重伤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即便是妻子砍伤丈夫,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如果妻子持刀砍伤丈夫,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砍伤的故意,在打斗过程中,过失将对方砍成重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因此,需要看主观意志和客观后果,如果是故意打人打成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日常的打斗行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殴打,但是并没有将人打成重伤的故意的,只是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故意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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