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有一种久违的体验叫感动,有一种醉人的滋味叫感动。感动,无法预定也无法奢求,它总是在不经意的一瞬,悄悄触动你的心灵。就是这轻轻的一触,让多少英雄落泪,让多少浪子回头;就是这轻轻的一触,才演绎出人世间如此之多的悲欢离合,铭心刻骨。
结尾:人的一生中有很多次感动,并在不断的感动之中,不要怀疑,因为我们并不是故作伤感,而是真真切切的情感流露,尽管世俗的东西已经让身边的事物变的模糊不清,尽管这样的感动变的越来越少。然而我们的生命需要象感动这样的东西如夜空中的繁星闪闪发光,照亮这个世界。所以我们需要……
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理性一点,不要盲目的否断这段感情。如果说有经济纠纷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一定有要理性看待,争取妥善的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妥善的处理好这些感情问题。本身来说,好的感情是需要维系的,所以一定要有信心,不要盲目的否定彼此,另一方面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态度,要学会慢慢的理解体谅对方,这样的话也可以妥善的解决这些经济问题,感情问题。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出来看问题。
1,你不要盲目的否定这段感情,要学会慢慢的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经营好这段感情。其实感情中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不要因为这些经济纠纷,导致盲目的否定这些感情。要学会理解对方,慢慢的做对方思想工作,了解一下自己的一些缺点或者说不足,也能够让自己挽回这段感情,也能够让感情走得更加长久。
2,出现经济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一点,妥善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误会和麻烦。毕竟彼此之间确实有爱情,所以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不愉快的经历,却会导致自己和对方产生一些误会。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如果说存在一些经济纠纷的话,那么这个时候要妥善处理,尝试彼此心平气和的解决这些问题,然后再妥善处理好这些感情纠纷。
3,任何时候一定要理性,如果说确实摆脱不了对方的话,更应该尝试主动的放弃一些经济权益。其实在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导致会出现一些感情经济纠纷。这个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可以尝试着做对方的工作,如果说对方盲目的纠缠或者说不理性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可以适当的做出一些让步,给对方适当的经济权益,让对方明白你的想法,快速摆脱对方。
相爱吗?就只值一万块?
首先,确定是不是诈骗行为。
若是诈骗,一般法律就可以解决了。
不是诈骗的情况:
首先,错在谁?
主要的错在女的身上,她至少不该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男的的过错主要在于道德方面,与相恋六年的女友分手,也没有什么特别大的过错。若是出于相见恨晚,爱的死去活来的那种,情有可原。若男的,只是对原来女朋友没什么感觉,对现在这个有点,还有个原因是不是她给他钱花,给他一些温馨呢?这也只是道德上评判。
经济纠纷的问题,既然只是恋人,没有婚姻,那些钱也是自愿花的,就没必要还。很搞笑的是,既然爱的那么热烈,居然还会计较那一万块钱。这个,也不算经济纠纷,就像,你和你女朋友在一起时,给她买衣服,买首饰,花了很多钱。是不是分手后,一一要求她归还你呢?大家都是成年人,又不是小孩子。
女的的丈夫要求赔款,更是无理取闹。完全没有理由。离不离婚,由法院说了算,目前这种情况,还不晓得批准否,最多给的理由就是妻子外遇,情况严重。法院可能批准,但是关于孩子的问题,显然不是那么简单了,说不要就不要,父母有抚育孩子养育孩子的义务,丢不掉的责任。
总之,完全可以忽略女子丈夫的恐吓,除非他一直这样,并有实现行动的趋势,告他骚扰恐吓。
解决方式,私了最好。一万块,赔给女的也无所谓,毕竟有点感情的,花都花了,一人一半,给了免得以后还有说法
转移债务确实不是好的办法,并不解决你这问题。法院来通知你应诉,你不应该躲避,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把这事了结清楚。
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你们表面上看是借贷关系,据你的诉说看,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予关系,不具有真实的借货关系。只要你能举证证明这是赠予关系,即使你没有履行赠予义务,受赠予人向法院起诉,应该说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你应该积极寻找是虚假欠条的证据。
比如:一、女方她当时从哪里来的9万元现款借给你?取存款得有到银行取款的记录吧?如果是筹的其他人的款借给你,那么,其他人也应该有9万元现金流动(或在银行的取款记录)的记录或行动吧?让她举证借出现金的资金来源。
二、假定你如果借他9万元,你当时说的借款理由是什么(你现在想到的一些证据或理由,不能让她知道,否则她也会去伪造一些应对你的东西出来)?即是说,你从女方那拿9万元来干什么用?事实上,你在出据借条的前后时间里,你有一下用出过9万元左右的记录吗?假如你就是借去赌博输了那还得有赢了你钱人得了你的9万元钱的证明啊。
所以,你只要有你当时不需要用钱,即没有支出9万元和女方没有9万元现金流动出的记录的证据,我觉得你还是能证明自己并没有向女方 过9万元钱,此欠条是虚假的。你应该去积极打好这官司。
转给你2个案例让你学习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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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有欠条是否一定赢官司?这在司法实践中,一度成为争论的话题,总结出来的结论是:有欠条照样输官司。比如,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非权利人而冒名诉讼等等。但,在有欠条的情况下,究竟权利人是否该输官司,作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是非常慎重的。下面笔者就一起有欠条而输了官司的民间借贷案,浅谈一下自已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原告起诉要借款 李某于2002年7月10日立给史某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李(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同年7月29日,史某持此欠条起诉至法院,称李某借其4000元经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 被告辩称不应还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是其骗我写的,我不欠其钱。真实情况是:在2002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说其有个亲戚给其在烟台接了个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带一、二十个会砌墙、抹灰的技术工到烟台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认识原告,就说我与你没有交往,如带人去没工程干怎么办?你得预付点工资给我带去的人。原告又保证决不骗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钱到我家,说凡是去烟台的人,每人预付300元,如到烟台没工程,你们转脸就走,来回车票算其的,预支的4000元也作废;如有工程就用这4000元抵工资。当时我就对原告说,这钱是你的,应该你发给大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把钱交给我,叫我给他打个欠条,并说等到了工地,把支钱人的花名单交给他,就冲抵这4000元钱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说打了这张欠条。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烟台,到了之后才知上当,根本没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说欠条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写个字据给我,但他不写,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后来他就保证决不会向我要这个钱。7月16日,我们十一个人在烟台没有吃的,实在无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头,不知去向,不顾我们死活。万般无奈,我只得卖了身上佩带的一块玉佛,千方百计地带着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综上,原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很大损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们去烟台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去烟台施工人员支钱花名册,并申请了十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被告辩称的主张,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史某出具的虽然是4000元的欠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借贷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烟台施工,此款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去烟台人员预付的工资和路费,且此款事实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烟台施工的人分别支取。而到烟台却并无原告事先许诺的施工工程,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而上诉 原告上诉称: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上诉人借款4000元,有欠条为证,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推翻原始书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带人去烟台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名)付工资(4000元)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200010/7号”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写欠条,为此,李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号”的欠条一张。当日,李某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并没有工程,此后在烟台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结果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烟台工程预付工资的收据,史不同意,要求李给其出欠条,李按史要求为其出具了欠条,并将4000元支付给去烟台的人。现有11名工人的领款记录、证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条相互印证,且史某也认可找李某带人到烟台施工的事实。现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给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应将4000元再退还给史某。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是借贷纠纷,还是返还预付款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 笔者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从被告的辩称,可以证明被告立欠条并非是在原告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借贷纠纷予以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却又认定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从其分析的意见表明,其认定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给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给原告立收条被原告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给被告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关于被告提出的施工问题,原告没有否认找其带人施工,但从上诉理由看,却没有承认同意被告将所借款分给他人,从被告辩称的其让原告将钱分给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与其他人发生事务关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将从原告手拿到的钱支付给了随其去施工的工人,这也只是被告个人与其他工人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被告找的人)而产生的付款行为。这不应成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说,本案若非为借贷关系,而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返还预付款纠纷,那么,在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则应退还原告,如不够弥补损失,被告还可要求原告赔偿。而从本案的一二审查明看,并没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而均笼统地认定原告违约且款已分给工人,故不应再退还,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假若此预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万元,难道基于原告的违约和款已被分,就无权要求退还了吗?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否等于或超过4000元是不清楚的。从事实上看,被告等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应将扣除损失之外的余款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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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假 却输官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有一份借条,被告也认可借条是他所写,但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洪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诉称,2001年1月13日,洪某向其借款2万元。2003 年,洪某将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库区的一幢即将拆迁的房屋折价1万元抵偿给王某,余款1万元,洪某于2003年6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之后,洪某未还款。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供了被告洪某出具的借条。
被告洪某对该借条系自己所写并无异议,但辩称其于2003年6月1日向王某借款1万元。2004年其将在库区的房屋一幢折价1万元抵偿给王某,债务实际上已经抵销了。只是在其向王某要回借条时,王某说借条放在家里,回去后就销毁,因为双方当时还是亲戚(洪某的妹妹与王某的弟弟原系夫妻,现已离婚),所以就没有坚持叫王某归还借条。现在双方不是亲戚了,王某拿了这张借条来起诉。实际上被告不欠王某借款,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洪某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洪某将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抵给王某;二是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洪某抵偿给王某的房子已于2004年6月15日拆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被告有相关证据证明已于2004年将房屋折抵给原告,作为偿还10000元的借款。而原告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原告持有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因双方在办理房屋抵款时是口头协议,不能确定房屋抵款之事就发生在借条之后,故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洪某在2001年是否向王某借款20000元;二是2003年6月1日被告的借条是否为其扣除房屋抵偿款之后出具给原告的剩余欠款的凭证。
2、如果原告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洪某在2001年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那么被告洪某以房屋折抵10000元借款后尚有10000元余款应当偿还。但是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无法提供确实证据。
3、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房屋抵偿借款之事发生在2004年,而原告主张2003年6月1日的借条是房屋抵偿后出具的,但无相应证据佐证。
由此,笔者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商事案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主张的20000元借款事实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原告主张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是在其以房屋抵偿行为之后出具的,与房屋抵偿是不同款项,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如果有经济纠纷,建议先与一方进行协商,看能否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返还。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当事人同意返还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主观:
公司合同经济纠纷起诉流程如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发开庭传票;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为什么年龄越大,跟兄弟姐妹的矛盾越多?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亲情关系,它会经历许多不同的变化。在一些机构的研究中,年龄越大,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也越多。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1 相处时间的减少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活的变化,兄弟姐妹之间在一起的时间会减少,这也会导致他们之间的矛盾增加。例如,一个兄弟姐妹可能已经结婚并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另一个兄弟姐妹则可能长时间在不同的城市工作,不常见面。这些变化可能会使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复杂,也容易导致矛盾的增加。
2 不同的生活经历和观念
随着年龄的增长,兄弟姐妹之间的生活方式、经历和观念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也将导致他们之间的矛盾增加。例如,一个兄弟姐妹可能会更加传统,注重家庭和子女的教育,而另一个兄弟姐妹则可能更注重自己的事业和兴趣爱好。这些差异可能会导致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因为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对方的观念和生活方式。
3 家庭遗产问题
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还可能涉及到家庭财产和遗产。在一些家庭中,兄弟姐妹会为继承房产或财产而争执,这也会导致关系的恶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问题可能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纷争和法律程序。
4 个性和性格差异
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还可能由于性格和个性差异而产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兄弟姐妹的个性和性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明显,这也会导致他们之间的矛盾增加。例如,一个兄弟姐妹可能性格开朗,而另一个兄弟姐妹可能更加内向。这些差异可能会引发矛盾和争执。
出现了矛盾该怎么办?
如果在兄弟姐妹之间出现了矛盾,我们应该积极解决它们,以避免这种矛盾对家庭关系和个人生活的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处理矛盾的方法:
1 积极沟通
沟通是解决矛盾的最重要的步骤。在兄弟姐妹之间出现矛盾时,应该尽可能地与他们进行沟通。通过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并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感受,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要。这样可以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2 尊重和理解
尊重和理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争执和冲突期间,我们应该尊重对方的观点和想法,避免责备、批评或贬低对方。同时,应该尽可能地理解对方的生活体验和需求,以建立更好的互动和沟通。
3 寻找共同点
在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中,我们可以寻找共同点来解决问题。通过找到共同的兴趣和侧重点,以及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可以建立更稳固的关系。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合作和协调来解决分歧,以达到更好的结果。
4 妥协
妥协是解决矛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做出一些妥协来解决问题。这可能意味着让步,退一步海阔天空。通过妥协,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方式来处理矛盾,以避免争执和冲突。
5 寻求帮助
如果矛盾变得严重或无法解决,我们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我们可以咨询心理医生或家庭治疗师,以了解更好的解决方案和技巧。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是解决矛盾和恢复关系的最佳途径。
总结:
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增加,但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尊重和理解、寻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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