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为宅基地吵架,村治保主任调解不了怎么办?

两村民为宅基地吵架,村治保主任调解不了怎么办?,第1张

两村民为宅基地吵架,村治保主任调解不了怎么办?村民建房要向乡镇街道申请领取《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指定的宅基地上建房,有面积楼层的规定,你在规定的区域内建房是合法的。

你如果在自己审批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占领邻居地基,侵犯居邻居利益,邻居无权干涉你,如果邻居横行霸道阻止你建房,你可以向村里反映,村治保主任处理不了,你可以打110电话报警,向乡镇派出所反映,司法机关介入后一定会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如果你违规建房,占用了邻居面积,建筑超高影响了别人采光,这就是你的过错,邻居有权阻止你建房。2015年5月中旬,我村月塘组村民李小平在宅基地上建房,《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上面规定两层楼房东南西北面积一百平分米,高度不超过12米,而李小平建房超了1尺,邻居王大民说李小平占了他家的水沟,村里治保主任前来处理,两家针尖对麦芒大动干戈。李小平五十岁他把六十七岁的王大民打成重伤,报警后派出所前来处理,要求李小平帮助治疗,住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五千元,如果两人在建房时发生矛盾,村治保主任处理不了,向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反映,问题就会迎忍而解,不会发生打架斗殴的流血事件。

古代安庆桐城籍张英在京城当宰相,家母在家扩建宅院,占用吴家三尺地基,吴家不依,两家争执不休,张母写了一封家书委托他人送给京城当官的儿子。张英见母亲以势欺人,张英写了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母接到儿子回信深受感动,宅院缩小了三尺,吴府见状也让了三尺,这样就有了六尺的巷子,两家和邻居出行都方便了。在农村建房邻居之间互相协调解决, 社会 就会安宁和谐。

拍下证据,实在解决不了就一级一级的来,村保主任管不了,就找上一级。相对来说现在的 社会 还是讲事实,讲道理的。

针对所问说点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互动: 一,在乡下农村,村民间由宅地,地界,通水,采光,通行等等,时有发生斗嘴,呕气。 坊间有言“远亲不如近邻”,足见邻居关系胜过远亲。农民朋友一旦与近邻发生纠纷,扯皮的事,一是要理智,二是要克制,三是要法制。 二,现在社区也好,小区小好,政府为促进 社会 和谐,安宁,均设有民间矛盾调解中心,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都可以就近调处,化解。 三,发问,俩人有了冲突,村上处理不了,任何一方可以向乡,镇司法所反映,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由上,我认为,冤家宜解,不宜结,凡事,得绕人处且绕人。有些事,虽说理赢了,可情没了。 有了纠纷,双方本着和为贵的姿态,分清是非,以理服人。同时,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有什么大不了事让彼此窝火,闹心。 古人有和气生财之说。 当下,我们生活的现实,人人都累,个个不易,有些事,争到底,也未必是最好的结局。 史书上关于“六尺巷” 的故事或许对我们有镜鉴意义。

说实话,农民思想有些落后,多数农民是比较自私的,爱贪小便宜,为芝麻点利益而争抢。农村土地没有合法而明确的分界,加上年头久,胡搅蛮缠的人更是居多。乡村执法也没那么公正,关系至上,流于形式。大事化小,要尽快息事宁人的话,弱势的一方,只能作出一点让步了,争下去也会比较被动,一直拖着解决不了。

摆事实讲道理是第一要务,不听劝只能依法办事,以不发生恶劣后果为前提。

宅基地纠纷是很常见的问题,这个必须有个在当地有说服力的人,两边调解,各方让出一步,避免人员吵架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宅基地纠纷经常是使用权问题和相邻问题。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1、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法律主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飙升, 农村宅基地 的潜在资产价值也在逐步显现。在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 宅基地使用权 建造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民住房的现象早已存在。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宅基地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在土地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总数的383%。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定义为: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 侵权 、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宅基地侵权。所谓宅基地侵权,是指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宅基地权益的行为。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调节,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退还宅基地、拆除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相较而言,宅基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调查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而宅基地侵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两种争议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权属争议也不同于宅基地违法。所谓宅基地违法,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非法审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坏宅基地等非法行为。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就属于宅基地违法争议。宅基地违法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宅基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的 民事纠纷 ,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宅基地权属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而对调解和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这种纠纷才转为公法调整的范畴,由 行政复议法 或 行政诉讼法 进行调整。 宅基地纠纷特点 案件的涉及范围广,呈现多发易发特点。有关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约552万件。从土地争议案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来看,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全国每年调解的各类争议中占10%。而随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宅基地纠纷更会越来越多。 长期性。宅基地纠纷的长期性主要表现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纠纷跨越了从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年代;另外,我国对宅基地总体上进行了4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因此,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并且在处理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政策,还要兼顾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复杂性。即在纠纷处理上,牵涉主体范围广,涉及法律多,处理程序复杂。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农户、村民组、村委会、乡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从而也引致了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的复杂性。 宅基地纠纷法律处理程序 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1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特殊原则。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2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根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 一是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是调解。首先,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其次,书面审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再次,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未达成调解意见,所以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所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受理争议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是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过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数占总数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数。所以,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下达的有关处理决定,是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第二,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样,先行协商。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应当重点把握宅基地权属争议和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的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点是宅基地权属确权,在确权之前主要是权属争议,在此之后的侵权、违约等行为为非权属争议。但由于宅基地纠纷具有复杂性,有的跨越历史幅度大,矛盾积累时间长,具体复杂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进一步研究解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宅基地引起的纠纷可不少,那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我们了解下:

  

  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宅基地纠纷申诉书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再找个样本给你。

  原告:赵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于XX公司任职会计,住址: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电话: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于XXX工厂办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X房,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274元。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7日晚,原告赵甲在XX路的人行横道上经过时,忽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OXXXX”的XX牌轿车从XX路口冲出。赵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共22090元(见证据3、4、5、6)、交通费4374元(见证据7),并需营养费2000元(见证据8),而期间误工费1600元(见证据9、10)。上述各项合计261274元。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但经交警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甲(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 份。

  2、证据10份,共2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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