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了骇人命案的齐萍萍在法警的看护下步入法庭
2010年5月31日下午,齐萍萍杀死父母并碎尸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9月11日晚,齐萍萍的父母发生争吵,她劝阻未果,所以决定杀死他们。但在庭审中,齐萍萍变更杀人动机称:“那晚父母并没有争吵,他们自杀在先”。齐萍萍说,父亲2007年患上脑血栓,后来不再开车;母亲没有工作,家里的经济条件每况愈下。父亲2008年病过一场后,开始出现轻生的想法。“他有病不能喝酒,却常常喝到大醉回家。母亲说他几句,两人就开始吵架。”她说,父亲觉得自己是一个废人,说过想自杀;母亲曾患有抑郁症。在她眼中,父亲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是她全部依靠,父亲想求死,母亲也不想活。所以,父母叫她买回安眠药,在2009年9月11日晚服用。
在此次庭审中,齐萍萍第一次确认她并不是齐运喜和李会香的亲生女儿。齐萍萍的小姨证实,其姐李会香有病无法生育,她就将其同事的一个女儿领回,交给姐姐抚养,这个孩子就是齐萍萍。当小姨把齐萍萍抱到齐家时,她出生才3天。此外,整个庭审活动没有产生太大的争议,齐萍萍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被完全否定,但其亲属、同时也是受害人的亲属向法院提交了求情书,请求法院留齐萍萍一命。
最后,主审法官让齐萍萍做最后陈述,她说:“现在判什么罪我都接受,我罪有应得。假如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不会做任何伤天害理的事,我会安分守纪。”
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律分析:1、对于事实比较明确的部分要回答准确无误,干脆利索,同时回答声音要大,显得有底气,不要喝做贼似得,偷偷摸摸的感觉,你在法院是平等的,不用害怕法官。
2、对于关键性的问题,不要轻易肯定和认可,尤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因何事吵架,分居多次实践,对方是否回家,尽到夫妻义务等等,并不是说要让你说谎,而是对你有利的你可以说,对你不利的部分你可以选择不说,不要一股脑的全部都倒出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庭审时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已方败诉的风险。
法律分析:夫妻吵架感情破裂的,双方想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后,予以登记离婚。
双方想诉讼离婚的: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台州仙居男子泮某与妻子打离婚官司,在法庭答辩时说了几句丈母娘的“坏话”。丈母娘李某气不过,将他告上了法庭。
2011年底
仙居男子泮某和赵某在网络上认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见面开始同居生活。
2012年4月
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儿子出生。此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
2016年12月
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儿子归泮某扶养,赵某每年支付扶抚养费。
都说分手要好聚好散,然而,在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让人很不愉快的事情。
泮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并当庭进行了口头宣读。其中,泮某对丈母娘李某的婚姻状况及为人进行了抨击,称丈母娘李某曾与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正在旁听庭审的李某听到后,极其愤怒。庭审结束后不久,她就将泮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泮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还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017年9月,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泮某以答辩状的形式捏造虚假事实,在法庭上对我和我女儿进行侮辱和诽谤,讲了我很多坏话,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李某认为,当天来旁听庭审的还有一些亲朋,泮某说了这些“坏话”后,使她沦为了当地村民、亲属的谈资和笑柄,社会评价极低,生活受到干扰,精神也遭受了痛苦。
“该答辩状是在法庭上封闭的场合进行,不是在公共场合的宣传、传播。仅是李某自我感觉面子不好看,事实上并没有降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泮某则辩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庭审中,泮某与李某女儿因离婚诉讼而立场对立,双方在言语上存在一定对抗性。虽然泮某对李某婚姻和品性的语言陈述有所偏激和不当,但因双方存在天然的对立特性,其偏激言语不足以使旁听人员对李某产生负面认知。同时,泮某与赵某的离婚案件庭审虽然为公开开庭,但该“公开”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使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一“公开”并不等同,本案中泮某的庭审宣读也不足以造成公开的后果。因此,泮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去年9月,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很不服气,上诉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第一,如果当事人想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当事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起诉。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如果抚养受理后,会依法通知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法院在开庭前会依法通知当事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就是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五,就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 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离婚。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 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 法院受理案件 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起诉离婚后协议 离婚怎么办理 ,现实生活中,可能夫妻双方吵架了之后,想要离婚,并且都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就 起诉到法院 想要离婚,之后觉得整个程序太过麻烦了,所以想要协议离婚等,这种情况,首先要申请法院撤诉。被起诉离婚时谈恋爱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是会有影响的,因为法院可以考虑你的生活不检点等,在判决中,会照顾到另外一方,只要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 起诉离婚的 时候谈恋爱,那么对于之后的审判一定是会有影响的老婆跑了 可以起诉离婚 吗,这种现象在生活中也不难遇到,很多时候,结婚容易,但是到离婚的时候却变得特别的困难,明明就是一方有过错,但是却总是不悔改,也不接受离婚,这种情况,可以到另一方的 户口所在地 ,提交证据说明双方确实感情破裂
在和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几分钟,正值壮年的男子王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家属将与其吵架的邻居荀某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王某和荀某均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清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两人发生争吵。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邻居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90余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家属主张荀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荀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荀某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荀某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荀某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奉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家属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40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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