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在我国不仅已婚的妇女很少做“全职太太”,就是 结婚 后怀孕的妇女,也很少怀孕后在家里一直待产,绝大多数怀孕的妇女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我国的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 ,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 签订劳动合同 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 劳动合同 的聘用期内不得 解除合同 ,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 病假 、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 加班 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 二、怀孕期间工作吗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虽然会受到一定的保护,但并不代表就可以不用工作了,产假会有一定天数限制,而还没有正式开始请产假之前,自然也是要去上班工作的,不过此时单位不能安排一些过重的工作给怀孕女职工。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的工作: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只不过这个阶段的工作强度不能太大,怕影响到女职工肚子里的孩子发育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方圆。女员工怀孕了,确实应该受到额外的关照,但是这并不代表最基本的规矩她都不用遵守了。
迟到表明上班晚了,可能就是那么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的差异。而这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对一个孕妇来说,是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的。不能说,多了这十几分钟,她就能休息的更好;或者说多了这十几分钟,她的宝宝就能发育的更棒。
这其实也是一个态度的问题。如果是偶尔迟到,有什么特殊原因,作为领导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天天迟到,这个就很难说的过去了。
这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完全可以通过早起十几分钟或者半个小时来解决。
作为领导,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公平公正。办公室里肯定不止她一个女员工,周围还有那么多同事盯着你呢。如果这次,你没有立好规矩,那么下次,别的员工怀孕,肯定也照样学样,那你是说还是不说呢?
如果不说,整个团队的氛围肯定会越来越差;如果说了,别人肯定会反驳你,当初谁谁谁怀孕的时候,经常迟到,也没见你说什么,为什么偏要跟我过不去?如此,等等。所以,作为领导,肯定是要说的。
我的建议是你可以私下跟她谈谈,从员工关怀的角度来问问她每天迟到的原因。如果不是什么不能克服的原因,还是应当发出正式的警告。毕竟公司不是菜市场,不是你想几点来就几点来,想几点走就几点走的。
女性在工作中有时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孕妇。有些公司认为职工怀孕会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者是以怕麻烦的理由开除她们,但这样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明确规范,所以怀孕的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来简单的说一下《女职工劳动法律规定》中都有什么。
女职工在“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可以降低基本工资,而且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基本工资改为工资,明确了这一点。在“三期”内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职工在此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的用人准则,才可解除合同,所以女职工不需要担心工资和合同的问题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还有可以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不用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不需要进行活动强度较大或是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可以更换相对轻松和安全的工作。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还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在此期间的产检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要按出勤对待。而且在此期间还有三假可休: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假(生育后)、保胎假(属于病假)。
怀孕女职工流产也有假可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满4个月流产,给与15~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与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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