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车与司机争执被推倒受伤,索赔4万元公司和司机拒赔,法院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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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车与司机争执被推倒受伤,索赔4万元公司和司机拒赔

山东威海,70岁老人因乘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推倒受伤,索赔4万元。公交公司:司机做的,与公司无关,不赔!案发当天,胡大爷有急事要进城,当他着急忙慌的赶到公交站时,一辆公交车刚好驶离。这可把大爷愁怀了,因为这个站很偏僻,下一趟车要等很久。

大爷在烈日下等了近半个小时,终于等来了一辆公交车。大爷本想立即上车,但司机牛某却停车熄火,原来车上乘客较少,牛某欲停车等客。大爷很是心急,催促牛某快点发车,否则要投诉牛某。牛某没有理会大爷,这让大爷十分生气,朝着牛某就骂了起来,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牛某用手推了大爷胸部,导致大爷从公交车前门摔下受伤,住院治疗9天。胡大爷出院后,找到牛某索赔,但牛某表示自己是帮公司做事的,让大爷找公交公司。大爷跑到公交公司,公司却说牛某打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负责。

大爷无奈,一纸诉状将牛某、公交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本案中,司机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受伤损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牛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大爷的损失就应该由公交公司负责赔偿。反之,则由牛某自己负责。

法院咋判的

本案中,牛某作为公交公司的职工,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与胡大爷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也与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相关,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地点均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牛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是职务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牛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对大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次纠纷系大爷引发,大爷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责任,判公司承担70%的责任。你认为本案的判决合理吗?

不违法,与司机吵架使一方疾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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