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效应:夫妻关系再好永远别跟老公说这三点
01、破窗效应
夫妻关系再好永远别跟老公说这3点:
1、想要一个男人更爱你,你一定不能总慢自己。
2、想要夫妻之间彼此信任,你一定不能在底线问题上纵容。
3、想要伴侣跟你好好沟通,你一定不能用你不想要的沟通方式跟他对话。
这在心理学上就叫做破窗效应,这个效应来源于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做的一项实验。在实验中,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停在不同的街区,然后将其中一辆汽车的车牌摘掉,顶棚也打开,结果当天这辆车就被偷走了;而另一辆车放了一周依旧完好无损,实验者用锤子在完好无损的车窗玻璃上敲了个大洞,结果没过几个小时,这辆车也不见了。
于是后来人就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提出了破窗效应,说的就是,只要窗一开始不破,没有人会主动去破坏一个完美的窗户。
02、举例
但当一扇窗开始被打破,而又没有及时止损,就会给其他人带来一种示范性的纵容,甚至会变本加厉。具体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干净的地方,大家都不好意思丢垃圾,但只要地上开始有垃圾出现,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这里扔垃圾。你新买一件衣服,你肯定非常小心,生怕把它弄脏弄破了,但如果这件衣服已经破了脏了,你是不是就不会再在意它。
放在婚姻中也一样,老公长期不尊重老婆而老婆选择接受的话,那么这种不尊重的现象就会越来越严重。把90%的精力投入在老公、孩子身上,各种悉心照料家里所有人。反而没时间打理自己、关照自己的情绪感受,久而久之,发现自己生个病都没人当回事。其中一方一吵架就摆狠话,时间长了另一方也开始什么话难听就说什么,要么就选择冷战,矛盾愈演愈烈。
03、如何打破破窗效应
那我们应该如何打破婚姻中的破窗效应?
1引导他给你想要的爱
时不时就通过聊天的方式告诉对方,你的家人、你的朋友是怎么爱你的,让他知道你一直处于被爱的状态中。比如告诉他每年过生日我爸都要给我发个大红包,我都当孩子妈了,在我爸眼里我还是他最宠的那个小公主。当他习惯了周围人爱你的模式后,也会习惯给你这样的爱。
2给对方植入正向心锚
不要再问对方你是不是不爱我?你是不是嫌弃我?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这种负向暗示就是在打破你自己的窗,久而久之他也会认为自己没那么爱你了。
04、如何打破破窗效应
换成告诉对方你对我真好,你好爱我,比如他下厨给你做了一次饭,你就可以说哇,老公你真疼我,总是给我做我爱吃的菜。他下雨去接你,你就可以说老公你真爱我,我好感动。或许一开始对方不会当回事儿,但时间久了这样的强化暗示多了,他就会认定我确实好爱我老婆,我得对她更好一点。
3用你想要的沟通方式和对方沟通
你想要对方和你好好说话,那就先做到心平气和地对话、沟通,两个人吵架的时候学会情绪暂停。在沟通过程中,你发现自己负面情绪特别强,开始控制不住自己想冲对方破口大骂或者说一些特别伤人的话的嘶吼,那这个时候,给自己一个暂停的信号。比如双手摸拳,告诉自己此刻我需要暂停一下,然后跟另一半说一句对不起,亲爱的,我现在情绪很激动,我先去冷静一下。
05、三个边界
你可以回房间做会儿深呼吸,问问自己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绪?是对方哪句话触动了你?然后等你平静下来再回去和对方聊聊你的感受和需要,告诉他,你希望他怎么做你会更舒服。
4遇到矛盾及时处理,不要隔夜
比如两个人在花钱这件事上有争议,那就告诉对方这件事情,我认为咱俩需要聊一聊,毕竟我们的目的都是希望咱俩的关系变得更好,你说对不对?不要因为怕争吵就干脆放任不管,生活中有矛盾很正常,别因为爱对方,就选择忽视一些所谓的小问题。窗户破了就及时修,才会避免后面更多的矛盾出现。
当然,我要提醒你,开始的方式大概率决定了你们关系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当你一开始就能够表现出自爱、有原则、情绪稳定,你就会很轻松地收获对方给你的爱,并建立双方都感觉舒服的相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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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可能一直热恋期所以有些事情你要早点意识到。
1破窗效应
就是指单一扇窗户破了之后,大家自然而然的就不想管它了。但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个窗户会更加的破。其实,这种需要的应用,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异性的相处之间。男人和女人相处有时候,往往就是一层窗户纸的事。暖昧时期就差的是一句话,可是恨起来对方的时候,也是差了那么一句话。
大部分恋爱刚开始的时候都是美好的,不然两个人也不会在一起。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情侣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意见不合,产生摩擦以及升华为矛盾。这也就是为什么说,细节能够打败爱情的真实原因。很多情侣之间,产生问题都是源于一些细小的事情,那些看似不起眼却能掀起波涛的事情。所以,异性之问相处的时候切记不要产生破窗效应,不然事情只会越来越不可收拾。
2有问题就解决
异性之间相处,一定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是有问题就解决,不要拖着。有一部分人在遇到问题之后,总是选择逃避。他他认为冷静之后再去处理这件事情,那么就可以避免一些争吵。但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治标不治本的。因为两个人之问的问题一旦产生了,那就证明是意见不统一了。
而如果放置不管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变成一个破洞,一直烂在那里,甚至会成为每一个人的心结。一旦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那么这就无异于相当于是一个死结。即使之后,想要再次打开,,那么,也在对方的心理,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如果这样的心结多了,两个人自然就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到了那个时候双方,面临的,可不止是吵架那么的简单了。有问题就解决,能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因为,人们都是喜欢新奇事物的。当你买了一个新东西的时候,你就会想要把它一直放在手里,简直就是是一种爱不释手的心情。就像是你买了一个娃娃。
刚买的时候,你会迫不及待地想每天都看到它。可是,当这个娃娃破了一个小洞之后,你就嫌弃它旧了,会把它丢置在角落里。但你越是嫌弃娃娃,娃娃就会越来越脏,你越不打理娃娃,它就会越来越糟糕。由此可见,异性之间相处要注意。有问题一定要及时解决,不要搁置,否则就会变成一个难解的死结。
3不吵隔夜架
异性之间相处,不要吵隔夜架,这一点对女人尤其的不好。男人一般都是理性动物,从来不会把一些细小的事情放在心上。但女人,却往往总是抓住这些细枝末节。
大部分的情侣之间,都会出现这样一个状况:两个人吵完架之后男人呼呼大睡,而女人则是整宿整宿的睡不着觉。虽然,这对于男人来说没有产生短期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一日这个女人产生了不好的想法,那么总会影响到两个人的感情的。
尤其是那种吵完架之后还不愿意道歉的男人,非得第2天清醒了之后才愿意去认错的。如果只是偶尔一次还可以,但要是经常这样的话,一定会在女人的心理造成很深的阴影。那么,到时候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会产生无数个裂缝。女人都是非常记仇的。
虽然,男人有时候大大咧咧的,不过在这件事情上,有部分男生也是非常记仇的。由此可见,不要吵隔夜架,否则在心里烙下印之后,都是修复不了的疤痕。
4管紧嘴巴
异性之问相处,要管好嘴巴,不要乱说话,因为你不知道哪句话会伤到对方。尤其,是两个人刚刚开始相处的时候,都是处在一个磨合期。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过,所以各种生活习惯,以及对待事物的态度也都不太相同。
如果不谨言慎行的话,那很有可能因为一小句话就伤害到对方。毕竟,每个人在意的事物都不同。所以,两个人相处的时候要管好嘴巴。能不说伤害对方的话,就不要说伤害对方的话,尤其是在吵架的时候。
不要动不动的就说分手,也不要没事儿找事儿的,说要离婚。有些话,说着说着就可能成真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很多话也都是随口一说,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其实,两个人相处,本来就是一种相互尊重的过程。
你给予了他最好的尊重,他也会给你最温暖的回馈。只要爱对了人,异性之间的相处也会非常的融洽。不过也要注意方法,千万不要在产生生了破窗效应之后才追悔莫及。
你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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