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两个股东,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和另外一个股东有矛盾,不想做了

公司有两个股东,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和另外一个股东有矛盾,不想做了,第1张

1、你可以向另一股东要求,要求其收购你的股份,和平退出,另一个股东想要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你的出价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对方应该同意的可能性较大

2、你可以解散公司,将资产分开,按照比例分资产(如果你的股份足够高)

3、如果你的股份比例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并且认缴出资已经实缴到账,可以申请法院将公司破产,来解散公司。

利益的话,谈判的方式可以,而且不伤和气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形式表现。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

如果章程中规定不可以转让的话,就可以阻止,否则只能从实现优先购买权上入手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实这个说的就是个经理人制度的问题了,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利益分配和发展方向以及文化上的不同。

直白点说,权利人与执行人之间看问题的角度,自身所处的立场所导致的,天然的对立。权利人大多希望能够长期、稳定的牟取收益,希望企业能够健康向上并且发展壮大,可问题是,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而且人的眼光通常都不会长远,无法预计那些长期的、不确定的事情。碰巧,不确定的事是绝大多数时候绝大多数地方都会遇到的,而企业本身的发展就是长期的,这是一个固有的矛盾,只能被缓解无法被克服(如果谁能克服这个矛盾,麻烦告诉兄弟我,非常感谢)。

执行人的目的最核心的乃是盈利,权利人目的则是长期的盈利,虽然两者很多时候能够达成共识,但不可确定不可预见的因素实在太多,因此不太可能从前到后都是一致的。而且,随着两者分歧的加剧(有可能是情感上的,更有可能是利益分配上的),二者的地位尴尬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长,到最后两者无法共存时,关系就将无可避免的破裂,通常会导致双方的损失。

因此,重要原因是A和D。至于知识结构以及信息不对称,其实都可以通过频繁、深入以及全面的沟通解决掉,管理类的书籍里有详细记载就不多说了。A和D要想解决的话,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长期的相互了解、接触,这就是水磨工夫了,还要看环境。

可以用两歧遂分来形容。

现在的市场经济不管怎么样展开工厂,都不能够合伙的,就是钱最少也需要一个人的!

往往合作的生意几年以后,或者是几个月的时间,都没有好的结果的,都是分开的!

一个的公司可以有的时候不需要做帐的,合伙的公司就是买卖了2元钱的买卖都需要记得相当的清楚的!

每个人都是记帐的,谁也不放心谁!

分开吧,因为你已经很不舒服了,但是在之前你要和其他两个股东说清楚再离开,看有没有转机,股东三人一定是可投票决策公司发展,你们应该经常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这些问题应该在在这两个会议解决,一但这两个会议形成了决议,就由一个人执行,在不违背公司发展方向和这两个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你这个大股东的做法也不错,只是不应该给客户吵架!:)

分开,就算你还能隐忍,不过也不会持续太久的。

且不说大股东做事只是追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跟客户吵架,这是个人的做事方式,你们双方交流一下是可以解决的。主要是财务、出纳均由他一人担当,并且半年未公开,这就违背了企业经营原则。

但是不难看出,也怪你们当初成立的时候没有做好职责分明,不是股份多就可以在公司为所欲为的,在为公司谋求发展上来讲,所有的股东都是平等的。分开的时候最好请第三方会计审账,将公司的所有账目重新过一遍,资产重现盘算。

合伙创业中总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先不要往坏处想,说散伙或者退股之类的话,毕竟在一起创业是很值得吸取经验磨练自己的一次经历,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去想着如何解决,而不是无视放任。

从你个人角度的描述看来,大股东的行为方式有点过激,财政、开支、客户都由他经手,一个人分配那么多的职务,未必能做到得心应手,有些事做的不完美,你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议出来。再就是你们合伙人之间的沟通问题,为什么股东有三个人,而有实权的只有一个人?是因为他的管理水平突出或者贡献特别大所以他所拥有的权利特别多?通过这一方面可以看出,你们三个股东之间的权责问题并没有分析到位。至于公司财政方面的问题建议通过第三方会计出纳来管理,限期进行财政公开。

首先你要列出相关规定条例来约束这些事情的发生, 发生了之后怎么处理, 一方是你的股东, 一方是你的朋友, 如果你朋友懂事的 自然会去认个错, 如果你的股东是个成大器的人 也不会拿工资威胁一个员工给他道歉。 你要根据事情缘由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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