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为宅基地吵架,村治保主任调解不了怎么办?村民建房要向乡镇街道申请领取《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指定的宅基地上建房,有面积楼层的规定,你在规定的区域内建房是合法的。
你如果在自己审批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占领邻居地基,侵犯居邻居利益,邻居无权干涉你,如果邻居横行霸道阻止你建房,你可以向村里反映,村治保主任处理不了,你可以打110电话报警,向乡镇派出所反映,司法机关介入后一定会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如果你违规建房,占用了邻居面积,建筑超高影响了别人采光,这就是你的过错,邻居有权阻止你建房。2015年5月中旬,我村月塘组村民李小平在宅基地上建房,《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上面规定两层楼房东南西北面积一百平分米,高度不超过12米,而李小平建房超了1尺,邻居王大民说李小平占了他家的水沟,村里治保主任前来处理,两家针尖对麦芒大动干戈。李小平五十岁他把六十七岁的王大民打成重伤,报警后派出所前来处理,要求李小平帮助治疗,住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五千元,如果两人在建房时发生矛盾,村治保主任处理不了,向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反映,问题就会迎忍而解,不会发生打架斗殴的流血事件。
古代安庆桐城籍张英在京城当宰相,家母在家扩建宅院,占用吴家三尺地基,吴家不依,两家争执不休,张母写了一封家书委托他人送给京城当官的儿子。张英见母亲以势欺人,张英写了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母接到儿子回信深受感动,宅院缩小了三尺,吴府见状也让了三尺,这样就有了六尺的巷子,两家和邻居出行都方便了。在农村建房邻居之间互相协调解决, 社会 就会安宁和谐。
拍下证据,实在解决不了就一级一级的来,村保主任管不了,就找上一级。相对来说现在的 社会 还是讲事实,讲道理的。
针对所问说点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互动: 一,在乡下农村,村民间由宅地,地界,通水,采光,通行等等,时有发生斗嘴,呕气。 坊间有言“远亲不如近邻”,足见邻居关系胜过远亲。农民朋友一旦与近邻发生纠纷,扯皮的事,一是要理智,二是要克制,三是要法制。 二,现在社区也好,小区小好,政府为促进 社会 和谐,安宁,均设有民间矛盾调解中心,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都可以就近调处,化解。 三,发问,俩人有了冲突,村上处理不了,任何一方可以向乡,镇司法所反映,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由上,我认为,冤家宜解,不宜结,凡事,得绕人处且绕人。有些事,虽说理赢了,可情没了。 有了纠纷,双方本着和为贵的姿态,分清是非,以理服人。同时,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有什么大不了事让彼此窝火,闹心。 古人有和气生财之说。 当下,我们生活的现实,人人都累,个个不易,有些事,争到底,也未必是最好的结局。 史书上关于“六尺巷” 的故事或许对我们有镜鉴意义。
说实话,农民思想有些落后,多数农民是比较自私的,爱贪小便宜,为芝麻点利益而争抢。农村土地没有合法而明确的分界,加上年头久,胡搅蛮缠的人更是居多。乡村执法也没那么公正,关系至上,流于形式。大事化小,要尽快息事宁人的话,弱势的一方,只能作出一点让步了,争下去也会比较被动,一直拖着解决不了。
摆事实讲道理是第一要务,不听劝只能依法办事,以不发生恶劣后果为前提。
宅基地纠纷是很常见的问题,这个必须有个在当地有说服力的人,两边调解,各方让出一步,避免人员吵架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宅基地纠纷经常是使用权问题和相邻问题。
在农村村民之间,经常会因为一些事情而发生矛盾正常,这样的一件事情,确实让人觉得非常匪夷所思的。如果这样一件事情实在是没有办法调节的话,那么就只能去寻找村干部的调解,如果村干部也调解不了的话,就只能去找司法,进行调节的。那么一般村民经常会有哪些事情经常的吵架呢?
1宅基地。
其实我们都知道在农村来说,宅基地是农村人的合法建筑的场所。所以说农村人如果想盖房子的话,就只能在宅基地上了。所以说他们也都是把自己的房子,当做比自己性命还要重要的地方。作为宅基地的话,一般来说一户人家只有一个宅基地,那么在没有划分特别清楚的时候,每一家都希望自己的房屋面积能够稍微大一点,所以说很多聪明的争吵,都是因为界限没有划分清。
2承包地。
这样的一种矛盾以前经常发生,是因为农业税还没有取消的时候。所以说这样的一些青壮年劳动力就很少外出,在农村就有很多的责任田了。很多的责任,全都是因为有田梗,作为分界线去划分范围的。这样的一些地方被不断的践踏。所以说导致今天因为这样一些事情,也让家家户户之间经常爆发,类似于种田所产生的矛盾,让人觉得非常的烦恼。
3借钱所产生的矛盾。
这事邻里之间经常出现一种矛盾的在农村,因为本来物质条件就不是特别好。所以说缺钱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这种借钱往往是口头的约定,什么时候还还多少钱。这样的一些事情都没有规定清楚,因为大家都是邻居,但是有的人却昧着良心辜负了邻居的信任。
1 翻译“休宁县有村民张五,以猎为生
休宁县有个村民叫张五,他以打猎为生。
出自《张五不复猎》
文言原文:休宁县有村民张五,以猎为生。张尝逐一母鹿。鹿将二仔行,不能速,遂为张五所及。母鹿度不可免,顾旁有浮土,乃引二子下,拥土覆之,而身投于张五网中。值张母出户,遥望见,遂奔至网所,具以所见告子。即破网出鹿,并二仔亦纵之。张母曰:“人有母子之情,畜亦有之。吾不忍母死仔孤,故破网纵仔。”张五闻之,心感动焉。由是焚网,永不复猎。
译文:休宁县有一个村民叫张五,依靠打猎谋生。张五曾经追赶一只母鹿。母鹿带着两只鹿仔走,不能迅速逃跑,将要被张五所追赶上。母鹿知道自己不可能幸免于难,回头看见旁边有一个土堆,于是带着鹿仔到土堆下,用土覆盖在小鹿身上,而自己却投向张五的网中。正赶上张五的母亲出门,远远地看见了这一幕,于是她就跑到布网的地方,把看到的详细情况都告诉了儿子。她立刻割破了猎网放出母鹿,连同两只小鹿仔也放了。张五的母亲说:“人类有着母子之情,牲畜也有。我不忍心看到母鹿被杀死而两只鹿仔变成孤儿,所以割破了猎网放了幼鹿。”张五听到母亲的这番话,心中感动。因此烧毁了猎网,永远不再打猎了。
2 文言文《巧女自救》巧女日荔姐,嫁为近村民你说的是《扮鬼》文言文吧!
满媪,余弟乳母也,有女曰荔姐,嫁为近村民家妻。一日,闻母病,不及待婿同行,遽狼狈而来。
时已入夜,缺月搜索微明,顾见一人追之急,度是 ,而旷野无可呼救。乃映身古冢白杨下,纳簪珥怀中,解绦系颈,披发吐舌,瞪目直视,以待其人。将近,反招之坐。及逼视,知为缢鬼,惊仆不起。荔姐竟狂奔得免。
比入门,举家大骇,徐问得实,且怒且笑,方议向邻里追问。
次日,喧传某家少年遇鬼中恶,其鬼今尚随之,已发狂谵语。后医药符箓皆无验,竟癫痫终身。
此或由恐怖之余,邪魅乘机而中之,未可知也。或一切幻象,由心而造,未可知也。或神明殛恶,阴夺其魂,亦未可知也。然均可为狂且戒。
译文或注释:
满大娘,是我弟弟的奶妈,她有个女儿叫荔姐,嫁给近村一个村民做妻子。有一天,听说她娘病了,来不及等她男人一同走,急忙出门,匆匆赶回娘家去。
那时天已黑了,天上半个月亮,微弱的月光照在大地上。半路上,回头看见后面有个人急匆匆追赶上来,她认 为这个人一定是个坏蛋,可田野空旷,没有什么人可以呼救。她就钻进古坟地的白杨树下面,把发簪耳环都取下放进口袋,把身上丝带解下绕在头颈里,披散头发, 伸出舌头,张大眼睛,向前直视,等那人靠近。那人走近她时,她反倒向他招手,叫他坐下。那人走近荔姐,一看这模样,以为碰上吊死鬼了,吓得半死,跌倒在地 爬不起来。乘这个机会,荔姐拼命奔胞,到底避免了那坏蛋的侮辱。
等到荔姐跑进娘家家门,全家都十分惊骇,慢慢地问清了她路上遇到的事,大家又生气又好笑,决定以后到附近去追查那个坏蛋。
第二天,街上纷纷传说,某家一个年青人夜里碰上鬼中了邪,这鬼现在还跟着他,他已经发了疯胡言乱语。求医服药,念经画符都赶不走那个鬼。后来,这个人就这样疯癫了一生。
这或许是他受惊吓之后,野鬼乘机会选上了他,也不一定。或许是由于他心里出现了各种幻象,也不一定。或许是神灵惩办坏人,夺走了他的灵魂,也是说不定的。但这个故事,可以作为行为轻狂的人的教训。
3 文言文翻译聂以道在江右一邑任官,贤良的母亲推却拾来的遗失的钞票一天有一村民早上出去卖菜,途中拾得十五锭至元钞回到家里拿给母亲其母生气的说:难不成是你盗来欺骗我的?就算有遗失,也不过是三两张而已,哪里有一束的道理呢?更何况我们家从来没有遇到这种事,灾祸很快就要来了!你立刻去送还失主,不要牵累到我们呀!
再三地劝说,她的儿子还是不听母亲说:如果真这样,我必须去告诉官府
儿子说:拾到的东西,送还给什么人呢?
母亲说:只要在原来拾到东西的地方等候,一定有失主来寻找的儿子于是遵照母亲的话带失物前往一会儿,果然见到有寻钞的人那个村民本来心地淳朴质直,竟然没有问那人丢了多少钱就把钞票还给那人了旁边围观的人都叫那人分点钱给村民作为赏励,失主反说:我原来是三十锭钞,现在只有一半,哪有赏他的道理?"于是争吵起来,最后吵到衙门聂以道细问村民,他的话可信又暗地里传来他母亲审问,证词一致,于是让他们两个各自陈说,失主确实失了三十锭,拾得者确实是拾得十五锭文状在官后,但却告诉失主说:这不是你丢失的钞票,一定是上天恩赐给这位贤良的母亲用来养老的如果是三十锭,就是你的钞票你到别处去寻找吧
于是就把那些钞票给那俩母子,听到这件事的人都拍手叫好
4 民佣石瑶臣文言文翻译民父母·民贼·民佣(乱翻古人笔记之二十四) 父母官之称源自“召父杜母”的典故。
《汉书•循史传》载,西汉元帝时,南阳郡太守召信臣为政勤勉有计谋,劝民农桑,“好为民兴利”,“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当地人尊为“召父”。《后汉书•杜诗传》载,东汉武帝刘秀建武七年,南阳郡新任太守杜诗“性节俭而政治清平”,任内造水排、铸农器、治陂池、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被当地人尊为“杜母”。
“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州县地方长官被尊称为“父母官”便这样传了下来。 古时州县长官,真也还有些是可视之为民父母的。
《梦溪笔谈》载,鄂州崇阳县“多旷土,民不务耕织,唯以植茶为业”,张姓知县“令民伐去茶园,诱之使种桑麻”,“至嘉佑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于茶租,独崇阳茶租最少,民监他邑,思公之惠,立庙以报之”;农人有“入市买菜者”,知县召来劝谕说,城里的居民无地种菜,买菜吃是没有办法,“当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种而费钱买菜?”而且毫不客气地“笞而遣之”,后来当地农家“皆置圃”,并且把一种菜取名“张知县菜”。这张知县,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严父的味道? 康熙二十九年,皇帝下诏“察举廉吏”,一共表彰了4个县令,嘉定令“陆陇其”是其中之一。
清吴炽昌《客窗闲话》、清钱泳《履园丛话》、清龚炜《巢林笔谈》,都记载有陆的事迹。陆断案时,“以理喻,以情恕,如家人父子调停家事”,境内渐成无讼之风”。
当地有强盗要入境抢劫,陆“戒吏民无动”,“骑马入盗中”,“谕之曰:‘尔等皆良民,迫于捕逐耳,今令来,欲与尔等共为善,能自新乎?各散还家,贳汝罪;否则,官军至,无遗类矣。’”强盗们“流涕蒲伏曰:‘公真父母,死生唯命。
’”境内有一刁民拖欠税款,骗陆说把女儿卖了再来缴,陆“闻言流涕,戒勿鬻,取俸代完”,结果“众怒其(刁民)诈,兢殴之几毙”,“自是民间输纳恐后”。这陆县令,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有点慈母的样子?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四笔》第四卷载有“刘公绸”、“陈公绸”的故事。
橡树饲蚕篇。“康熙间宁羌牧刘君从山东雇人至州,教民养山蚕,织茧绸,陕省蚕桑之利,由此肇兴也。”
时陕西人便将所织茧绸称为“刘公绸”。“黔省土瘠民贫,惟遵义一府,农蚕并行,生计较裕。
自乾隆中,山东历城人陈君来守是郡,见其地青棡树即山东之槲栎树,其叶可饲山蚕,乃捐俸遣丁至山东买取茧种,访觅蚕师,广为教导,期年有成,至今利赖。”所织是谓“陈公绸”。
这刘陈二公,对治下百姓来说,是不是一副埋头为儿女谋福的忠厚父母形象?可是,官民之间与真的亲子之间的关系,却是有本质区别的。亲子之间有天然的、无法割裂的血缘联系,而官民之间的联系是“人为”的:直接来看,官是皇帝老儿给民派来的,稍远一点说,中国古代的官都是统治阶层所种武力之树上的一粒果实。
这样的关系自然是可以割裂的。正因如此,官们背上背着皇帝老儿,背后靠着武力那棵大树,其实想视民如子便视民如子,不想视民如子,便完全可视民为钱袋或者羔羊。
《巢林笔谈》卷四《见利忘害》篇的内容,可作为官民与亲子关系之大异的极好佐证:“乾隆二十九年,诸暨令黄汝亮之重征,五十一年平阳令黄梅之苛敛,俱因其子素预公事,见利忘害,以致身干重辟,子亦罹刑。”看看,官与子一起“见利忘害”,所“重征”、“苛敛”之对象,当然是民了。
民贼,从来就没有少过。 仅《巢林笔谈》所记,顺手就可录如下两则。
《县令好蝶》篇载,明朝时如皋县王姓县令 “性好蝶”,断案后需要以“笞罪”处罚的被告,只“输蝶”给他,就可以免除处罚。原告岂不气结?《官僚疾赈》篇载,雍正十年秋,大概是台风侵袭,“沿海居民漂没无算”,灾民跑到城市,“或聚于书院门外,枕藉而死者十八九”,“好义之士稍稍赈施”,不料却“拂长官意”。
官们认为,灾民死了“与官无累”,“赈施”却让灾民“久羁”城里,使官受累。这种官,哪里还有人性?清张集馨在不少地方担任过各种地方官,所著《道咸宦海见录》,记下的民贼“事迹”更为详尽,有的真是闻所未闻。
民向官交粮纳税,正额之外,例有浮收;甘肃等省有所谓“仓粮出陈易新”的名目,仓中陈粮“本不干洁”,地方官却“刑驱势迫,勒令具领”,领的时候已在计量上克扣,还要在陈粮中“搀杂秕稗丑粮”,等到收获后,民们就得“加息还仓”,“往往二石新粮,不足交一石旧谷”;四川则有所谓“放炮”的敛财办法,即 “官将去任,减价勒税,名曰放炮”,新官到任也“放炮”,“名曰倒炮”,甚至任内故意放出谣言说将去任,也要放炮,美其名曰“太平炮”,放“炮”所得税款则绝大部分都被私吞。横征暴敛到了什么程度啊!而当民们缴不起税捐租谷,还不清债务时,往往被诬为抗粮、抗捐、抗税、赖债的刁民,逮捕拷打。
稍有反抗,则横加匪盗等罪名,滥施酷刑。四川官府设有一种所谓“卡房”,“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证人“亦拘禁其中”,“ 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成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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