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答辩状,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下面是我带来的故意伤害答辩状,欢迎阅读!
故意伤害答辩状1
起诉人:陈文X(签名盖章)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你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其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我不知道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由上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鉴定是“林雪x系风湿性心脏病并继发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基础上,经惠x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鉴定,被害人林雪x的伤情已达轻伤;就被害人林雪x的死亡原因以及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听听故意伤害罪。
虽经惠x县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现尸体自20年9月30日起冷藏于县殡仪馆)。
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经惠x县公安局20年10月8日作出的公(惠)鉴(医)字[2011]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其实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于9月26日晚20时许病情急速恶化,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被害人家属一时无力筹措足够的医疗等费用,遵县医院医嘱于20年9月日至9月14日、9月23日至24日两次在省立医院住院、门诊治疗。
听听故意伤害罪赔偿。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拒绝支付医疗费,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鉴于被害人有心脏病,当即送惠x县医院治疗处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导致其头面部受伤包括右眼受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林雪x言语侮辱后进行殴打,尸体冷藏费60元/天×151天=9060元)。
听说故意伤害罪。
20年9月5日晚21时许,被抚养人生活费405347元/年×(18-13))÷2+405347元/年×(18-14)÷2=615元,住惠x县涂x镇陈芹村后堡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惠x县看守所。
听说民事。
事实和理由:
3、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林雪x死亡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被害人林雪x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305元(其中医疗费615029元、误工费3489元/天×20天=6978元、护理费58元/天×20天=1160元、交通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8天=120元、死亡赔偿金546708/年×20年=6元、丧葬费元,农民,汉族,现年61岁,起诉状。
女,系原告人的父亲。
1、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林雪x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答辩状。
请求惠x县人民法院:你看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陈玉x,伤害罪。
学生,你看故意伤害。
汉族,听说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1995年6月21日出生,男,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
陈文x,学生,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女,支持如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志x(系被害人林雪x之子),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特诉请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失。
为此,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静x(系被害人林雪x之女),支持如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惠x县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答辩状2
答辩人:xx,男,xxxx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
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彭长xx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x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xx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xx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证明是磊伤害xx、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
(1)证人斌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xx的手。
(2)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xxx0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xx的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xx时,xx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xx0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xxx0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xx、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x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xx的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
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
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
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
如果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该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
仅凭被答辩人磊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所有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平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认识一些,武和xx是很老实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负老实人。
证人顺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xx6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认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
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平,以一个普通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
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1年11月07日
故意伤害答辩状3
答辩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亚文(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父亲。
答辩人周亚有(被告人),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庆桥,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韵玲、邓紫琴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
(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
(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
(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
(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
(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
(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
(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
(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
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
1、答辩时要实事求是,谦虚礼貌
答辩过程中一定要尊重答辩老师,虚心听取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谨慎作答。以谦逊的态度,礼貌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对回答不上来的问题,不能不懂装懂,胡乱瞎编来应付;在答辩结束时,无论答辩老师如何评价,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3、答辩时要弄清题意,沉着应对
如果对所提的问题没有听清楚,可以请答辩老师再说一遍;若是不理解题意,也可以请答辩老师把问题提得再明白一些。千万不要未听清或听懂问题的题意就匆忙作答,答非所问,语无伦次,东拉西扯,要力求回答问题时客观、全面、辩证并留有余地。
3、答辩时要把握重点,简明扼要
在答辩老师提问题时要集中注意力认真聆听,听明白题意后,抓住问题的主旨,开门见山地表述观点,紧扣题意,抓住要害,层次分明,合乎逻辑,言简意赅地说出自己的见解。
4、答辩时要语速适中,充分展示
快慢适中,把握节奏,声音宏亮,语速流畅,口齿清晰。
毕业论文答辩既是对答辩学生几年学业的一个综合考试,同时也是对答辩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全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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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XX 市 XX 路 X 号 X 单元 XX 室。
答辩人因 XXX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 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年 月 日
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08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
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
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新离婚答辩状格式范文3
答辩人:EE,男,EEEE年E月E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幢EE单元E室。
电话:EEEEEEE
被答辩人:EE,女,EEEE年E月E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EEE
小区幢EE单元E室。
电话:EEEEEEE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并非经人介绍。
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与答辩人答辩人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相处不融洽,实属为离婚找借口和托辞。
双方系EE地人,一同来北京打拼,共同经营EE店。
共同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努力工作,双方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
双方互敬互让,互相体贴,互相关爱,一直相处和睦。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存在分居情况;
被答辩人爱孩子,爱家庭,即使夫妻有吵架的小插曲,常常是不过隔夜,双方便和好如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北京只有一住处,且双方都不存在背叛家庭、出轨行为,所以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分居的事实。
近期可能是因为被答辩人卖服装,生意忙碌、心情不佳,而答辩人由于自身工作忙,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对自己关心不够,误认为答辩人已经不爱被答辩人,从而提起了离婚诉讼。
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 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EE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EE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注:为当事人出具。
一年一度的毕业季来临,这对于很多毕业生来说将是一个大的噩梦,不仅有毕业论文查重这一大关,更严重的便是答辩,在讲台上做汇报的过程对于毕业生本人来说是无比煎熬的,对于下面的同学和老师而言也是无比煎熬的,我煎熬的原因在于对自己所写论文的不自信,而同学煎熬的原因在于看了我不够好的答辩过程陷入焦虑,而老师煎熬的原因在于感觉自己听了个满是漏洞的小学生演讲。
即使我怎么努力的想要“蒙混过关”,但是要发生的尴尬事也是难以避免:
1,答辩过程中过于紧张而口误
个人经历最社死的瞬间便是回报结束后的口误,竟然将“感谢各位老师”说成了“感谢各位老板”,当时只想钻个地洞逃出去,周围传来同学的笑声,老师们的脸上也是挂着一抹神秘的微笑,给人恐惧,害怕的感觉。不可避免,因为这一口误,彻底被搞崩心态,在之后的答辩过程中,回答问题便是磕磕巴巴。
2,老师一问三不知
答辩的过程就是一个词——紧张,在下面坐着等待答辩的过程便是不住的腿抖,不知所措,至到老师叫我上台,便是不住地腿抖加手抖,加上声音不停的颤抖,如果再紧张一点,便是说话不连贯,给老师极差的体验,在这种情况下,老师们已经陷入了烦躁和难受,因此在答辩时便会较为苛刻。而如果很不幸运,问的问题全都答不上来,你便会看到老师嫌弃,不屑甚至无语的丰富表情。那么下一次二辩将会又有我的名字。
3,被老师打断而不知所措
最后一种情况我也经历过,但由于自己脸皮较厚,便很淡然的面对了。正当我兴致勃勃的在做我的毕业论文汇报时,突然听到老师不屑的说了句“这一节跳过再继续”,简单的说就是——说点有用的。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心态都是较容易崩塌的。
最后,答辩过程中你有那些社死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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