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在吵架 摔东西 我该怎么办

爸妈在吵架 摔东西 我该怎么办,第1张

很理解你焦急的心情,也理解你的烦恼和无助,家庭的不平静,不快乐是最不开心的事情,大人婚姻上的不和谐必定会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心理埋下对家庭和爱情的阴影,这是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但是,现实中的婚姻和生活中的事情是无法说清楚的,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父母的事孩子未必都能左右得了,也只能试着与他们去沟通,劝解,让他们为家庭着想,为孩子着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温馨的充满爱的家庭和环境,这是作为家长应尽责任,若是个人能力有限的话,也可以试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爸,妈最信任尊重的亲人或朋友劝解调和一下,不过要量事而行考虑周到,不要适得其反。

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可能遇上同样的或形形色色的问题,这就是人生阅历中的考题和磨练,没有一帆风顺的一生,人生就好似季节当中的春,夏,秋,冬,有春光,有秋风,有烈日,更有寒冬,否则就不会有大自然,有收获,有生命存在的空间,要学会在逆境中成长,善于调整个人的心态,修养心性,自律慎独,独善其身。不要沉沦,也不可只是伤心,幸福和快乐要靠自己去争取,还要为自己的将来去接受去营造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快乐!

大家是否在一些公共场所见证到大妈相互之间吵架的一些架势,所以说大妈吵架可以算得上是一个终极奇葩的现象,毕竟她们在街头之上相互吵起架来那可是谁也饶不了谁,即便是自己无理也不会选择服输,近日安徽阜阳街头之上两位大妈因为买东西而在现场发生了争执,最后两人当街吵起架来,在吵架愈演愈烈以后,两位大妈显然也是疲惫不堪,最后两人索性躺在地上继续开干………

当时这两位大妈在集市上很有可能是因为购买东西而发生了矛盾争执,两人索性当街对骂起来,起初两人还是算得上是比较正常的吵架,大家你一句我一句甚至是比划着手势也真的没有分出胜负。

然而画风却在接下来的阶段里面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两位大妈或许是站着吵架累坏了,两人索性也使出了杀手锏,干脆直接躺在地上继续争吵,当然两位大妈争吵的行为也吸引了路边群众的纷纷注目,大家也只是静静的观察着两人对峙的画面,并没有直接上前进行劝解,毕竟大家也生怕因为自己多管闲事很有可能会招致对方两位大妈的一顿谩骂,那可真的是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啊。 

事后警察也来到现场参与处理,希望能够就此化解两位大妈之间的矛盾,但是很显然这终究属于个人之间的一些矛盾恩怨,并没有触犯相关的法律范畴,所以民警基本上都不会采取强制的措施去制止,也只能是束手无策,干脆直接走人。

不得不说这两位大妈都可是实实在在的狠人,这一次的吵架可以算得上是两强相遇,大家互不相让,高手过招之下最终比的还是耐性与体力,不知道大家对于大妈的表现有何感想?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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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说说这个气死人这事儿犯不犯法。

一般的骂人行为,例如轻微骂几句,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对方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如果强烈的、刺激性的言语攻击,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违反法理精神,需为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实际情况,“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气死人”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身体有恙,如受到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可能导致死亡,而仍通过言辞侮辱等方式积极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例一:吵架气死人,赔偿18000元

两位素不相识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

事件起因是因为:彭某送女儿上学的时候发现,前边被一辆小桥车挡住了去路,所以就拨打了电话去通知车主移车,而这辆车的车主正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当时李某目睹彭某寻找车主的全过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车的情况下也未主动联系车主,彭某怒上心头与李某发生口角。

争吵大约持续6分钟左右,后彭某离开了现场。彭某离开后,当天中午,李某出现吐血现象被其女婿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经反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及女儿将彭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行承担97%的责任,彭某承担3%的责任,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家人约18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案例二:两位大妈吵架被活活气死一个,气死人的赔7万元!

钟大妈和李大妈都在一家针织厂工作,李大妈负责分配工作,钟大妈负责围巾缝制工作。整个工资都是计件提成的。结果有一天钟大妈觉得自己分到的任务比较少,觉得是李大妈故意这么做的,直接找李大妈质问,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两个人争吵半天后,经过同事们的劝解,才消停下来,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一会,钟大妈“咣当”一下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据此,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钟大妈和李大妈都是工作上的关系,两个人除了工作以外,其他并无任何生活交集,所以可以认定为李大妈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没有故意追求钟大妈死亡的行为。同时,钟大妈也没有导致自己死亡的过失,这种情况下,当损害发生时,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三:气死人付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2017年12月6日晚9时许,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尹某旺、尹某盛去家里找张忠某,但张忠某没有在家。张忠某的哥哥张向某听说此事后,向尹某旺、尹某盛说明情况时,被两人用棒球锁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当晚,张忠某得知此事后,急忙往张向某被打地点赶,但因此事受到刺激及生气,途中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就医。经诊断,张忠某为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尹某旺、尹某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忠某系在与尹某旺、尹某盛吵架,且闻听其哥哥因为自己的事还被该两人殴打后,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但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的吵架及该二人殴打他哥哥的行为,有诱发张忠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及尹某旺、尹某盛的过错程度,并对张忠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实后,高新区法院法官经多次耐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得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旺、尹某盛给付张忠某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都是邻|居,住在一起时间长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只要不是原则问题,能过去就萛了。而且她也上岁数了,气头上说了一些不应该说的话,我想她会自责的,原谅她好了。俗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谁能保证一辈子不求人哪?还是邻居方便一些,年轻人,别和她计较就是了,以后你会得到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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