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的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有哪些?

结婚证的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有哪些?,第1张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选择,也可能受到自己的原生家庭、社会环境、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只能提供一些参考信息和观点,不能代替你做出决定。我先说下我的看法:

一、结婚证的法律意义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正式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就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互为代理人。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解除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离婚证,或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结婚证,即使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这意味着:

1双方没有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劈腿”的,只受道德谴责,不受法律的责备。

2双方没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归双方共同所有。

4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同居,即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保障和约束,可以维护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责任。

二、结婚证的情感意义

除了法律意义之外,结婚证对于双方的情感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可能因人而异,但一般来说,结婚证代表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证是一种强制性的承诺。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愿意在法律和社会面前宣誓自己对对方的爱情和忠诚,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种承诺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安全感,并给予对方更多的尊重和支持。

2结婚证是一种心理上的转变。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从单身状态进入了婚姻生活状态。这种转变可能会影响双方对自己、对对方、对家庭、对社会等各方面负责。

3结婚证是一种社会上的认可。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和尊重。这种认可可以增加双方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并帮助双方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家庭。

4结婚证是一种象征性的纪念。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共同创造了一个属于自己的纪念日和纪念品。这种纪念可以激发双方的浪漫情怀和回忆,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庆祝和纪念自己爱情的机会。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表达和维护双方情感的方式,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亲密和幸福。

三、结婚证的个人意义

最后,结婚证对于每个人的个人意义也是不同的。这可能取决于每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经历、期望等因素。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必要的条件,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不必要的束缚。这些都是个人的选择,没有绝对的对错。

但是,无论你对结婚证有什么样的看法,我想说的是,结婚证并不是决定你是否幸福的唯一因素。更重要的是,你是否找到了一个真正爱你并且你也爱他(她)的人,你们是否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尊重、信任、包容、成长,你们是否能够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变化,你们是否能够给予彼此足够的自由和空间,你们是否能够保持自己的个性和兴趣,你们是否能够享受彼此的陪伴和相处。

如果你能做到这些,那么无论你有没有结婚证,你都可以拥有一段美好而幸福的婚姻。如果你不能做到这些,那么即使你有了结婚证,你也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困境。

所以,我的建议是,不要过分迷恋或者拒绝结婚证,而要关注自己和对方之间真正的感情和关系。结婚证只是一张纸,它不能代替你们之间的爱情和承诺。只有当你们真心相爱,并且愿意为彼此付出和努力时,才能拥有一份值得珍惜和维护的婚姻。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情感都是来自于内心的一种冲动,为什么有法律来约束呢?是因为有些人冲动之后就会有一种别人不能够想到的事情,法律道德只是约束人的一种行为,生活和社会就是在这样的机制下运行。你不能够说情感感情比法律道德重,但是也不能够忽视法律道德的权威,因为毕竟我们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这就是一对很矛盾的事情,也不能够解答其间到底是谁重要谁轻。这就在于你比较看重的是什么呢?其实,都有自己的道理!望采纳!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有情。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而情是指情感和情理。 “有”是存在,具有的意思。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

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可是,您要知道一点点情理都没有的法是不存在的呀。

接下来我方将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的本源是人类的本性。它来源于人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法的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蕴含了情理。

同时法律也合乎人情,即法律有情感,法律虽不是情感的发出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都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

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因此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谢谢大家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谢谢!

法律主观: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婚姻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刑事案件多发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三者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何种权利,如何通过婚姻家庭立法确立法律责任来规制和惩治婚姻第三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通过对第三者行为的性质的界定,对第三者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成及对婚姻第三者所要承担的 精神损害赔偿 ,应纳入婚姻家庭立法体系,以期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 婚姻第三者的定义 “婚姻第三者”现象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情形。由于现行 婚姻法 对“婚姻第三者”现象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道德、舆论的影响并不足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婚姻第三者”现象渐渐成为影响婚姻稳定的一大不安因素。 “婚姻第三者”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人类几千年文明形成的性心理,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的排他性。而性在婚外的完全自由,有悖于这种排他性,势必产生男女双方的情感冲突,继而因爱生恨使用暴力手段报复不忠实的另一方。其次,“婚姻第三者”破坏了传统的一天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一夫一妻是人类文明的理性产物,也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原则。一夫一妻制以人类爱情的排他性、专一性和文明社会性爱的同一性为理论基础,要求任何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一夫一妻,是顺应自然法则的体现,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最后,“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和谐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能为儿童的成长提供最直接影响最大的 教育 ,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巨大作用。“婚姻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引发生活环境的巨变、失去父母一方的疼爱教育、遭受其他同龄人的鄙视嘲弄等等未成年人无法适应的问题,容易导致其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荡自流。离异家庭中的 青少年犯罪 比例高达40%以上。 对于什么是“婚姻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 离婚 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婚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二、对“婚姻第三者”行为的定性: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婚姻第三者”行为侵犯的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国内学者对此做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该行为侵犯的是“配偶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有学者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有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侵害的是另一方的名誉权。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说明第三者行为的本质。第三者行为的本质应是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合法婚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 同居 权、婚姻住所协商权、人身自由权、 计划生育 权利和配偶权等等。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是夫妻双方因 结婚 ,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①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婚姻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符合法律规定,取得 结婚证 后方能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程序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婚姻的干预。登记使得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它在经国家确认之时,即是对国家公权力提出要求———要求保障它的绝对的、排它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也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根据我的归纳总结,二者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一、情人是以私欲和利益为目的而交往;夫妻是以情感和责任为目的而生活。

二、情人一般是私下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是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情人之间一般是情感、财产、权势的交换,各取所需。

四、情人之间不会生死与共,只会一方得势时热火,不得势时就散伙;夫妻之间一般会生死与共,同甘苦同患难,白头偕老。

五、情人之间要的是新鲜感,刺激感;而夫妻之要的是依赖,互助,互敬,互为一半。

六、情人之间久了,也有厌倦性,包容性差;夫妻之间有包容性,正常夫妻厌倦性少。

七、情人关系的反目性强,因为不逢官,受社会道德做压力大,容易产生此情性;夫妻之间很少见。

八、情人关系容易断裂,夫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世俗的制约,一般稳固永恒。

九、情人关系对人对己破坏性大,夫妻关系友情长久。

我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就是以上这些。

总之,情人关系是毒瘤,只会给家庭带来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不可尝试,应远离规避;夫妻关系正常才是正道,对家庭社会都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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