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定。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就是违法的,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如果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通过警方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首先可以肯定,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是必须要负法律责任的!
其次,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等。而这其中“气死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则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定。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尤其可见。夫妻吵架,气死岳母。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上面的第2类(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第1类和第3类,即故意气死或意外气死),所以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必须负民事责任!
气死人是否负法律责任,要看你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你的语言、行为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你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者可能有心脏病等疾病。一般都是通过上面的情节来判断的。有以下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吵架“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法院按损伤参与度,根据比例原则,依法判决被告对死者承担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13年3月14日,王某因李某在其耕种的土地上种植作物,遂到李某家进行交涉,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后在他人劝解下,王某离开了李某家。
当晚,李某因身体突感不适,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李某死亡后果,高血压脑出血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被鉴定人的损伤参与度为三级(75%)。死者家属向王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虽因自身疾病去世,但被告王某在明知李某年老体弱、脑部有病做过手术的情况下,为邻里琐事与其争吵,被告与李某之间的争吵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在李某死亡过程中的损伤参与度为25%,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人民网-吵架“气死人” 法院判决按损伤参与度比例担责
吵架气死人如果是意外事故的,行为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如果行为人有侮辱等行为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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