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派出所怎么处理

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派出所怎么处理,第1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因为纠纷而产生的打架斗殴等违法情节,其公安机关会对双方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并进行调解。

一、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派出所怎么处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因为纠纷而产生的打架斗殴等违法情节,其公安机关会对双方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并进行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如下: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法律分析: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是造成轻伤及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谢邀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因此,建议你按照上述规定,合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结合你陈述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定, 你这个案件已经不是土地纠纷了。土地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以及双方对权属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但你家房屋使用这点土地的权属已经由国家土地部门颁发了土地证,那么,这个地方的权属属于你家已经是毫无疑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此,你家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只有取得了土地城建部门的批准,(即使拆旧建新,仍然需要批准),你就可以建房,对方来阻挠,你完全可以按民事侵权起诉他,要求他赔偿损失。如果他无理取闹,你可以报警处理!

所以,面对这种问题,你们除了冷静以外,就是依法维权。打官司,要求他赔偿你们的损失,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你们原有的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完全可以证明你们的主张,真的不用怕!但也不用硬来,以暴制暴是违法的,不可取!

三、你提到的几个名词的含义:

1、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的变更登记没有明确的解释,通俗地讲,是指宅基地在转让或者面积、使用用途等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的一些变更登记手续。

四、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那就没有办法证明你对这宗土地拥有使用及管理的权利。照你目前的情况,已经无需再办理什么手续来证明你对该地拥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只是你们双方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而只是双方在纠缠,没有利用司法机关的力量来维护你的权利,只要你一告状,司法部门就会介入,你的房子就可以顺利建起来了。

祝你好运!

寿宁新闻网讯钟国平近日,在寿宁县鳌阳镇大同社区大会议室里,随着社区调解主任把调解委员会的印章逐一加盖在一式七份调解协议书上,这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在持续近半年之后终于得到了的化解。

据了解,今年2月初,寿宁县三峰公园征地鳌阳镇大同社区第二小组村民陈某招、卢某通、刘某芳、范某荣、富某辉、范某春等六户农地测量后公示期间,该组村民叶某瑞向社区提出异议,其表示以上六户已丈量所涉及的农地中有属于其家自留地的部分,要求归还,同时要求社区暂停补偿款的发放。社区在了解这个情况后,当即暂停了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日就召集所在第二小组六户村民及叶某瑞进行了解协调。

“1976年第一次承包自留地,我父亲是第二生产队队长,我们家以7口人参与分地,1978年5月我从部队复员回家,就在家里种地,所以我对我们家自留地的地界面记得很清楚,1980年后期因为参加卫生系统工作,对田地慢慢失去了监管,被他人种植,最后被人瓜分。”叶某瑞陈述道。

“生产队农地都是八十年代初分到户的,不能说七几年谁种过,农地就是谁的,当时分地按土地肥沃状况去分,肥沃的农地会少分,贫瘠的地会多分点,还有的农地是其他地方不够拿这里的农地去补。”刘某芳、范某荣、富某辉、范某春等其他六户也提出了异议。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但因年代久远,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来佐证,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社区两委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做思想工作。随后,当事人范某荣提议大家都是一个生产队,为了不伤和气,六户每户退800元,其多出200元,凑足5000给叶某瑞,其他几户表示同意,叶某瑞也表示同意。可是第二天,叶某瑞表示反悔,认为其所涉及地块应该有600平方米左右,征地款不可能那么少,不同意之前的调解结果,不同意签协议书。

而后几个月,大同社区调解未能达到双方要求,且征地补偿款的暂停发放,争议双方扬言要去镇政府、县政府集体上访。大同社区认为案情复杂,上报鳌阳镇政府,请求出面协调。鳌阳镇政府接到请求后,联合鳌阳司法所、鳌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解。鳌阳司法所对双方及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生产队队员都做了调查笔录。同时,向林业、国土部门了解当时的一些分地情况并组织人员前往实地查看。

在此基础上,秉承当事人自愿以及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则,8月2日晚由大同社区主持召集,鳌阳司法所、鳌阳镇包村领导、三峰公园征地组、国土所、社区两委、包括争议双方在内的全部第二生产队成员代表及部分村民代表40余人在社区大会议室进行联合协商调解,同时利用司法所的视频记录仪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纠纷双方的意见及其余生产队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随后,对双方当事人逐个进行谈话的方式,做思想工作。调解会议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在调解人员,有理有据,情理相结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由所涉及地块第二生产队成员按比例让出部分地块共计300平方米给叶某瑞。

近年来,在寿宁县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鳌阳司法所作为在县城内的司法所,以往单一调解已经无法满足面广量大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作为司法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形式,迅速、有效的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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