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男子与父母吵架后跳河溺亡,自杀原因是什么?

驻马店男子与父母吵架后跳河溺亡,自杀原因是什么?,第1张

该男子和父母发生矛盾,一时想不开就选择了水葬。

该男子今年33岁,是2个孩子的父亲,因为今年疫情的疫情的原因 没有达到月入几万的目标,父母就教育了他一下,该男子就拿了白酒到水边喝酒解愁,之后估计是陷入悲伤中不能自拔,给家人发完信息之后,把手机调成了静音模式,跳河自杀了。

成年人的世界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从该男子的遗言可以看出,这个男人不是啃老族,疫情之前也是很有赚钱能力的,但是父母对他的要求比较高,这个男人身上的压力也比较大。但是他的这种做法,又是最不负责任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年迈的父母,这些都需要人去照顾,他选择死亡觉得自己是解脱了,但是孩子谁来抚养,老人谁来赡养 ,他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又要指望谁的肩膀去抗。

精神压力是最容易打倒一个人,如何解忧是一门艺术。人生哪有一帆风顺的,大多数的人生都是磕磕绊绊走完的。父母对他的期许 变成了这个男人的负担,孩子也无形成为了这个男人的压力,没有经历过别人的痛,也没有办法劝导人家释怀。我们生活中的压力,无处不在的,释放压力才能更好的生活。像这个男人一样,他可以选择不要一个人喝闷酒,可以选择找朋友倾诉,再不济找自己的媳妇说说也行,把烦恼说出来就解决了一大半,至少在男子想不开的时候,有人会劝导一下。

每个人即使独立的个体,也是社会的一员。生活不是一潭死水,总会有些浪花。结局问题也不要死脑筋,办法总比问题对,把别人的出发点往好的地方想,你就会感到新福,至少还有那么一群人关心着你,希望你越来越好!

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女士与段某均是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的商贩。2013年9月,两人因双方小吃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进行了尸检。

鉴定结论为:郭某系小脑、大脑组织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脑大脑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10%为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中国法院网-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上湖南益阳老人跳江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现场的目击者告诉记者,在2021年1月19日下午,两人跳入益阳资江后身亡。经过调查发现,益阳当地多家养老机构以预定养老床位为理由收取高额的费用,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老人是一名62岁的男性,养老机构以预定养老床位并返利这个模式骗取老人11万养老钱。该起案件涉及到2000余名老人上当受骗,并有多名老人因此轻因此轻生,目前这个事件还在调查当中。

这位老人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被人骗走了,老人辛辛苦苦了一辈子,到头来两手空空。老人的生活没了保障,最后想不开寻了短见。老人很可怜,对于骗子这种骗取老人钱财的行为真的是丧尽天良,因此有关机关按必须妥善处理,将骗子绳之以法,这些骗子也必须为老人的死所负责。

而这次老人跳江事件,再一次暴露出来越来越激烈的“炒床”现象,那么什么是“炒床”现象呢?几年前有这样一则报道:一张民办养老院的床位,售价24万元起,可以自由住26年,也可以转租、转售或者继承,甚至这张床位被指出有升值空间,这是广东民生热线在广佛交界地暗访时得到的情况。未完工的养老院是否可以进行预售床位,这个会不会被沦为变相炒房,对于这个养老院的经营模式,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养老院“炒床”的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独创的经营模式,但是这种行为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风险,甚至会导致一些欺诈犯罪的行为。养老院一张床能卖到20多万,并且购买者最后只能得到床位的使用权合同,而不产权证,这样的相关权益真的能够得到保障吗?而购买养老院床位的这些人有的是自己用来养老,有的是为了投资,他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养老资源会越来越值钱,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那就是某些投资者风险意识不高,容易被人欺骗。第二是一些投资者将养老院的床位当做投资对象,特别是养老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对此引发重视,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最让人担心的就是有人拿养老床位来进行恶炒,假如养老院的床位成为资本爆炒的对象,那么养老成本就会提高,从而会使养老沦为一种投资的工具。我国虽然提倡自由的市场经济,但是资本不能如此任性,有些东西可以炒,但是关乎国际民生基础资源就不能炒。对于一个稳定的社会,不能将人们的基本需求作为谋取暴力的手段,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位五十多岁的老人因为精神有问题,跳河自尽,手里还拿着刀,大喊谁救他就和谁同归于尽。后经消防官兵耐心劝说上岸。

6月26日晚上21点39分,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济泺路中队接119指挥中心命令:位于小清河南路康宁花园附近一位5旬老人溺水。接警后,消防官兵迅速出动2车16人,赶赴现场。

到场后,消防官兵立即设置警戒,防止人员围观;并联系报警人。消防官兵经侦查后发现,这名5旬老人情绪激动地站在齐腰深的水里,一手持刀,还扬言:谁上前救他,他就与谁同归于尽。

“老人可能精神有些问题。”见此情况,消防官兵并未贸然行动,而是经40分钟左右的劝说,令老人平复情绪、答应上岸。

随后,消防官兵利用六米拉梯成功将老人救上。

吵架被气死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吧,具体多少需要咨询律师,现实不太好依据。年龄和“吵架”本身都不是划分责任的依据。唯一要考虑的是:那个老奶奶在吵架中是否采用了造谣、诽谤等严重侮辱性语言进行攻击。如果存在的,且为主要引起死者情绪波动的因素,则触犯了法律界限,可以以“诽谤罪”起诉追究相关责任并索赔。只能道德谴责。听过“气死人不偿命”,真的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而且她都80多了。只能社会,和邻居知道了议论。内心受到谴责

广西七名老人相约跳江,这7名老人都是残疾人,他们跳江是因为自己的三轮车被城管给收走了,他们想通过跳江的这种方式让城管把自己的三轮车还给自己。这7名老人应该是做一些小本生意的,但是他们在不应该摆摊的地方摆摊了,而城管正好经过了他们摆摊的地方,所以就将他们摆摊时候使用的三轮车给收走了,七名残疾人看三轮车被收走了,为了追回三轮车,所以就选择了跳江。所以这7名老年人并不是因为什么事情想不开才真的想要通过跳江来解决的,他们7个人跳江仅仅是为了威胁城管而已,他们希望城管将没收他们的三轮车给还回来。7名老人通过跳江这种的方式来威胁城管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城管也不应该直接将7名老人的三轮车带走,第一次发现他们违规而且又是残疾人,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才对。

总的来说,这7名老年人选择跳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而且他们自己明明做错了事情,却为了挽回自己的三轮车而选择了这样的方式,他们这些老年人采用这种方式来要回三轮车是非常错误的。这样不仅不一定能够让城管将三轮车还给他们,如果他们其中哪一个人万一失足落下了水,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现在警方已经将7个残疾老人带回了家,事情正在进一步的解决之中,七个老年人年纪也挺大了,而且都是残疾人,做点小本生意也非常的不容易,眼看自己的三轮车被城管收走,那种急切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应该采取太过极端的方式来要回三轮车。l希望城管在对待这样的残疾人的时候能够相对宽容一些,也希望老人能够正规的摆摊,不要随便的占地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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