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律师朋友:我有个朋友和别人吵架(没动手),对方心脏病发作抢救不及时死了。我朋友有责任吗?

麻烦律师朋友:我有个朋友和别人吵架(没动手),对方心脏病发作抢救不及时死了。我朋友有责任吗?,第1张

1、因为争吵,一方的人死了,一定会有法医鉴定的,如果法医鉴定书上,死者没有你朋友推打他引起的外伤,对死者的鉴定结论是心脏病而死的话,你朋友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2、依照你的说法,你朋友没有推打死者,对方欠你朋友钱,你朋友去讨债属于正当理由,你朋友老公知道死者是心脏病后,连忙开车送那人去医院也属于正当行为。

3、唯一的过错是,在讨债时,从副驾驶开门进去想拔对方汽车上的车钥匙。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要价过高,协商不成功的话,还是等人民法院判决吧,即法院判多少,你朋友就承担多少。

海南万宁一名男子,今年34岁,因为酒后和分居的妻子吵了一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被万宁法院一审判刑2年3个月。

韦江与朱敏(均为化名)两人,婚后常因琐事吵架。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市礼纪镇的宿舍住,与韦江分居。朱敏在礼纪镇一个茶馆找了一份工作。

2015年10月25日午夜时分,韦江喝了不少酒后,到茶馆包间找到朱敏及儿子阿东。朱敏多年以来,都受心脏病困扰,韦江曾在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曾带妻子到海口治疗过。

当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即宣告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案发时朱敏与丈夫在包间内争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小孩大声哭闹。同事们前往劝解时,发现朱敏昏迷不醒。法医鉴定意见为朱敏属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补偿给朱敏亲属丧葬费4万元。2015年10月底,韦江被刑拘,2016年5月被执行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韦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韦江的岳父岳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刺激,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刺激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案件赔偿范围,且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审未予支持。

明知道妻子心脏不好,还要和妻子吵架,致死亡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仅供参考

  心脏病治疗:

  教学视频指出:

  心脏病急救可以采用针灸方法:针刺关元、少府。针刺关元一针,心脏就会跳起来。如果不见效,再针刺少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二个穴位同时下针。

  心刺痛,是有瘀血。针灸巨阙、心俞、少府、神门、劳宫、关元。

  心闷痛,是气阻。针灸公孙、内关、天突、巨阙、关元、肝俞。

  公孙、内关、巨阙、关元,治疗心刺痛、心闷痛。

  短气,公孙、关元。

  中指尖痛,心脏有病。缪刺中冲。

  心脏病可以采用中医方法进行治疗。

  (1),血痹之病,喘息咳唾,胸背痛,短气,寸口脉沉而迟,关上小紧数,瓜蒌薤白白酒汤主之。

  胸背痛,就是有时候胸痛穿到背部,有时候背痛穿到前胸,但是,不是心痛彻背那么强,只是微微的隐隐作痛,这是胸中阳气闷在胸中造成的。这是最轻的症状。

  ( 2),胸痹,不得卧,心痛彻背者,瓜蒌薤白半夏汤主之。

  这是病情进入第二阶段。

  (3),胸痹,心中痞气,气结在胸,胸满,胁下逆抢心(横膈膜炎),枳实薤白桂枝汤主之,人参汤亦主之。

  此处的心中是指胃部。枳实薤白桂枝汤针对实症,人参汤针对虚症。

  (4),胸痹,胸中气塞、短气,茯苓杏仁甘草汤主之,橘枳生姜汤亦主之。

  茯苓杏仁甘草汤针对心包周围有积水,橘枳生姜汤针对湿痰阻到心肺之间。

  (5),胸痹缓急者(心脏病随气候而变化,风湿性心脏病),薏苡附子散主之。

  薏苡仁与炮附子等量打粉口服,日服三次。服量咨询中医师,方子说服一汤匙,因为汤匙大小不同。

  薏苡附子散,胸痹是寒造成的,寒,用附子;湿盛,而且,湿在上焦,用薏苡仁。

  (6),心中痞,诸逆,心悬痛(心包膜炎),桂枝生姜枳实汤主之。

  桂枝生姜枳实汤针对心悬痛。

  (7),心痛彻背,背痛彻心(纵膈膜炎),乌头赤石脂丸主之。

  这是最严重的心脏病。在临床上,讲课教师使用的是乌梅赤石脂丸。是使用乌头赤石脂丸,还是使用乌梅赤石脂丸,存在争议。

  建议咨询针灸师、中医师。

法律分析:取决于对方在吵架时是否知晓有心脏病,如果有可能存在一定责任,具体需要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同村居住的张某与刘某因排水施工问题互骂,导致张某心脏病突发入院。张某将刘某诉

至法院。今日上午,密云法院通报称,法院认定刘某有过错,需赔偿张某1500余元。

张某诉称,2013年11月的一天,自己和刘某因自己家的排水施工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

倒地。下午2点, 张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等住院。为此,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张某医药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4333元。

刘某辩称,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且张某的发病属陈旧性疾病,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

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互骂是导致张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为此,刘某应适当赔偿张某

治疗心脏病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对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

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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