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回收旧空调坠亡,家属索赔200万,此事到底该谁来担责?

上海一男子回收旧空调坠亡,家属索赔200万,此事到底该谁来担责?,第1张

对于人们来说,家电家具用久了或者想换新的时候怎么办呢?这时候有的人会选择将不用的家具家电送给有需要的人,有的人则会找到回收旧物的商贩把不用的家具家电卖掉,来减少一部分损失。

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回收旧空调引发的死亡纠纷案件。事情是这样的。市民朱某是陈某的邻居,平时陈某不在家的时候,会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朱某保管。

 事发当天,因为房子准备拆除,朱某把家具整理好准备搬回家

事发当天,因为房子准备拆除,朱某把家具整理好准备搬回家。这时,回收废品的罗某,路过,朱某打电话给陈某,问他要不要卖废旧空调。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朱某要求罗某把陈某家的旧空调搬走卖掉。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罗某没有系安全绳,在拆空调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送医院后死亡。罗某一家向朱某,索赔200万元,并要求陈某也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朱某说,当时他已经尽了通知安全的义务,罗某没有系安全带。

 罗某坠楼身亡之后,罗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朱某、陈某一直争论不休

罗某坠楼身亡之后,罗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朱某、陈某一直争论不休,三方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朱某看来,根据生活中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回收旧家电,都是买方自己提货,在买方收到货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

至于买方罗某如何处理收到的货品,与自己无关,而且在罗某拆卸空调外机时,自己已经提醒他了,他也明确表示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这样的情况,所以罗某的身亡与朱某无关,朱某无需承担责任。

 而且在事发第二天,朱某已将卖空调得到的350元货款给了陈某

而且在事发第二天,朱某已将卖空调得到的350元货款给了陈某,陈某对于朱某出售其不用的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之前也有过出售旧家电的情况,陈某并没有提出过质疑。

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最终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在陈某看来,自己与朱某是很好的邻居,因为房子要动迁,朱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自己不需要的旧物出售。

 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有委托关系

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有委托关系,至于涉案的空调外机所卖的款项350元也从未收到,而且,陈某是在事发几天后才回到上海的,此事与他无关。

对于朱某和陈某的说法,罗某的家属表示不赞同,其称:第一、罗某是从事回收废旧物品的工作,并不是专门收空调的,更无高空作业的资格;第二、在罗某拆卸空调的时候。

 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

朱某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作为雇主的责任;第三、朱某能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其得到了陈某的允许,陈某将自己不用的旧家具家电交给朱某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身亡后,有关部门曾就此事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但是由于三方对于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于是罗某家属将朱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有连带赔偿责任。

 在罗某要拆卸时,朱某应该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朱某将空调外机卖给罗某,由罗某自己将空调外机拆下,但是,其中关键点在于空调外机不同于一般的家电,空调外机的拆卸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

而且是需要高空作业的,在罗某要拆卸时,朱某应该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的高空作业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使朱某在公安机关部门询问笔录中陈述,已经对罗某进行了口头提醒。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但是明显在罗某高空作业时,没有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在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其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从而导致其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已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件的判决一出,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

此案件的判决一出,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网友们对于朱某应该对罗某的死承担责任一事,表示不理解,在现实生活中,谁会去看收旧家电的人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就算有,谁会随身携带呢?

也有网友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家里安装空调或者拆卸时,时刻提醒作业人员,但是对方根本不听,多说几句就会嫌烦,每次都是胆战心惊的,还好没出事,如果出事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真的是无妄之灾,无法承担的打击。

 对于朱某来说,帮助朋友卖掉不用的旧空调本是好心,没想到却让自己和朋友摊上了官司,在法庭上的朱某回想起当时的一切,还是无法释怀。

“回收旧家电的人爬到墙上去拆空调外机,当时我还提醒他安全第一,系上安全带,没想到我在弄堂里抽根烟的功夫,人就掉了下来。”朱某说。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最后,我们只能提醒大家,在这种涉及生命安全的施工环境下,如果工人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坚决停止继续施工。这不仅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也是对发包人本人负责。

高空抛物是很危险的一种行为,但是总是有很多人重视不起来,最近又出现了一则这样的新闻,杭州萧山的一名女子,居然因为和丈夫吵架,就把螺丝刀, 花生壳等等装在一起的垃圾扔下二十七楼,这对于楼下的居民来说是有着极高的安全隐患的,女子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希望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那么高空坠物有多危险呢?

一、高空坠物的杀伤力比较大。

高空坠物的杀伤力是非常大的,就拿我们最常见的东西来说吧,一颗四厘米的钉子,从18楼抛下的哈,是可以直接插入人的颅骨之内的。一个重量只有20克的麻将,如果从二十楼掉下来的话,可能会导致人的手部骨折,所以高空坠物,对楼下居民的安全性是有着极大的威胁的,所以我们一定要避免高空坠物。

二、高空坠物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处以罚金。高空抛物,不仅对人有没有危害,都是有比较大的危险性的,所以高空抛物是违法的,触犯了高空抛物罪。这个问题更应该被大家重视起来,不要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三、希望大家重视起来。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知道了高空抛物会带来的安全隐患,因此也希望大家重视起来,杜绝这个问题。此外,社区和物业要加强高空抛物的宣传和教育,避免某些意识淡薄的人,继续高空抛物,给楼下的居民或者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大家都能遵守,。安全的环境需要大家的守护。

(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女子和男友吵架后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说,高空抛物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位女子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这位女子和男友吵架之后才选择高空抛物,虽然他是在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之下,才做出了如此恶劣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也不允许相关的事件发生。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心情,而造成损害他人的行为,我们都知道高空抛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损坏了建筑物下面的车辆以及行人,有可能就造成了故意伤人事故,这样的事故就非常严重了。

二、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相关规定来说,从建筑物当中抛掷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些事件当中,我们不知道这个女子在高空抛物之后,是否有伤害到他人或者其他物品。但是如果一旦有伤害到他人,那么这名女子肯定是要承担他人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其他补偿费用。如果损害到他人的车辆或物品,那么是必须要进行及时修复,以及作出赔偿等措施。现在高空抛物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法律条文,而是必须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三、以前高空抛物并没有纳入民法典当中,也没有被纳入到任何法律当中,但是现在由于高空抛物的案例太多,所以已经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

以前我们社会当中其实没有存在高空抛物的现象,那个时候高空建筑物也没有那么多。但是现在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当中,城市的高楼大厦也越来越多,很多没有素质的人就开始了高空抛物,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做法。现在这种案例越来越严重,也就导致了必须把高空抛物纳入到法律当中来约束大家,也是对于小区内的居民以及物品做到保护。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具体如下:

1、造成他人受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2、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

高空乱扔一些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会导致小区环境的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

扩展资料

日本重罚高空抛物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扬州一对小情侣吵架,为了不让男友拿刀威胁自己,女子竟将菜刀从十楼扔了下去,砸中楼下的保洁人员。所幸,保洁人员仅被刀柄砸伤了手臂,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目前,该女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取保候审。

扬州的浦大姐正在文昌府公寓室外做保洁工作,突然被一把从天而降的菜刀砸中了手臂,顿时感到疼痛难忍并出现了红肿。万幸的是,菜刀落下时刀柄朝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保洁员被菜刀砸伤胳膊

事情发生后,小区物业多方询问,无人认领,只好报警求助。曲江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事发楼栋属商住楼,二层是足疗店,三层是饭店,再往上就是十几层高的小公寓。经过调查,二楼、三楼的嫌疑相继排除。

因为一时无法确定菜刀掉落的准确位置,民警只能将刀带回,准备送检后做进一步处理。没想到当晚七时许,派出所接到该公寓楼十楼住户小王的报警,说她和男朋友吵架并受到生命威胁。

民警赶到公寓楼下,根据小王描述,找到了守在楼下的男友刘某。民警了解到,这对小情侣是异地恋,奔现后女方发现跟男友性格不合,便闹分手,当天已经争吵一天了。为了安全起见,民警先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刘某一再辩解,自己压根没有动手打人,只是用菜刀的刀背敲了小王后背两下。

得知这对年轻人在争吵中用刀做道具,民警立刻联想到浦大姐被菜刀砸伤的事情,并追问菜刀的下落。面对民警询问,刘某不吱声了。民警立刻返回公寓楼,找到小王,详细询问事发时的情况。

△女子从十楼窗户扔出菜刀

据小王交代,菜刀就是她扔出去的,当时她害怕刘某再拿刀对她进行威胁,加上自己还在气头上,就把菜刀从窗口给扔了出去。事后,小王非常害怕,还从窗户往外探望,却没有看到菜刀的下落。

△从十楼扔下来的菜刀

结合小王居所的位置,民警分析,菜刀从十楼坠落后应该是先掉到三楼平台上,后弹起再次下坠,最后砸到了浦大姐。经司法鉴定,浦大姐受了轻微伤。

△女子指认扔下菜刀的现场

目前,王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居民,高空抛物罪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专治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的案件,居民切记不要跨越红线。

高空坠物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在不少小区的居民楼里,都贴有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标识和警示,提醒广大居民不要有这样的行为。虽然近年来人们一直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加以管控,但是高空抛物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9月7日,甘肃就发生了一起居民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的事件,在事情发生之后,当地警方立即对狗主人进行调查,想要查明清楚狗狗为什么无缘无故的会从楼上掉下来。但是目前并没有找到狗主人,也没有弄清楚狗狗究竟是哪里从楼掉下来的,甚至从监控视频中也没有找到狗主人。按理说,如果在小区里面养狗,那么平时肯定少不了将狗带出去遛一遛,此时狗主人一直不现身,肯定就是害怕承担责任。

毕竟高空坠狗已经导致一个人死亡,情节还是比较严重的,网友们除了对狗主人非常关注之外,对狗狗掉下来的原因也是特别好奇。小编认为,狗狗掉下来的原因无非就是两种,要么就是狗狗在玩耍的时候冲破了护栏,一不小心掉下来的,要么就是被狗主人故意扔下来的。很多狗狗在平时都比较活泼好动,喜欢跑来跑去,稍有不慎掉下去,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如果是被狗主人故意扔下来的就非常可怕了,狗狗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从高空将狗狗抛下去,不仅要至狗狗于死地,更是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估计发生这样的事情,狗主人不可能不知道,但是一直没有现身,确实是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不过虽然他现在没有现身,相信警方通过后续的不断排查,肯定会找到狗主人,查清楚狗狗掉下来的原因。

  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其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曾被列为建筑施工四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建筑事故的60%以上。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 措施 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 安全 教育 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种安全 规章制度 。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 总结 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经过:

 2012年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 方法 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看过"高处坠落事故案例"的人还关注了:

1 关于安全事故案例读后感

2 安全事故案例感想

3 重大飞行事故案例

4 高处坠落伤的现场急救

5 高处坠落伤的急救处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931891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0
下一篇2023-10-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