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最多可以缓几年

缓刑最多可以缓几年,第1张

缓刑的年限具体如下: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可以缓刑的条件如下:

1、犯科情况较轻的;

2、有悔罪表现的;

3、没有再犯罪的可能;

4、宣布其对所寓居的地区没有不好的影响的。

二、被判缓刑后的限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总之,缓刑最多可以缓五年的时间。缓刑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男子疑妻外遇对其家暴, 妻子反击将其打成重伤后男子服毒身亡。

因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长期家暴,妻子李某在又一次遭受丈夫殴打时,捡起锄头选择了还击,将丈夫打倒在地致其重伤二级。第二天,李某的丈夫服毒身亡。近日,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长期遭受丈夫家暴

妻子将他打成重伤

男子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再加上张某性格暴躁、嗜赌如命,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张某怀疑并声称妻子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多次闹着要离婚,还被“请进”过派出所。

2016年5月15日18时许,张某再次怀疑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动手打了李某,李某报警后,夫妻俩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次日15时许,李某和丈夫张某在家中因离婚一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李某遂捡起院坝内的凳子还击。张某从身上摸出一把尖刀声称要将李某杀死,于是李某跑到院坝中的羊圈处,捡起放在羊圈外的锄头与张某对峙。

见此情形,张某持刀退至家中的堂屋,李某持锄头追至堂屋门外,两人再次对峙。随后,李某使用锄头将张某手中的尖刀打掉,张某空手扑向李某,李某顺势使用锄头击打张某头部,将张某打倒在地。张某倒地后,李某继续用锄头多次击打张某头部和身体,造成张某头部受伤。

经攀枝花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1月18日,张某服毒身亡,一对8岁的双胞胎儿子无人照顾,张某的父母及亲属要求严惩李某。经县、镇、村三级妇联组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持续不断地做张某亲属的工作,最终促使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以故意杀人(未遂)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与张某发生纠纷过程中,持钝器不计后果击打张某头部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得知他人报警后,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缉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击打张某头部,直至被他人拉开,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经常与李某打架,案发当天先动手打人并拿出刀与李某对峙,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打伤,系激情犯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另外,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害人及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办案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家暴犯罪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的问题。

2015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遏制家暴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时将考虑“从轻”处罚。但这绝对不是鼓励广大妇女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的渠道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赌博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解析,组织3人以上赌博者抽头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赌资在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20人以上的都构成赌博罪。

一、判刑八个月能缓刑吗

判刑8个月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就能缓刑。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二、刑事犯罪累犯是否可以判缓刑

视情况而定。《刑事诉讼法》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挺大的。满足条件即可争取判缓刑。

法律分析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赌博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判处罚金,具有实行缓刑的条件。从具体案件出发,一般下列情况更容易被判缓刑:罪犯为过失犯罪;罪犯为少年犯;犯罪行为性质轻微;罪犯为从犯、胁从犯、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罪犯能够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赔偿;罪犯在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罪犯自首立功;罪犯无前科;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离婚后仍住在一起,男子吵架砍伤前妻被判刑十个月,既然离婚了为何还同居?

婚内长期争吵,感情不和。离婚后,男子继续和前妻同居使用家庭暴力将前妻砍伤成轻伤。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你知道吗

2月22日,记者从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获悉,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砍伤前妻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被告人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 供图

据了解,被告人兰某某和被害人代某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四个孩子,因长期争吵,感情不和,两人于2015年10月离婚。

离婚后,男方仍旧和女方长期居住在一起。2020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古蔺县石宝镇代某某家,因琐事在客厅与被害人代某某(兰某某前妻)发生言语冲突、抓扯,抓扯至厨房门前时,兰某某捡起菜刀将代某某颈部、右肩和背部砍伤,兰某某随即送代某某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代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泸州市市古蔺县法院 供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 在遵义市湄潭县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遵义市湄潭县一位妇女,为方便照顾孩子,在离婚后,仍住在前夫家。不料,自己却遭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夫两次强奸。5月18日,经湄潭县法院审理,其前夫强奸罪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悉,苟某、英子(化名)均系湄潭县人,原系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今年2月离婚。因孩子年幼,为方便照顾孩子,英子仍暂时与苟某住在一起。

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苟某与英子因孩子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后,苟某强行拉、抱英子,并采取暴力手段,与英子发生性关系。3月2日14时左右,英子想到村里反映情况,苟某却不让其出门,英子想通过窗户逃出,却被苟某阻止。

英子无奈之下,用打火机将毛巾点燃,想一死了之,又被苟某阻止。3月2日下午,苟某再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

湄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也取得了英子的谅解,并属家中唯一劳动力,法院考虑还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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