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钱犯法吗

撕钱犯法吗,第1张

撕钱是犯法的。我国法律有规定,对于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我国的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都属于损害人民币。损坏人民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就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物握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要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此外还有一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如制作、仿制、买卖;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或者妨碍人民币罩老庆流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法律分析:债务真实存在的话欠条是有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恋人之间打的借条只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之上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为本身而言借条就是一种简单的借款合同。所以恋人之间打的借条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一、恋人之间打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恋人之间打的借条是具有效力的,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二、借条是否必须进行手写

      借条不是必须手写,但签字应当手写或按手印。

      1、如果只有签字是借款人所写,其他内容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借条又由出借人持有,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中增加、更改一些内容,很难判断是否是后来增加或更改的。

      2、不管是打印还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如果借款人在签字时写得不清楚或故意做手脚,事后借款人不承认签字为其所写,要通过鉴定来确认签字时,两三个字有时很难成功鉴定为借款人所签。

      3、如果借条不是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书写并签字的,那不排除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的可能,借款人借机不承认借条,后果就很严重了。

三、强迫订立的借条成立吗

      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恋人之间还不存在夫妻关系,所以恋人之间打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借条不一定必须进行手写的,如果是将电子版的借条打印出来之后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的话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借条是不成立的。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它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因欠条原件已不复存在,所以对证据的复制件应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因为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应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毁的欠条是形式不完整的证据,应视为瑕疵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诉讼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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