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女方把男方家的东西砸了,是否触犯法律?

夫妻吵架,女方把男方家的东西砸了,是否触犯法律?,第1张

可以看出来夫妻吵架,女方把男方的东西砸了,这样一件事情只是民事纠纷而已,并不构成触犯法律,如果说该女子损坏的不止是自家的财产,还有别人家的财产,或者是公共财产的话,那么这一类就算是触犯法律了。

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吵架,有一方情绪肯定是非常激动的,可能会造成一些器具的损坏和恶意破坏,我觉得这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我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并不是非常正常的,所以这种行为是我们应该加以制止的,不应该提倡,也不应该将这种事情演愈烈。

如果说夫妻双方吵架,女方一直是情绪非常激动的状态的话,还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另一方肯定也是坐不住的,如果说双方都打起架来的话,那么这样的场面是我们没有办法能及时控制得住的,所以在面对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作为夫妻的双方,应该为对方考虑一下,也为这个家庭考虑一下,不要把脾气展现的这么的坏,也要为自己的财产考虑一下,如果说一言不合,就开始打架斗殴,还破坏了自家的财产的话,那么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非常不值的行为。

如果说自己家里有小孩的话,爸爸妈妈打架也会影响到自己家小孩子的身心发育,对于很多小孩子来说,如果在很小的时候就经历了父母经常吵架的这种事情的话,那么在孩子的成长发育过程中,就会对孩子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甚至会让孩子留下一生的阴影。

所以无论是从自己的财产,还有夫妻感情以及社会影响,还有孩子的身心发育来看的话,只要吵架打架都会影响到这方面各种各样的事情,那么夫妻双方应该在吵架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自己是否是正确的,然后考虑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影响到了很多方面的事情,然后静下来两个人都好好考虑一下,该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

男人没办法理解,只有女人才知道那种体会,如果男人真的爱妻子,可以去帮妻子分担一些家务事带孩子!体谅妻子的心情,安慰妻子,而不是去激怒妻子!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婆是你今生前世的缘分,生活本来就是错综复杂,但是你的一句!一吵架,这就不是你老婆一个人的问题了!

你就砸一件,老婆摔二件你也摔两件,并且捡贵重的砸,如果你老婆是个过日子的女人并且是良家妇女,她会很心痛的,有可能再吵架就不砸东西了。你立即停止吵架,装着很心疼东西的样子,把砸碎的东西收拾起来,装好,放到一个不易被她发现的地方,待上几天,等她非常高兴的时候,再拿出来,放到让她能看见的地方,让她自己扔掉。

以前经常吵架,吵架他就摔东西。后来我也生气,即然你摔东西,我也摔东西,东西都是两个人置办的,干脆比着摔,看谁倒霉。后来他见我也摔东西,于是醒悟了,也改变了摔东西的恶习。当你觉得老婆有负面情绪的时候,要学会安抚她的情绪,尽量顺从她,她心情好了自然就不会找你吵架了。

您要理解宝妈。因为孩子小有的时候孩子闹又要兼顾工作,真的是比较烦躁的。就想摔东西,发泄情绪,这个我是非常理解的,因为我也是一位妈妈。老婆一吵架就砸东西,看来吵架可不是一次两次的事。夫妻之间偶尔吵架,那是可以理解的,要是经常吵架,就得好好反思。

为了更清晰地表达感受,非暴力沟通主张使用具体的语言。“很好”或“很差”这样的词语很难让人明白我们的实际状况。从小生活在惊吓之中的家庭环境!心里会造成没有安全感,长大了即读不好书又没静养感!

应该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母娘该赔偿。依据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民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砸东西是一种发泄行为,且东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至于是否会判决离婚,只凭这种行为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夫妻之间是否还有感情以及能否挽回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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