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让人气愤!
一个大妈,乘车不买票,还振振有词,这已经很过分了。更离谱的是,大妈怒怼整车乘客,耽误了所有人的时间,反而将自己塑造成受害者的角色。绝了!
看完这个视频,也许很多人都恨不得穿越回到视频的那个场景里面,狠狠地教训大妈一顿,抽她一耳光,或者训斥几句。
不过,即便穿越回去,论吵架,我们还真不一定能够吵得赢这个大妈,她是高手。
在这个视频里边,无可否认,讲道理的乘客,就没办法吵得赢这个大妈。
我们再看一下大妈当时是怎么跟整车人唇枪舌战的,这里截取一些对话的片段。
……
后面的对话大致跟这些差不多,虽然乘客们义愤填膺,但无奈大妈战斗力太强,作为看官,我明显感觉到乘客们在这场吵架中吃亏,像是哑巴吃黄连。
为什么这样?
乘客们没意识到,他们试图讲道理,但是大妈悄无声息地将对话的性质转换成了吵架,吵架中最重要的反而是神逻辑,也就是耍无赖,不需要解释。
下面是大妈的神逻辑:
1、我能免费正常坐车。
2、我没有妨碍任何人。
3、乘客没有权力管我。
讲道理和吵架用的是两套完全不一样的言语体系。跟无赖讲道理,只会吃亏。
那怎么破?我的建议是,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针对大妈第一条逻辑,司机也许可以这样讲:车是我的,你上了这个车,我就要收钱。死人可以免费正常坐车,你要不自行了断算了。
针对大妈第二条逻辑,乘客也许可以这样讲:你就像苍蝇一样在我耳边嗡嗡叫,又像大粪一样碍眼,大家把她扛下车吧。
针对大妈第三条逻辑,乘客也许可以这样讲:我们人数比你多,一人一巴掌就能拍死你,为什么不能管你?
用诸如此类的言语,对大妈的杀伤力肯定会比讲道理大得多。
当然,中国一直是礼仪之邦,社会也一直提倡发生冲突时,最好尽量保持理智,文明用语。
但有个很重要的前提,常常被我们忽略,文明不是给野蛮人的,对付野蛮人,应该用更有效的办法。
那问题来了,如果别人执意吵架,你还愿意跟他讲道理吗?
为什么不用他的逻辑,怼死他?
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些大爷大妈。
“有生之年我一定要攒钱去一趟沈阳,亲眼看看劳动公园里那些跳舞的人。”各种短视频平台中,越来越多外省市的网友在评论区赌咒发誓,把沈阳劳动公园写进了自己的遗愿清单。这也难怪。几乎在所有的社交平台,随便刷一刷就经常能蹦出有关沈阳劳动公园的作品。
其中数位舞姿狂放的灵魂舞者也都跻身网红,成为了大伙儿张口就能叫得出名儿的熟面孔。火爆网络的沈阳劳动公园,早已成为了无数人心目中相当魔幻的硬核景点儿;除了漠河舞厅之外,说是东北的另一个舞蹈圣地也不为过。
让外地网友心痒难耐、馋出了哈喇子的公园,就在咱们的家门口,我不去逛一圈岂不是天理难容。于是挑了个周末的上午,我拦了辆出租车直奔目的地。我倒要看看,在沈阳劳动公园里跳舞的,究竟都是些什么人。66岁的沈阳劳动公园承载着无数人的回忆杀“师傅,劳动公园,跳舞的那块儿。”司机师傅抬眼在后视镜里看了我一眼:“跳舞去嗷?”在我解释完只是想去开开眼后,师傅表示像我这样的他拉过好多,接着兴奋地一扯口罩,天花乱坠地侃了起来。在司机师傅的口中,我又重温了一遍劳动公园的历史。
沈阳劳动公园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被卫工南街、勋业三路、肇工南街和南十二路围成了一个梯形。公园建于1956年,面积足有30多万平方米。这附近居民多,又临近工人村,所以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成为了人们消遣娱乐的胜地。
网上很火的两大妈吵架,围观的人很多没人制止,人都因为两大妈的动作被逗笑,真是不像打架,像斗舞一样。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好了,就想出去旅游看看外边的世界。特别是年龄大了退休的人。没有什么事做就会去游山玩水。到旅游景区去走走看,感受大自然的魅力。景区内每天接待着成千上万的游客。有的时候人多了就什么事情都有。有时候难免因为一些小事情发生磕磕碰碰。
最近湖南张家界景区就因为两个大妈吵架而火了起来,本来吵架就是不好的事情,特别是在公共场合,那么为什么两个人吵架旁边的人没有劝架反而是被逗乐呢?还意外的成为了网红,也许这两个大妈也没有想到吵架会是这样的后果。
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其实当时景区里有很多的游客,最开始两个人吵架的时候也有人劝阻,而且景区的环卫工人还劝两个人”别吵了,再吵就成网红了”,没想到,她的这句话却成了事实。两个人到底因为什么吵起来的不知道,但是却吵的很激烈,穿黑色衣服的大妈胖些,气势上也比较有压倒性,用手指着对方还很有节奏感,一直向前去蹦跳着。穿**衣服的大妈也不服输也很有节奏的用手指点回去。这样你来我往的不像是吵架,更像是斗舞很有魔性。
两个大妈的姿势都很有趣,跟平时看到的吵架场面完全是两种状态,看起来更搞笑,所以两个人吵架的时候旁边的人都在围观。却忘了事情的本质,还有许多人拿出来手机拍下了这个场面传到网上,因此两个大妈成了网红。也是一场比较有个性的吵架,被网友疯传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乐趣话题。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二姨。在沈阳劳动公园,有一位跳广场舞的黄发大妈非常有名,有人叫她“二姨”。劳动公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由卫工南街、勋业三路、肇工南街和南十二路围成,以南十二路为底边,整体呈梯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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