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收养女孩40多年,然而老伴去世后,养母和养女因双方婚恋问题屡次发生矛盾,进而产生隔阂,最终养女一气之下十多年不再回来,老太也不甘示弱,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并支付自己相关费用。
据江苏省射阳县法院9月7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收养纠纷案经过调解,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由养女当场支付一笔费用用于养母今后的生活,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虽然此案经由老太提出最终达成了她的要求,但给人的感觉却是无限的落寞和悲凉。
当然,养母赢某虽然已经80高龄,但她毕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自己做出决定,也有可能在她心目中,解除这段收养关系才是她最大的心愿。当然其内心如何想不能臆测,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法院还是对赢某的后路做了铺垫和安排。
赢某因和丈夫徐某婚后始终没有子女,于40多年前在邻村收养了一个被家人遗弃的小女孩,取名徐某丽,并将她作为女儿一样进行抚养。当时一家人彼此和谐,倒也其乐融融。然而随着徐某去世,这个家庭有了微妙的变化。
当时徐某丽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但赢某因为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让徐某丽招一个上门女婿,但遭到徐某丽的反对,随后娘俩大闹了一场,徐某丽坚持了自己的选择,母女二人因此心生嫌隙,逐渐离心离德。
随后赢某见自己孤苦伶仃,有了再嫁的念头,正当一场黄昏恋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徐某丽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养母已经年纪如此之大,还要谈婚论嫁,自己的脸上挂不住,会被人戳脊梁骨。因徐某丽的反对,赢某再次嫁人的梦想落空。此后母女隔阂愈来愈严重,甚至十几年不相往来。
从此这件事成为赢某的心结,最终提出要和徐某丽解除收养关系,彻底和徐某丽断绝来往,并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了解到赢某的真实情况和想法后,并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反复做赢某的工作,并传唤徐某丽前来了解情况,并希望通过调解能让赢某回心转意。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赢某坚决要求解除和徐某丽的收养关系,并当场述说养育徐某丽的不易,当说到一些细节时,现场参与调解的人和徐某丽都不由得潸然泪下。徐某丽表示自己很感谢养母多年来的养育之恩,但同时也尊重养母的意见,并愿意支付养母生活费用。最终,因为赢某的执意,双方经过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
虽然本案结果出人意料,但法律就是法律,因为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赢某执意要解除,必须尊重她本人的意见。承办法官见协商无望,又特地邀请了当地村委会,对赢某的养老问题进行了交代,以保证赢某老有所养。
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一旦解除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再无任何法定关系,养子女所要承担的赡养义务及继承权也相应消失。但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
那么之前养父母提供给养子女的读书、生活等费用相当于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给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的费用是借款,其他的法律上并不主张返还。因此,年龄较大的养父母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时还是应该多加考虑,因为关系一旦解除,想要再次确立的话是相当困难的。
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是可能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解除双方继承关系,如出现虐待被收益人、不尽抚养义务等。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5、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当事人可以与养父母断绝关系。收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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