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时老师曾讲过她亲身经历的一件事,让我印象很深刻,这名大学老师是我们附属医院的护理部副主任,有一次遇到其他部门的老师吵架,于是好心出面劝架,不料却被其中一人恶语中伤,骂她多管闲事,后来她得出结论,有些架不能劝,因为很可能自己也受伤,现实生活中这种事也很常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脾气性格,一个科室的护士们天天在一起工作,难免会磕磕碰碰,吵架也是在所难免,关键是如果遇到科室护士吵架,护士长该不该介入?介入了该怎么化解矛盾,又该如何稳定护士们的情绪呢?
曾经有人说过,抛开结果不说,吵架其实也是一种沟通方式,只是可能会伤害感情达不到效果。话是这么说,但是真正遇到同事吵架,有些时候还需要护士长出面才能解决问问题。
有一次我们科室的两个护士因为使用卫生间的事情吵起来了,当时护士长不在场,有三名同事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同事们竭力劝架,但最终还是动起手来,护士小范抓伤了另外一名护士小崔。护士长第二天知道了消息,于是约两名护士谈话,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两人互相道了歉,又和好如初。那么护士长在沟通时都做了什么呢?
首先,调查事情起因经过,不要妄下结论。
虽然护士长从其他人那里听到了事情的经过,但是真相到底是什么还需要仔细调查。当事人有时候碍于面子不会主动告诉护士长事情的缘由,但是有目击者在场,要了解清楚事情的始末并不是难事,切忌主观下结论,武断的指出谁对谁错,这很可能会把事情变得更糟,让当事人认为护士长不够明辨是非。
其次,分析矛盾点,引导当事人认识事情本质。
这次吵架起因是小崔占着卫生间在洗澡,小范急着上厕所,值班室就一个厕所,小崔不让,小范很生气骂她自私,占着公家的卫生间不出来,两人你一言我一句地吵起来,互不相让,最后小崔开了门,小范一激动抓破了小崔的胳膊。在与护士进行沟通后,护士长发现矛盾点看起来是争厕所,其实是小崔平常工作太不细致,总是犯错,小范又是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人,多次提醒小崔无用,对她的不满越积越多,厕所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知道了缘由,护士长就引导当事人认识到事情发生的本质原因,两名护士也进行了反思。
再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被抓伤的小崔心理上还是接受不了,认为小范不应该动手,小崔准备向上级领导汇报。护士长及时安抚了小崔,告诉她大家同事一场,其实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工作上的小矛盾也是为了工作,本质都是好的,以后还需要继续在一起合作,希望小崔能够接受小范的道歉,毕竟也不是故意的。小崔看到护士长很真诚,认为说的也很有道理,于是就放弃了之前的想法,接受了道歉。
最后,对事不对人,保护隐私。
护士长是整个科室的主心骨,护士长的态度很影响护士们的情绪,不管偏袒谁大家都能看出来,从而影响护士长的公正形象。遇到护士产生矛盾时,护士长应该就事论事,即使犯错的护士也不要进行全盘否定,客观公正地指出这件事情到底错在哪儿,对事不对人,以后工作中仍然平等对待。另外不可大肆宣扬,毕竟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太光彩的,谁都不可能想被别人在后面指指点点,因此保护当事人也很重要。
和谐的同事关系是能够安心工作的前提,谁都不愿意跟其他人起冲突,遇到工作中的问题护士应该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来对待,不要上升为个人矛盾,尽量避免与他人起争执,毕竟吵架导致的结果往往不容乐观。
护士长遇到护士起争执,应该及时帮助化解矛盾,从而让护士们没有心结,能够开开心心的工作。
之前在某论坛看到过的一个医院麻醉师爆料护士的帖子,大致内容是说由于某位护士在工作中不通情理、不讲情面,最终导致麻醉师与护士双方发生冲突的事例。在这里笔者暂且把这件事简单的概括为——医生与护士的矛盾。
为什么说医生和护士之间有矛盾呢?医生和护士之间不是应该和电视里放的那样关系很好的吗?然而事实并不像想象中那样。
几个月前,2床的住院病人要使用头孢类药物输液。使用前按规定要给患者进行皮试,值班医生麻利的开好了皮试医嘱、领药医嘱和静脉输液医嘱,正当护士要去执行时,那位医生却跟护士说道“皮试不用做了,你直接写皮试阴性就输液吧,2床以前用过头孢。”
护士却认为,患者即使以前用过头孢,皮试也应该做!毕竟药物的批次也不相同,况且既然医生开了皮试的医嘱,当然也要正常执行。
随即护士严厉拒绝了医生的说法,并且语气不善的批评医生专业知识不过关、因为怕担责任就将问题都推卸到了护士的身上。两人也因此发生了争执。事后那位医生还很不高兴的向科室主任以及护士长诉说了这位护士的不是。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这位护士的出发点是正确的,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遇到医生提出的风险要求,敢于对不合理要求说“不”。只是在最后在拒绝的过程中,护士如果可以再注意一下诉说方式,清楚地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而不仅是严厉斥责,相信就会避免此次矛盾。
笔者认为:医疗过程是医、护间不断交流信息的过程,是各类信息传递和反馈不断循环的过程。在信息交流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良好的医、护关系是保证医疗过程完整性的基本条件。
在为患者解除病痛时,医生和护士在医疗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关系,以适应治疗过程中的多样性,
由于医、护各自业务水平和医德修养水平的不同,在工作中都可能出现“角色偏差”,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说“医生是对的”或“护士是对的”。并列平等的医、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使医生和护士不出现或少出现角色偏差,即使出现也能及时纠正才是正确处理医护关系的方法。
护士在工作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和病人发生纠纷并吵架的。如果和病人吵架,很有可能会引发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产生严重的意外事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护士进行吵架的。如果发生了吵架,会根据造成的相应的后果,给予警告,记过,经济处罚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法律分析:1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首先应认真听取患方的意见,要稳定对方情绪,积极与医院处理此事的专业人员联系。对其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尽量满足;对其提出的不能马上答复的问题应明确告知解决的方式和时间。2在接到患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方面的申诉后,医疗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应马上进行调查,对那些自己不能判断的医疗技术问题应尽快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初步鉴定。如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应对患方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期得到患方的谅解;如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则可组织调解,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患方的相关损失。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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