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年没结婚证怎么离婚

结婚二十年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第1张

法律分析: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你的老婆坚决要离婚,那么可能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问题。然而,如果你想挽回这段婚姻,你可以试试以下方法:一,与老婆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听听她离婚的原因和想法,并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二,你可以制定一个个人计划,寻找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尝试改变和进步,以让自己更符合她的期望;三,多关注、支持和鼓励她,展现关怀和爱意,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无论如何,婚姻是一种双方面的关系,需要通过彼此的努力、理解和支持来维持。

结婚20年的妻子要离婚,男方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否想离婚,对于不想的,女方可能起诉离婚,此时男方需要应诉。如果男方也有离婚的想法,则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等相关事宜,对于无法协商的情形,依旧可以起诉。

一、结婚20年的妻子要离婚怎么办

      1、结婚20年的妻子要离婚,如果男方不想离婚,可以拒绝。当然,一旦女方起诉离婚,则男方需要应诉,否则法院有可能会缺席判决。

      2、对于男方也想离婚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首次提出离婚登记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若是离婚,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诊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不管结婚多少年,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若是对方也愿意离婚,则可以协商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的相关事宜。根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离婚,若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没有离婚意愿的,只能是采取向有离婚案件管辖权法院提交诉状方式离婚。

答:

(一)房子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

(二)汽车

婚后无论你们双方谁出钱购买汽车,在法律上都属于你们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以该汽车属于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你们双方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

(三)存款

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

(一)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

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二)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三)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四)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五)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二十年,离婚财产的分配需要根据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就财产的分配双方可以协商,可以选择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也可以选择财产归一方,该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达真实即可;

2、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依法予以分割;

3、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无法实际分割的共有物,可以选择将所有权归一方,该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如果一方有婚内过错那么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向无过错方倾斜;

5、有离婚的想法后,注意收集对方名下财产信息证据,以防止对方在之后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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