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可以结婚。
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基本上,禁止结婚考虑道德伦理,先考虑血统,再考虑直系血亲的婚姻。禁止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只是从其直系血亲的婚姻上考虑的,其血统并不在违背伦理道德之列。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主观:一、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吗1、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拟制血亲,也就是这里提到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关系就是典型的拟制血亲。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近亲遗传疾病,而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双方无需考虑近亲遗传病,即不会受结婚登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2、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结婚时血亲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显然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结婚登记部门办理,由结婚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避免造成了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需要依据其法律拟制后的血亲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而定,如果属于这个范围的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一般不能够结婚,除非其拟制的血亲关系解除。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我国对于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立法原意方面考察,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宜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中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种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法律主观:
关于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可以理解。旁系血亲是指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雀燃也就是说,堂兄妹(堂姐弟)和表兄妹(表姐弟)都禁止耐悄婚配!婚姻登记时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最后有这样的条款:本人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________监誓人: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因此在中国,不允许表兄妹或者堂兄妹结婚,属于近亲范围,就算登记结婚,也是无效婚姻。
法律客观:近亲结婚所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下一代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机会。其实,世界各国都对近亲结婚作了不同限度的禁止,那么我国关于近亲结婚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哪些近亲禁止结婚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真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三、拟制血亲间可否缔结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间也不应结婚。另外,从养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利益来看,禁止拟制血亲之间通婚,也可以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逼婚,损害下一代的利益。四、近亲结婚的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提前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五、已与近亲结婚,怎么办?即使已经成婚的,在考虑怀孕之前应该进行遗传咨询。出生后的孩子应加强随访,定期检查。如果第一个孩子生后患遗传性疾病,是不是生第二胎应去医院进行遗传咨询。如果抱着侥幸的心理,冒风险再生一个,至少可以说再生一个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远远比一般人群要高。曾遇到一对表兄妹结婚的夫妇,连生三胎均为头小畸昌岁渣形,终日卧床不起,成为家庭的负担。近亲结婚易将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我们应避免近亲结婚,有效地控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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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的情况还包括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胁迫结婚的;男或者女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两种。
法律客观: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δ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δ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禁止一定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û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û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Χ。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û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û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9月8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拟制血亲之间因一位亲人病故引发的房产继承、分割官司,宣判了二审判决:一、维持(2007)靖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2007)靖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给付李胜忠、黄雅菊房屋折价人民币26940995元;驳回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胜忠养父李振于1972年与农秀颖登记结婚,于1974年将年幼的李胜忠接来收养。之后,李振与农秀颖先分别于1975年2月4日、1976年10月24日、1979年1月13日生育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1990年间,李振与农秀颖为李胜忠与黄雅菊操办了婚事。
1991年6月17日,李振以价格为687720元购买李高飞位于靖西县城农贸市场的面积为9530平方米宅基地一块,是讼争的位于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983号房前进房的宅基地。讼争房于1994年起建,据李振笔记记载,其共投资17914元(其中,购买讼争房后地皮,价格3200元,李振出资2200元,李胜忠出资1000元,农秀颖出资165717元)。1996年6月24日,该讼争房办理房产登记,共有人为李振、农秀颖、李胜忠、黄雅菊。2000年,续建讼争房。2000年4月4日,该房变更登记,共有人也是李振、农秀颖、李胜忠、黄雅菊。2000年4月20日,李振向农行贷款2万元用于建讼争房。2001年4月28日,李振向新靖营业所30000元,也用于建讼争房。
2001年11月21日,李振因病去世。李振病故后,李胜忠、黄雅菊替其偿还贷款余额4868877元。2002年6月27日,李胜忠、黄雅菊、农秀颖将房产共有人变更登记为李胜忠、黄雅菊、农秀颖,后将该房抵押贷款8万元。2007年10月29日,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享有父亲李振遗产份额,并请求分割该房产。
2007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以等待行政侵权案件审结为由,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8年11月4日,一审法院依法恢复本案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同意以暗标方式对讼争房竞价,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以45万元取得该房所有权,并按李胜忠、黄雅菊所得份额予以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983号房屋归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所有;二、由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给付李胜忠、黄雅菊房屋折价人民币31200993元。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李振养育李胜忠与收养的基本要件不符,李胜忠与李振、农秀颖不构成收养关系。二、李胜忠、黄雅菊偿还的贷款4868877元,应视为共同财产的投资,不应当全部扣出。另外,李胜忠用房屋抵押贷款的8万元,其用作炒地皮,与本案无关,不应从房价中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李振于1974年把李胜忠接来与家人共同生活,且李振在干部履历表上填写李胜忠为长子。同时,农秀颖在2002年6月28日申请贷款表上也是填上其与李胜忠是母子关系。可见,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李胜忠与李振、农秀颖就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应认定李胜忠系李振、农秀颖养子的身份。
李振生前建讼争房所借的贷款5万元而尚未还清的4868877元,李胜忠、黄雅菊已代为偿还,应从房价中扣除。李胜忠、黄雅菊2002年用讼争房抵押所借的8万元贷款,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于偿还建讼争房的借款,故李燕青、李燕丽、李燕娟、农秀颖提出该款不应当从讼争房的价款中扣除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
在赵宝刚,宋丹丹主演的《家的n次方》中主人公楚牧和薛之荔的父母都属于三婚,因此表面看来两人间属于拟制血亲范畴内,最终两人迫于舆论压力没有结婚,具体案例参考电视剧。
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则以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为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还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有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需要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经济活动时,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的同意。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③父母与子女之间,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因虐待、遗弃情节恶劣而构成犯罪的,须按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④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父母离婚时,应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
如上,我们看出,确实剧中文姨提到法律和道德伦理关系的情况时,对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定义一直是以普世基准的伦理道德标准为基准的(普世道德是指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完全自发的基本道德标准,普世道德通常表现为模糊的社会意识,在具体社会事件上进行自我挣扎和随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并完善着),但是,请注意,法律不是道德。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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