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领养亲妹妹的小孩怎么上户口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相关知识阅读:收养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如果你父母是经过法律程序 正规收养的话是不可以的 但你可以让你父母到有关部门去办终止对你妹妹的收养关系 那样就可以了 如果不是就可以啊 在很久以前不是也有好多的童养媳吗 不过现在就不一样了 会有社会的舆论 还有旁人异样的眼光 但是只要相爱的话 那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不管怎样希望你们幸福
一,你父母与捡来的妹妹是不是收养关系,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在,那不能结婚。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也是拟制血亲,在户口本上已经登记了身份信息,就算养女养子也是家庭关系,在婚姻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
二、如果非要结婚可以请求你父母与你妹妹解除养女关系,证明两人不是兄妹关系,才可以办理结婚证。
不合法,因为妹妹已经被收养了许多年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拟血亲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养父母与被养子女的关系,那么哥哥和妹妹就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兄妹,这样在法律上是构成非法婚姻的要件的。一般人都认为只要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的观点是在道德层面上成立的。我认为只要妹妹和养父母脱离抚养的关系,那么就可以和哥哥结婚了,但是要得到妹妹的同意。你可以认为是走形式,但毕竟牵涉的是法律,要严肃对待。
我们再从感情层面上讲,既然是抱回来的,那么她应该是把哥哥当成家人看待(当然产生男女感情也是有的),她要是不愿意嫁给哥哥,那别人是不能强求的,要是用感情来逼迫她,那就牵涉到干涉他人婚姻了,是可以通过司法部门解决的。
法律主观:
养父和养女结婚的行为犯法。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禁止亲属之间结婚,亲属之间结婚的婚姻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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