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使用假结婚证卖自己的房子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以虚假的事实为依据,变更、撤销或者转让他人的物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使用假结婚证卖自己的房子是违法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该遵守法律,不得使用虚假的事实为依据,变更、撤销或者转让他人的物权。其次,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最后,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免受到损失。总之,使用假结婚证卖自己的房子是违法的,应当遵守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个人小贴士:在出售房屋时,应当谨慎行事,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离婚复婚“连环计”频现
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不同,“假婚姻”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出现,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的手段。
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他告诉记者,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之前帮燕郊本地的客户做过‘假离婚’购房,没出过问题。购房前会签一个财产协议,写清楚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你所有。”购房合约签完,三个月后就可以离婚,整个流程五个月左右可以走完。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结婚数保持平稳,均在17万对左右。然而,在结婚人数大体平稳的情况下,离婚人数却逐年递增,2016年达到97600对,比2014年上涨73%。同时,2016年北京复婚数为22607对,比2014年上涨131%。
受访法律人士分析,在实际案例中,许多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选择“假离婚”的当事人,在完成相关房产手续后随即复婚,结合部分地区离婚率和复婚率同步大幅上升的数据,可以看出“假离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躲债骗补各有所图
受访人士分析,“假婚姻”现象分为“假离婚”和“假结婚”,当事人的办理目的集中在牟取利益和躲避债务上。
钻政策空子,通过“假离婚”获取优惠早已不鲜见。房地产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获得首付和利率优惠,成为一些家庭的选择。
一位房地产中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2016年10月之前的政策,同样是300万元贷款,首套住房最低为85折利率,二套住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在30年等额本息还清的情况下,前者支付的利息约为226万元,后者约为306万元,多出80万元。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度北京职工年均工资为85038元,也就是说,一次“假离婚”,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今年3月,央行出台规定,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一些房地产中介表示,这大大提升了“假离婚”购房的成本,政策出台后为购房优惠而“假离婚”的人大幅减少。
还有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通过“假结婚”过户车牌。近年来,随着北京对购置车辆进行数量限制,摇号购车愈发困难。由此,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的黑市开始出现。
记者在网上搜索“北京地区的车牌交易群”,加入了其中20多个群。群里号称用“北京车牌摇号第二途径”的方法,基本上都是通过“假结婚”再“假离婚”办理过户。群里经常发布相关的新消息,有些群还会在节假日期间推送“优惠价办理”的广告。
一位中介人士自称:“前几天在我手上就办了三个,结婚登记处也不会为难我们”,并给记者传了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
记者了解到,当前还存在通过“假离婚”获取更多补偿,躲避债务,甚至进行恶性诈骗的现象。
在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等方面,对于没有房产的一方有明显的优惠政策,造成一些地方“假离婚”高发。为多得拆迁补偿,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夫妻“集体离婚”。根据相关规定,一户村民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一些农村地区也出现为多占宅基地而“假离婚”。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不少欠债家庭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对于“假离婚”躲避债务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据受访者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贫困地区彩礼高、结婚难、光棍多的特点,采取“假结婚”等方式骗取彩礼。其犯罪团伙化、分工细分化和作案跨省化等特点日趋明显,是典型的“穷人骗穷人,穷人更加穷”的恶性案件。
弄假成真致纠纷激增
部分受访法官和律师反映,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但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也就是说“假婚姻”存在真风险。
北京的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提出购房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了“假离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居。然而,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未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主张。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表示,类似案件在各地均有不少,近年来“假离婚”后变成“真离婚”的纠纷和诉讼有增多的趋势。
除了民事纠纷增多,“假婚姻”还造成了多方面社会危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分析称,“假婚姻”的危害至少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假婚姻”淡薄了婚姻家庭观念,破坏了社会价值体系。由于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不稳定事实上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假婚姻”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一些“假离婚”当事人逃避债务,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加了公共成本,例如,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等于提高了拆迁安置成本;在农村多占宅基地,侵害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假婚姻”有明显的时代性,与一定时期的政策变化相关。乔新生认为,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夫妻俩手拉着手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应当把“假婚姻”问题当作完善相关制度的线索,政府应当从善如流尽快弥补政策中出现的漏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国家要尽快出台政策,遏制这种不正之风!
我觉的该女子的做法有点不妥当。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夫妻之间才能够过户车牌号,即使是父子也可以。而湖北襄阳的一名女子为了得到999车牌号,选择了和自己的公公假结婚,但是在车管所的时候工作人员看出这个结婚证是假的,结婚证也像是假的一样。最后该女子只能作罢并道歉离开。
首先,好的车牌号只是给自己心理上的一种安慰。有的人对一些数字非常的喜欢,比如六、八、九这几个数,基本上没有人不喜欢的,大家都觉得这样的数字非常的吉利,会是一个很好的兆头,如果自己的车牌号能有这样的数字那肯定非常的好。但是其实我们还是得说,数字只是给我们心理上带来一种好运的感受,这个数字其实也不能够改变什么,古人创造出这些数字来,也只是拿它们当做是一个数字,并没有什么更深的含义。如果我们愿意理解的话,其实每一个数字都是好数字,就比如我们说的四,换一种理解方式在音乐里它叫发,那也是一个很好的含义。
其次,为了一个车牌号假结婚有点不合乎情理。
车牌号其实并不是个人所有,它只是一种使用凭证,如果所有者不使用了,就会被回收再重新发放下去。这也是一个公平的方式。而不是想着现在这个车牌号在自己的家里,自己就应该想办法让这个车牌号一直流传下去,车牌号不适个人所有,不能够当做一个传家宝一样的,想着法子让它传了一代又一代。一个儿媳妇和公公结婚,这怎么着看着都会很尴尬,家里关系这不就是乱套了么。
为了一个车牌号真是没必要,不管是什么车牌号,大家不都是用的好好的,也没有见说因为觉得车牌号不好就不开车了。毕竟,现在摇号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受法律保护就不是假结婚
一、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1 关键假结婚的一些问题 有专业人事能帮帮我吗 分全送了
说句实话,假结婚在人生道义的逻辑学上来说是不科学的,也是极其不具备文明道德规范的。
但是由于当今社会现实,而且你是为了一个办准生证未出生的孩子,这倒是情有可原。因此给你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假结婚大条件你申明得很清楚,就是需要进行律师协议,请在协议中写明结婚后多久时间之内(最好是短时间)即是孩子出生以后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这是你必须要办理的法律程序以及协议说明,这样她不会造成给你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家产分均化)。 其次;拟定协议必须是由你担任去律师事务所找资深律师道明情况后单独进行的,不要结伴而行,然后草本于她看,所有有利条件律师会帮你制定。
如果两人去,就会出现协议纠纷不明的情况。一旦签字,立即生效,富有法律责任,这样对你才百密而无一疏。
具体内容我已经给你透露了,其重点在于离婚时间申明,并注明离婚后各自生活,不再有任何牵连瓜葛及财产问题。其它的律师会一一向你说明。
最后;这样的事情如果通过法律途径,那么就不会出现骗子问题,有如此成人之美之事,可速办速决。 祝成功而翘首以盼。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的限制,很多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都萌生了购房的想法,城市承载力有限,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针对户籍限制的限购措施,畸形的发展催生了 假结婚买房 的现象。
一、假结婚买房到底靠不靠谱
1、在户籍限购措施实施前,异地购房只需要提供社保或者个人纳税证明,政策出台之后,“假结婚”买房开始兴起。部分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会提供具有本地户籍的单身单女“资源”,外地单身的购房者与他们结婚后即可买房。
2、等到房屋过户成功,房产证一到手,双方就协议离婚,房产全部归外地户籍后放着。在此过程中,本地户籍的单身男、女将获得数万元费用。这种报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国家的相关限购政策是非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过户过不了反而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陷入法律纠纷中。
二、假婚姻下的购房风险有什么
1、伪造证件属违法行为
伪造结婚证 假结婚买房 ,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
2、房产分割风险
房子属于“假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婚后财产就涉及到房产的分割。假结婚买房,双方都会签署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该协议约定不规范也容易造成无效,有些人约定如果双方离婚的,房屋归某某方,如果终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的,这个约定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
3、法院判决的风险
两人领了结婚证,从法律上来看,就是真的结婚,但是万一发生纠纷,涉及到房产的分配,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就只能是按照双方真结婚来处理。
4、结婚容易离婚难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就问题,但是如果届时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离婚,而必须要诉讼离婚的话,就比较麻烦了。
5、为假结婚而假离婚,风险更大
有些是夫妻两人没有买房资格,因此假离婚,再由夫妻中的一方与具有买房资格的人假结婚。这假离婚和假结婚风险都很大,假离婚可能弄假成真,复婚后,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假结婚,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弄不好,还会影响夫妻感情。
结语:以上就是关于“ 假结婚买房 到底靠不靠谱 假婚姻下的购房风险有什么”的全部介绍,另外,假结婚后还得离婚,个人就属于离异状态。一个从未结婚的人,因为假结婚而离异,总归是不太好的。总而言之,假结婚有风险,个人要谨慎。
上海假结婚买房的风险,上海假结婚买房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说一旦办不好的话,很容易出现其他的经济纠纷,所以说在上海买房不要用假的方式,如果用假结婚的方式,如果那房子还完了之后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利的
上海假结婚买房可行吗,上海假结婚买房有什么风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这样相信在大家以后想要购买房屋的时候就会有所选择了,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一下详细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吧。
上海假 结婚买房 可行吗,上海假结婚买房有什么风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这样相信在大家以后想要购买 房屋 的时候就会有所选择了,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一下详细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吧。
上海假结婚买房可行吗?
1、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由于假结婚买房虽然说存在很多隐患,假结婚买房是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这只是其次,有相关法律证明假结婚买房是属于使用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假结婚买房买房是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 购房 之前被发现假结婚买房买房的话,会被取消购房的资格,已经购房尚未登记的不予办理 房产 登记。
上海假结婚买房有什么风险?
1、为购房而假结婚,那么购房行为必然发生在结婚后,那么如果要离婚,该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难题,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约定,那么这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是结婚面临的风险。
2、假结婚买房一旦发生纠纷,真的要结婚还是为了购房假意结婚人民法院在处理时肯定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问题是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有时很难去判断,不能说凡是结婚后马上买房的就是假结婚,如果判断不清楚,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就只能是按照双方真结婚来处理。
以上这些就是我为大家了解到的关于上海假结婚买房买房可行吗?上海假结婚买房有什么风险?相信通过本文让大家对这方面会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您日后真正想要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可以有所选择了,个人觉得还是正常的购买房屋比较好一些,这样也可以避免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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