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享有的优惠政策:
1、华侨子女参加高考可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
2、减免华侨办厂的场地使用费、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3、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4、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园)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入园。如有需要,市侨办可以出具《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书》
扩展资料: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华侨权益
第六条华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条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中国人在泰国领结婚证要在中国驻泰国使馆、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泰国申办领事结婚登记须递交的材料及履行的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护照和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3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再婚,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丧偶,应提交相关证明;
4、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双方当事人宣读各自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经中国领事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书。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在外国依照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当事人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使馆、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
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结婚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因此,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人民网--中国领事可办哪些婚姻状况公证(领事服务)
中国·四川·米易民政局--中国公民在国外领证回国是否要重新领取结婚证?
国外结婚,只要不违背国内关于婚姻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国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相关政策依据: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中规定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的规定,两个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四、 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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