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妻子有什么待遇

军官妻子有什么待遇,第1张

军官的妻子作为军人家属,所享受到的待遇涉及到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等。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此外,军官的妻子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士官家属享受的待遇: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士官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士官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负伤费、残疾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法律分析:军人结婚后包括福利费,福利费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生活照顾性的费用,为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待,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属报考军队文职的时候还有加分的待遇,如果军人一方在部队表现突出,满足一定的条件,子女还可以享受到高考加分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022现役军人家属待遇如下:

1、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2、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3、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现役是兵役的一种。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各级士官和义务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六条,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福利费等。

和军人结婚后,包括福利费。福利费是指除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贴和补贴外,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的生活护理费用。

结婚后对于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惠待遇,是军人物质和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家属在申请军事文职时也有额外的待遇。如果军人一方在军队表现突出,满足一定条件,孩子也可以享受高考加分的待遇。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5、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主观: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 结婚 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 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 身份证 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进行 婚姻登记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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