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律师楼办理结婚证,和香港婚姻注册处办理。

关于香港律师楼办理结婚证,和香港婚姻注册处办理。,第1张

1、香港律师楼办理结婚证,实质上是律师对结婚的见证;而香港婚姻注册处办理是属于在官方合法的机构登记结婚。香港的结婚证只有一张,而且没有照片的。

2、是的,国内、香港均不承认在律师楼领的结婚证;

3、你可以在香港的律师楼办理未婚公证后,寄回你要办结婚证的民政局,而后2人亲自去登记就可以了。

还是我回答的那些。

提前联络好相熟律师,跟他说明想要结婚的日期,让他查询下当日是否有空余名额。 然后结婚就好了。

费用大约是1000多,不到2000元。(各个律师行收费不同,记不太清楚了)

婚前协议是你们两人的事情,与注册无关。

但需要律师办理才有公信力。

结婚,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所以大家在结婚的时候都会很谨慎。而有一些人并不是在普通的地区,有些人在港澳台等地区生活。那么如果是在香港结婚,法定的领结婚证的年龄是多久呢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香港领结婚证的法定年龄

      1、香港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在香港登记结婚,不管男女年龄应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需要得到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但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规定。

      2、香港法定结婚年龄主要规定有:任何16岁以下男女不得结婚,16岁以上21岁以下者结婚,必须征得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年满21岁的男女,才可以自主结婚权利。

二、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在递交通知书时,您们须出示您们的有效的旅行证件。您们不用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提供下列的个人资料,供婚姻登记处职员准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全名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

      注意事项

      当成功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请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先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这可节省在赴约当日在柜位办理递交通知书手续的时间。

      如您选择经网上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您最迟须在所预约的日期前1天经网上递交所需资料。

      您所递交的婚姻登记所需资料,部分将用于拟备拟结婚通知书及结婚证书,您应确保您所递交的资料正确无误。如递交的资料有误,您可于赴约当日,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更正有关资料。

      请留意,婚姻登记官只可更正已交予结婚双方的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当婚礼完成后,任何于结婚证书上的事实错误或实质错误将无法更改。该条例亦无赋予婚姻登记官重发结婚证书的权力。

三、在香港结婚婚礼的安排

      (一)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结婚当日,您们须在与婚姻登记官约定时间15分钟前到达。

      您们须带备有效旅行证件,并携同两位年满18岁的成年人出席担任婚礼见证人及在结婚证书上签署。

      您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中,您俩可交换婚戒。

      (二)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

      如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婚礼将由合资格神职人员主持,并按该教会、宗派或团体奉行的婚礼仪式或惯例进行。

      婚礼不可在未获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情况下举行。

      (三)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只有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和公证人才可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

      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可在任何时间,在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礼拜场所以外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举行。您们应在预定结婚日前尽早通知您选定的婚姻监礼人您们的结婚计划。

      在聘用婚姻监礼人前,应向婚姻监礼人索取《拟结婚人士须知》资料单张及《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并留意有关内容。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香港是允许境外的人士在当地登记结婚的,由于香港和大陆实行的是一国两制,在香港获取的结婚证明,大陆是承认的,但是不能直接在大陆使用,直接使用是无法辨识香港结婚证的真伪的。因而要求办理好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后,才被认可。

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办理程序:

地点:香港当地

公证时间:一周

公证文件:香港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护照首页扫描件 ,公证申请表一份

流程: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结婚证进行公证,其次送往香港法院加盖转递章。

 香港人跟台湾人结婚登记怎麼办理

在两岸通婚中,台湾同胞在大陆与大陆同胞结婚,他(她)们倍感头疼的问题,就是关于结婚手续和计划生育问题。为此,记者特走访了民政部和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说,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到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日渐增多。若台湾同胞在大陆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政府有关部门已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办理结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对已在大陆定居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分别规定了受理机关和所需证件。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台湾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外国半年以上来中国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大陆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临时来大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后,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对于这类申请,更须慎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槿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省亲、旅游、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大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外国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关于已在外国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取得外国籍的,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该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二、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给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三、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 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大陆和台湾实行的是不同的婚姻管理制度。大陆实行的登记制,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而台湾地区主要实行的是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婚姻即有效成立。婚后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去报备,也并不对其婚姻本身造成影响。台湾地区居民到大陆结婚,需出具无配偶证明,而这个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而开出的。这种证明可以同时出具几份,也可以多次出具,并不注明将与之结婚的大陆配偶的姓名,于是便出现了漏洞。有过这样一个趣谈,结婚一年多的台湾丈夫对大陆妻子开玩笑:“如果我和你结婚后,再去台湾结婚;或者在和你结婚前,我已经在台湾结过婚,你也不知道。如果我没有把我的真实婚姻情况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你是无从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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