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想要结婚的话也是很简单的,找到和你比较合适的人就是可以结婚的,还有就是能够想要结婚的话,肯定是让自己变得特别优秀,让自己的朋友圈扩大,这样是能找到比较三观一致的人,就会有人和你结婚的残疾人,也不要自暴自弃,最好的方法是能够让自己能够有一技之长。让自己有解决经济能力的问题的话,周围的人都会喜欢你,而且只是一个有目标的一个人,小小才结婚的话就可以找到三观一致的女生,不会因为在乎你的残疾儿和你在一起的。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中国人讲究的是门当户对,这是有极其深远的理由的,幸福的婚姻前提是两个人平等,不光要经济条件平等,价值观平等,最好健康状况也要平等,这样就不存在一方弱势,一方强势,日积月累,小问题会积攒成大矛盾,假如自己的家庭很一般,另一半的家庭很富有,就算夫妻两人不在乎,那双方父母呢,必然存在一方觉得不如对方的压力自卑,一方觉得不如自己的瞧不上和怠慢,久而久之矛盾不断,也会影响夫妻感情。
另外就是夫妻本身,没有共同语言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如果两个人喜欢谈论的话题永远不在一个频道上,久而久之多少感情都会消磨殆尽的,所以说到物质,学历,阅历,见识,总是觉得很敏感,但其实这些并不是要把人分个高低,而是把能谈到一起可以融洽相处的人更好地选择而已。
一个残疾的人如果和一个正常的人结果,就算这个正常的人不介意,残疾的那个人心里也会有自卑的情绪产生,总会有一些顾虑,再加上亲朋好友的评论,总归不是好事,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找个身体相同的人结婚,互相平等,有共同语言,日子也能过的长久,或许有那种跨越一切的真爱,但我只在电视上看到过。
那对领结婚证遭拒的残疾人,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表达是否自愿结婚的能力,要知道,这对残疾人男的是三级精神残疾,女子是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哪怕他们生活能够自理,但是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更不要说如果两人结合,他们生下来的子女也很大可能出现残疾,还无法形成健全的人格……与其这样,还不如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拒绝他们领证。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智力残障者大概率不能正常结婚生子。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其实很多智力上有残疾的人,在婚姻关系方面,是不存在自主意愿的。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喜欢是什么,恋爱是什么,婚姻是什么。电视剧中出现的“给傻子找个媳妇”这种事情,在现实中是过不了“结婚证”这一关的。
就好像陕西的那对残疾人,不过是家人安排搭伙过日子的。也因为如此,当网友知道真相之后也纷纷叫好,称赞婚姻登记处干得漂亮。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中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一般指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精神病这三类。残疾人之中,如果仅仅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残疾,不会遗传的,一般是可以正常结婚生育的。而有一些是先天性的,能够遗传给子女的,这一类就可能会被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打回,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了。
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常见的有视网膜母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等,如果他们进行了婚育,生下来的孩子有很大的概率也遗传到父母的疾病,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说,他们的孩子本来不应该出生在这个世界上。而且这类人由于本身疾病的关系,往往也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更不要说照顾好孩子了。
不影响正常生活,能够清晰表达意愿,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一样可以依法登记结婚生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不能正常结婚生子。很多在福利院出来的残疾人群,在他们成年之后,一样过着正常人的生活,谈恋爱、结婚、生子,并把孩子抚养长大。
法律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针对残疾人进行限制,要求残疾人就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所以,只要是符合婚姻登记相关规定的,就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正常结婚生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智障属于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条例如下: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
父母残疾是否会对子女的婚姻造成影响,我觉得跟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和父母本身的心态有关系。更重要的是,还得看子女自身的能力与本事了。
一般来说,父母残疾对女儿的影响会较小一些,但是对于家中的男孩负面影响就会比较大。
我家隔壁就有一对夫妇,他们老两口子都是残疾人,育有两儿一女。男的腿脚不好,女的小的时候因为患小儿麻痹,现在走路也不正常,说话也不清楚。但是老两口思维都是很正常的两个人,生的孩子也都是正常的无疾病的。三个孩子,女儿出嫁了,嫁的也不远,但是极少回家,每次回家也就是看看就走,很少长时间的逗留。两个儿子,都到了已婚年龄,但是都单身者。
他们家的两个男孩子,即使是谈朋友了,也总是藏着掖着的,感觉见不得光似得。而且从来也没见他们将女朋友往家里带回去过,一个儿子经常回家,还有一个儿子基本上工作后就很少回去了。
这些都很他们家的教育方式有关系,当初他们的女儿学习好,喜欢读书,但是老两口觉得女孩子读书没什么用,早晚要嫁人的,就想让两个儿子上学。两个儿子又都不争气,学习又不好,还老在学校闹事,都早早的就休学了。
他们的女儿对父母多少是有些恨意的,到了结婚的年龄,随便找个男人结婚生子了。婚后就很少回家,生完孩子只能去当地的工厂做衣服。而且孩子也是很少带回去的,因为她老公不让,怕孩子学外公走路,学外婆说话口齿不清的。
而他们的儿子,由于读书少,能干的活也很少。即使是打工,也经常的干不长,总是换工作,没有一份固定职业。谈恋爱了,因为家里父母的原因,也总是很自卑。如今两个儿子岁数也大了,老两口问起他们谈恋爱的事他们就脾气急躁,不愿意多谈。对父母也是含有恨意的。
而我认识的还有一家,父亲常年坐轮椅,母亲腿脚不便的,育有一儿一女。虽然两口子都没什么文化,但是深知读书的重要性。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供上名牌大学,现在一双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以前他们两口子还经常摆摊买东西,现在老两口都在家带孩子,儿子女儿的孩子都给他们带,而且也还十分的放心。
他们的两个孩子,逢年过节的都回家探望他们。有的时候他们去城里子女家里住,有的时候一住就是一两个月,在哪都挺融洽。因为他们家的两个孩子都是品牌大学毕业的,都很争气,工作也好。都是靠自己的能力在城里买房买车了,他们两口子根本就不用操心。
父母残疾对子女的婚姻的确会有影响,但是如果子女自己不争气,那影响就更大了。我觉得这些都跟从小对孩子们的教育方式,以及孩子们受教育程度都是有关系的。学历越是低的,成年之后生活的不如意都会怪罪到父母的头上。学历高的,懂得用自己的双手改变命运,懂得感恩父母。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