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在哪都可以办理吗?

结婚证在哪都可以办理吗?,第1张

法律主观:

结婚证不是在哪里都可以办理。如果男女双方要办理结婚证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 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 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在长葛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其中还可以参考具体情形。

一首选情形

◆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在长葛市,在本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如果乡镇机关设有婚姻登记处,也可以就近到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参考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长葛市,另一方不在,这种情况,可以在两人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的基本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

(3)当事人各自的2寸近期个人免冠照各两张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离婚手续管辖地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老家开封杞县的结婚几年了

补办结婚证与普通的结婚登记是一样的。需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需要带上规定的证件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我们在长葛办的结婚证,能在开封杞县办离婚证吗

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如果双方想在杞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双方或者有一方的户口必须在杞县,否则么有办法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补办,需要本人带上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照片,其中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到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办理的,资料齐全可以即时补办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一、结婚证在哪领

1、结婚证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法律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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