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可以休产假吗

没有结婚证可以休产假吗,第1张

法律分析:结婚没领证生孩子是可以请产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前要向公司请产假的话,需要以下证件:

1、判定是否能符合生育资格:生育证、准生证或者结婚证,其中生育证和准生证就是当地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的备案资料。

2、判定假期时间:所有围绕生育前后的医学证明,包括产检、生育、出生证、终止妊娠和医生休息建议书等。

3、其他可能要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等、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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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产检假是国家给怀孕女职工提供产检的一个休假福利,因为怀孕的人必须要定期的去产检,做好了产检工作才知道胎儿健不健康,有没有正常生长等。在休产检假的时候,有些公司会要求员工提供一些证件。那么,产检假需要结婚证吗产检假需要结婚证吗看公司规定,有些要求要结婚证,有些要求不要结婚证。产检假相关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小编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小编提醒: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想要解决与公司因产检假引起的纠纷,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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