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和北京人结婚,落户北京的年龄婚龄条件是:
1 申请人年满45周岁,结婚满10年;
2 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
3 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落实,注意(一)3,(三)7、8款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 4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 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外地一方要想入户北京必须年满4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北京目前的婚姻政策是: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口,且是硕士学历的,另一方七年后可投靠北京户口的一方,即可有北京户口。但硕士以下学历的不能将配偶的户口带入北京。另外,子女的户口,根据北京的户口政策,孩子出生以后,户口会上在妈妈的户口上,也就是说你将来的孩子会跟你的北京户口。另外户口本来就不太重要了,只要孩子是北京户口,没有后顾之忧就行了。至于老公,是不是北京户口,影响不大。将来户口放开了,就不会这么严了。或者过几年户籍制度改革,说不定就能带过来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理市外迁入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日期: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则不可以在北京领取结婚证,必须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一方是北京户口,一方是外地户口,则可以在北京领取结婚证,到北京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外地人跟北京人结婚后多长时间可以转入北京户口可以分为如下情况:
1、非农业户口,需要夫妻结婚满十年;
2、城八区的农业户口结婚需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3年。
如果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地一方为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人员;
2、夫妻结婚需满10年。
户口又称户籍,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户口管理在国内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却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
户口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户口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记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法律主观:
北京结婚户口落户政策:1、申请人必须达到四十五周岁,并且要达到结婚已经有十年的要求。2、申请人已经有四十六周岁,还达不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达到五年;申请人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有两年时间。3、有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迁移户口的,并且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高于二十五周岁,还要满足没有结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4、持有本地户口的一方必须不是农业户口。
法律客观:《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受理条件:1、申请人必须达到四十五周岁,并且要达到结婚已经有十年的要求。2、申请人已经有四十六周岁,还达不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达到五年;申请人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有两年时间。3、有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迁移户口的,并且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高于二十五周岁,还要满足没有结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4、持有本地户口的一方必须不是农业户口。
外地人跟北京人结婚10年可以落户,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入户办理材料如下: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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