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当事人结婚证和身份证上标注名字有异,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民政部门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法律主观:
1、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需要将名字变更为一致后,再 办理结婚证 。 2、办理结婚时,需要向 婚姻登记机关 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如果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婚姻登记机关无法确定结婚人的身份,不能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主观:
1、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需要将名字变更为一致后,再 办理结婚证 。 2、办理结婚时,需要向 婚姻登记机关 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如果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婚姻登记机关无法确定结婚人的身份,不能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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