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领结婚证的时候他前妻的名字还在户口簿上,让我很生气,我还有必要和他领?

和老公领结婚证的时候他前妻的名字还在户口簿上,让我很生气,我还有必要和他领?,第1张

首先要明白离婚后他前妻户口为什么没有迁出,户口是一个政政政策问题,迁出户口牵扯到方方面面,前妻如果没房,往哪迁,回父母那心有不甘,无处可去,所以暂时户口没有迁出。

爱情婚姻把你和你老公两个人变成最亲密的人,一定有一段相识相悉的过程,从相悉到相爱最后领结婚证,你应该非常熟悉老公的情况,也建立了互相依赖的深厚感情。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结果。怎么会为这点小事要做出不理智的事,婚姻不易,需要珍惜。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会碰到许许多多的困难挫折,需要做出冷静理智的思维和判断,不能因一点小事或不沾边的事,影响你的婚姻幸福生活。

可以和老公沟通,把你的想法看法和态度说出来,了解老公前妻户口没迁出去的难处,我想你老公会说出他的想法,看法,表明态度,会顾及你的感受和不喜欢,尽快落实将前妻户口迁出的事。

前妻户口迁出是早晚的事,你不提不说,老公的前妻也会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的,她也有自己的未来婚姻。

芝麻大的事,没有必要拒绝损毁一段自己的姻缘,领了结婚证,户口的事你老公肯定会妥善处理,换任何人都会去处理。所以,你没有必要介意和不愉快生气,开开心心地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吧。

那你的意思是说 你和你老公都已经结婚了 是吧 就你俩已经打过结婚证 结婚了之后你才发现他和他前妻呢 虽然没有领离婚证 a 因为他没有领结婚证吗 他肯定就没有离离婚证了 但是你老公家里的户口本上呢 是有你前妻的名字了 是这个意思吧 他和他前妻是属于事实婚姻 而不是属于你这回 那你在结婚之前怎么没发现这个问题呢 你跟他打结婚证之前不也不也是要拿他们家的户口本 报名人继续办理这个结婚证的吗 其实你在结婚之前发现这个事情处理的话 其实比结婚之后要处理更好处理一点 因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话 它会跑得更勤快和会想办法 现在你们结婚证都打了 只是他家的户口本上有这一个陌生人的名字就行了 有这一个 虽然没有跟他有结婚证和离婚证的 但是呢确实跟他有事实婚姻的一个女人的户口 是这个意思吧 那怎么办呢 那只能是让你老公去联系他的这个前期呀 然后让他前期主动把户口迁出去啊 对呀 所以这个事情如果是在你们结婚之前的话 那么就把这个事情说出来 那无可厚非 他不但百分之百愿意去 而且还会跑的快快的去办 但现在你们都结婚了 也打过结婚证了 你老婆未必会那么积极的去办了 男人就是这样 能拖就拖 嫩懒就懒 特别是你俩如果还没有孩子 还没有涉及到这个孩子上户口的这个问题呢 他更不会着急了 因为你一开始就没把这个问题当回事儿啊 对不对 其实他在你们的户口本上也是很讨厌的 就算他的身份是其他那也很讨厌 只能让你老公去跟他商量嘛 让他自己主动愿意牵出去就行了 其实说出来很简单 但做起来呢 嗯 却不一定那么容易吧 大概得饭大概得税一番周折吧 但是也不是什么太大的事情 可以跟你老公商量 不让他去跟他协商 把户口迁出去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意见能够帮到你

如果二婚老公的户口本上还有前妻的名字,不会直接影响现任妻子的户口迁移和领取结婚证。但是,如果二婚老公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已婚,而没有改成未婚,可能会影响领取结婚证。

因此,如果二婚老公的户口本上还有前妻的名字,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以确保婚姻登记的顺利和准确。同时,建议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前,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婚 户口没迁走不会影响 办理结婚证 ,按正常手续办理结婚证即可。 1、要求 结婚登记 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 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5条规定,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你老公已经构成犯罪

属于重婚罪,对你家暴报警,公安局的记录属于证据。还是离婚吧,不现实啊。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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