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弃婴现象?

为什么会有弃婴现象?,第1张

我觉得大多家庭负担太重,养不起,才会抛弃自己的孩子,要是能够养得起,谁愿意轻易就舍弃了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骨肉。

这时候有人就说了,那为什么要生下来呢?这种情况,大多数也是封建思想在作怪,想养一个儿子,却不料生下一个女儿,为了再生下一个儿子,又养不起,怎么办?只好抛弃一个了。

在七、八十年代,因为国家控制计划生育,许多人为了得到一个儿子,又避免国家的罚款,养下来的女儿就只好要抛弃了。这些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造成的。当然,旧社会由于缺少避孕措施,不得不养下来的孩子,是真的养不活,只好舍弃了,这些还真不能全怪父母,那个社会,真的没有其他办法。

还有一种,未婚先孕的一类,这种人由于没有结婚,先生下孩子,又不能和孩子的父亲结婚,所以为了避免在社会上的耻笑,而不得不抛弃了孩子。最后一种,为了追求自己所谓的幸福,比如离婚,比如离家出走,抛弃了自己的孩子,这一种是最应该受到谴责的,因为她完全是为了个人自私,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父母抛弃自己的孩子于情于理于 法于德都说不过去。

可以。结婚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堕胎后的男人和女人都折损了什么?

人因无知而无畏,因无畏而犯错,小编曾经接触一些有堕胎史的女子,无一例外,身体虚弱,孱弱多病,事业受阻,工作不顺,财运不济,更重要的是,有伴侣的会分手,有婚姻也许会面临家庭破碎,稍微福报好些的可能暂时看不出来,但大多都非常不顺,女子堕胎,对身体的损耗是非常大的,一个女子有没有堕胎史,其实从脸色,就能看出来,女子自重才能有未来,对自己负责,今后才能拥有幸福美满的生活。

  小孩投胎到你家,佛在经上常说有四种缘,报恩、报怨、讨债、还债,他才会到你家来,没有这四种关系他不到你家来。如果来报恩的,这是你家的孝子贤孙,你把他杀掉,恩变成仇,下次到你家来就报仇;如果是报仇的,你把他杀掉,仇上再加仇恨,这个事情麻烦大了,所以一定要知道这个因果关系。如果这个人要是堕胎三次到五次,就有很多小鬼跟著他,你运气好的时候没有感觉到,你运衰的时候这小鬼都找来了,那个时候得些奇奇怪怪的病,医治没有效果。医生治病只能治生理的病,这种冤业的病医生不能治,所以这是很麻烦的事情。所以怀孕决定不能堕胎,一定要好好的照顾这个小孩,要以慈悲、要以爱心对他,那是报恩来的,会更孝顺,报怨来的,那个怨会减轻,会化解。

  孩子对于父亲来讲是官星,在五行中命局中还代表上司和物质财富。所以无论有意或无意发生的堕胎,都预示对自己物质财富的伤害。这种行为的果报会在稍后的一段时间反应出来,通常是疾病,折损钱财,严重的还有短寿的果报。

  对于堕胎的母亲,堕胎不仅是伤害了自己的身体,更是在谋杀自己的骨肉,也是在伤自己的福神(孩子是母亲的福神,古时常讲妇凭子贵),福神也是解病去灾的根本力量,就如同解病的良药,如果女子有堕胎情况发生的话,最明显的果报就是免疫系统较弱,容易生病,并且有病难得良医良药,所以切不可等闲视之。

  所以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堕胎不仅伤害自己的骨肉、伤害配偶、而且还伤害自己的福禄。对于已经发生了此类事情的夫妇,则要诚心忏悔,并用实际的行动去弥补自己的过失。实际的行动包括关爱他人的孩子,收养弃婴、放生,持不杀生戒,吃素,行善步施等等学佛网里还有更多切身案例文章,真心希望您有所获益有所觉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溺婴者依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2)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弃婴的区别: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子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扩展资料:

案情简介

韩群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其丈夫黄某林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5日,韩群凤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但这对双胞胎兄弟经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该情况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四处求医。

其间,韩群凤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房屋,并请专人专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以方便当地的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至2010年11月,韩群凤因找不到护工便将儿子接回东莞市的家中自行照顾,后更是辞去自己在建设银行的工作留在家中专职照料儿子。

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不再拖累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而后再自杀的念头。

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便在家中等待丈夫外出以实施计划。时至当天22时许,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舒乐安定”安眠药。

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到二楼将主卧室的浴缸放满水,再到房间里将其中一个儿子抱到主卧室,将其头部朝下按在浴缸里,致其溺水死亡。后韩群凤利用同样的手段将另一个儿子杀害。

杀人后,韩群凤帮儿子换上干净的衣服抱回到房间的床上,然后服下“乐果”农药自杀。

次日8时许,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黄浩佳、黄汝佳已死亡,而韩群凤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检察院以韩群凤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动机和家庭背景,法院在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时均已予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法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建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群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刑法

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孩子。

卡婚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孩子。但如果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单身女性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单身收养人同样要符合有固定收入、固定居所,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你的另一半,不喜欢小孩,个人观点认为:绝大多数人是不会考虑和他结婚的。既然准备结婚,都是奔着准备生儿育女去的。就像结婚时,很多亲朋好友都是如出一辙的祝福词一样:夫妻白头偕老,早生贵子。谁都希望自己有个完整的家庭,即夫妻恩爱、小孩活泼可爱。

男女走入婚姻的围城,随着时间的推移,彼此当初的如胶似漆、二人世界中的浪漫与甜蜜,也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逐步淡去。自己每天面对着同一个人,走得太近,了解的也是太透彻,就会没有新鲜感和想与其多交流的欲望,于是日子就会越过越平淡。少了激情的夫妻,就会生出很多怨言,于是彼此之间很容易发生矛盾。

一个家庭,夫妻之间,有一个你们共同的爱情结晶,家里也会增添很多的欢声笑语。萌萌的小宝宝,可爱的表情,会让你们夫妻心情愉悦。虽然有个小宝宝,生活压力会大一些,繁琐事情也要多一些、自己也会忙一些,但是每当初为人父、人母的夫妻,看到自己的心肝宝贝露出的开心笑容,纵使累,心里也会乐开花。

由此可见,如果自己的另一半不喜欢小孩,自己还是要和他好好沟通,了解清楚:他为什么不喜欢小孩,是自己身体状况不好,还是目前经济压力太大,不适合生小孩等等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解决问题的根本。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彼此沟通协调到位,他应该会理解并同意要宝宝的。

如果生活有保障,相信你喜欢的那位也会喜欢自己的孩子!所以建议你和他好好谈谈,规划一下未来;比如未来有房有车生个仔玩玩?如果他说好,说明还是喜欢孩子的!

总之还是先了解他不喜欢孩子的原因是什么,再慢慢劝解,除非是特殊情况外,相信总能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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