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2、结婚与离婚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规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话说这个婚姻嘛,无非就是两个人一块搭伙过日子呗!至于原则和底线嘛,肯定是要有的!人家在路边卖西瓜的小贩还知道说一句不甜不要钱呢!
下面,就让我这个过来人说说我对婚姻中的一些原则和底线:
一:忠诚!
对,是忠诚!婚姻中最重要的底线和原则就是忠诚!
两个人结婚后不仅要对婚姻忠诚,更要对自己的另一半忠诚!假设两个人结婚后有一方不忠诚或着双方都不忠诚的话,那岂不是整天都和对方尔虞我诈的过日子!这样的日子两个人能过得开心吗!能幸福吗!能白头偕老吗!
我和我老婆结婚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我们都对彼此很忠诚,从来没想过有哪一天去背叛对方!因为那样做的话不仅对不起对方,对不起婚姻,更对不起我们结婚时的誓言!
所以,在婚姻中我们一定要守住原则和底线,忠诚于自己的另一半,忠诚于婚姻,更要忠诚于自己的内心!
二:干净!
婚姻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和底线就是干净!
干净!这里的干净是什么意思呢?肯定不是每天睡觉前洗个澡,把自己身上洗的干干净净!而是要我们在婚姻中保持心灵的干净!
前面提到的忠诚的意思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不嫖不偷不出轨,是属于行为。这里的干净就是让我们在思想上管好自己,在眼神上管好自己,不可以有那些不干净的想法!
比如我这个人吧,结婚后就是一个很干净的人!我不仅和工作中的女同事除了公务外没有私交,更不会去参加那些寻找初恋的同学聚会,走在路上我也不会对那些衣着暴露的风骚女人多看一眼!更别说我的社交软件了,我到现在都没玩过微信里的摇一摇和漂流瓶还有附近的人。
三:担当!
婚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和底线就是勇于担当!
毕竟两个人已经搭伙过日子了,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麻烦,这时候就要夫妻双方去承担自己的责任了。
比如,谁去打扫卫生,谁去洗衣做饭,谁去赚钱养家还房贷,谁去为柴米油盐操心
其实这婚姻吧,我觉得就和上班差不多,该自己做的事,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就一定不能推卸,在矛盾和困难面前要迎难而上,在另一半遇到危险时就要挺身而出,去保护她!
假如在婚姻中没有担当的话,面对一个整天和自己推诿扯皮、没有作为的另一半,这段婚姻还能长久吗,还能幸福吗!
最后,祝天下所有的婚姻都幸福美满!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
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禁止结婚。四是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法律分析: 关于结婚登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则性的规定:
1 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类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 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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