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俩人都要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由于她是香港人,所以办理的手续要按照民政部的特别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香港居民一方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在港从事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或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如果系内地驻港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证件齐全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即确立。
香港人和大陆人结婚可以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如果在内地登记了,就不能和其他人再结婚的,这种是属于重婚,违法的。香港人在大陆结婚需要申请单身证明出来,并对香港的单身证明办理加章转递手续后才能在国内登记结婚。
法律分析:可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香港登记注册结婚 , 在登记时 , 可其中一方亲自交齐所须资料先行登记排期 , 到正式注册结婚时, 当然一定要男女双方都亲自去
在香港婚姻登注册记处:(双方己年满21岁)
1)必须有一个合法有效的旅游证件(港澳通行证+签注 / 护照+签证)
2)正式宣誓注册结婚当天有一个属於你这一方的证婚人(可叫对方的亲人)
从登记当天起算到正式宣誓注册结婚当天 ,不会少於15天时间 , 最长不可超过3个月, 登记和注册时的证件必须一样而且是有效的证件
你男朋友可以到(香港婚姻登记处)先办理以下手续: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凡拟结婚人士,不论拟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或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婚礼,或由婚礼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直接递交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拟结婚双方无须受居留条件所限制,亦可以属任何国籍人士.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以西历计算).
如何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在海外递交的通知书外,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把已签名的拟结婚通知书交往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给本港的婚姻登记处。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们必须提供双方的下列个人资料:
全名;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职业;
年龄;
住址;
双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即婚姻条例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但超过十六岁,又非鳏夫或寡妇,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离婚文件或死亡证明书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这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及结婚仪式的安排:
拟结婚通知书须在接收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为期最少十五整天.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如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可以在登记官出示以供查阅的通知书的副本上写上「不准」一词,加上签署及书明反对该宗拟缔结的婚姻所凭的身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该人其实并非在法律上获授权,则可准许该宗婚姻继续办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反对有效,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记官的决定藉呈请书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由法庭裁决该宗上诉。原讼法庭的裁决即属最后决定.
拟结婚通知书展示满十五整天后,如无人提出反对,婚礼便可举行.
拟结婚人士应事先就婚礼的确实日期和时间,与婚姻登记处的主管婚姻登记官商议。如婚礼拟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举行,则与主礼的神职人员商议。如聘用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则与该婚姻监礼人商议.
发出拟结婚通知书后,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结婚,否则该项通知即完全作废;之后双方必须重新发出通知,始可结婚.
预约举行婚礼时间,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位人士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选择合意的婚期。拟结婚人士可在举行婚礼日期三个月前的十四日内透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回应系统预约一个时间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服务只适用於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人士。若选择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可向婚姻登记处査询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安排.
在婚姻登记处举行的仪式:
新郎及新娘应按照与婚姻登记官约定的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并携同两位见证人签署作证.
他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进行中,双方可交换戒指.
结婚双方及见证人须在一式两份的结婚证书上签署。婚姻登记官须将一份证书交予结婚双方,并将另外一份在婚姻登记处存档.
费用:
各项收费是根据《婚姻条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所订的应缴费用而徵收.
1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港币 $305.
2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
(a)正常办公时间内港币 $715.
(b)正常办公时间以外(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港币 $1,935.
谁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拟结婚的双方均居於海外,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何在海外递交通知书:
他们应直接致函香港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并填写该份表格.
填妥表格后,应尽快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表格寄回该办事处.
拟结婚双方在表格上的签署,须由其居住国家的一位公证人认证.
订明费用应以银行汇票缴交,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应连同已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拟结婚人士可以书信形式提出预约排期举行婚礼的要求,并连同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通知期由该办事处收到通知书的翌日起计算.
婚姻登记处会发信给拟结婚双方,以确认举行婚礼的时间和地点.
香港入境事务处官方网站
http://wwwimmdgovhk/chtml/bdmreg_4htm
申请夫妻团聚(单程证)手续:
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常住户口人员,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门,可申请往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明遗失或九四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请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20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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