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公证的流程有哪些

结婚证公证的流程有哪些,第1张

结婚证公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结婚证

3、非本人,需要授权委托书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流程?

1、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是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公证书(每个公证处要求不一样,大多数是去户口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才可以办,这个最好提前打电话到公证处确认)。

2、拿到公证处的公证书之后必须到省外事办(必须省一级,市级、县级没有该权利)做认证,

3、之后省外事办会负责邮到你要去的国家的大使馆认证,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1、公证时间一般在3-5工作日,基本上3个工作日就能下来

2、外交部认证一般3个工作日

3、使馆认证5-10工作日,大国快,小国慢

德国结婚证使馆认证流程:

1、德国国际公证律师对文件进行审查公证

2、德国联邦事务局对结婚证文件认证

3、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对文件进行再认证

德国结婚证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左右。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常州结婚证公证办理要多久

 这个不确定,要看公证书制作的效率。在公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公证处通知您到场领取,您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到本处领取公证书。

  扩展材料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

 2、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

 3、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4、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5、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

 根据公证文书的用途,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两大类。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关主要办理以下涉外公证业务:

 (1)公证涉外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和契约;

 (2)公证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担保等法律行为:

 (3)公证涉外或发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授权证书、资信证明、专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营业证书、董事公决议等经济法律文书;

 (4)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身份、法人资格、出生、死亡、生存、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意外事件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为对外诉讼、索赔、设立机构、申请专利注册和法律保护提供所需的公证证明;

 (6)办理涉外证据保全、遗产清点、提存等公证业务;

 (7)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属实,文件的不同文本的内容相符,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等;

 (8)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其他涉外公证业务。

澳洲结婚证使馆认证办理步骤:

第一步:把资料准备齐全委托澳洲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对文件进行公证

公证:公证是公证律师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文件上盖章签字确认

第二步:把公证好之后的结婚证送往澳洲外交贸易部办理认证

外交部认证:办理机关只受理经过公证之后的文件,外交部官员主要是对文件上公证律师的签名和盖章的属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文件粘贴上卡片并签字和盖章。

第三步:最后把结婚证送往中国驻澳洲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澳洲结婚证使馆认证办理时间:一般办理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对于急需人士可以办理加急件,办理时间只需要7个工作日即可。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完毕结婚证,十分钟就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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